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327破29号宣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的裁定书。
(2020)浙0327破29号宣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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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7 破29 号之二
申请人: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
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 年3 月3 日,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基公司)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
申请称:本院分别于2021 年4 月26 日、2023 年1 月31 日作出
(2020)浙0327 破29 号、(2020)浙0327 破29 号之一民事裁
定书,裁定确认恒基公司无争议债权共计********.92 元。经管
理人调查催收,恒基公司管理人账户余额为*****.65 元,除上述
余额外可入账的款项约******** 元,恒基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无相关权利
人申请和解或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
规定,提请裁定宣告恒基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报告的恒基公司资产情况,结合本院
已经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可以认定恒基公司现有财产已不能
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
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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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汤苗苗
审判员吴新新
人民陪审员刘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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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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