(2020)浙0327破29号宣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的裁定书。

(2020)浙0327破29号宣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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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7 破29 号之二

申请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

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 年3 月3 日,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基公司)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

申请称:本院分别于2021 年4 月26 日、2023 年1 月31 日作出

(2020)浙0327 破29 号、(2020)浙0327 破29 号之一民事裁

定书,裁定确认恒基公司无争议债权共计********.92 元。经管

理人调查催收,恒基公司管理人账户余额为*****.65 元,除上述

余额外可入账的款项约******** 元,恒基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无相关权利

人申请和解或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

规定,提请裁定宣告恒基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报告的恒基公司资产情况,结合本院

已经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可以认定恒基公司现有财产已不能

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

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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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汤苗苗

审判员吴新新

人民陪审员刘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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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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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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