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化隆回族自治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化隆回族自治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化财字﹝2023﹞106号 签发:高成林
一、项目编号:青海中尚公招(货物)2022-007
二、项目名称:2021年省级下达化隆县第二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新建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宁亚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乐家湾讯B区10排6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娜
联系电话:180*****842
授权代表:刘亚娜
联系电话:180*****842
被投诉人1:青海中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同盛路万达广场SOHO2号楼17层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972-*******
被投诉人2:青海学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1号14号楼2单元232室
联系人:朱爱华
联系电话:152*****666
2022年8月24日,西宁亚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2021年省级下达化隆县第二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新建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中尚公招(货物)2022-007)的中标结果不满,向青海中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函后于2022年9月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9月15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公布的分项报价表化隆县第三幼儿园设施设备和化隆县曲日玛卡幼儿园设施设备中保健室设备中“诊查床”设备的生产厂家为“彭友家居生活馆”,经查此厂家无任何工商信息,此项为负偏离。
投诉事项2:公布的分项报价表化隆县第三幼儿园设施设备和化隆县曲日玛卡幼儿园设施设备中保健室设备中“幼儿绘本”,经查“青海学图商贸有限公司”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此项为负偏离。
投诉事项3:公布的分项报价表化隆县第三幼儿园设施设备和化隆县曲日玛卡幼儿园设施设备中保健室设备中“保健资料柜、文件柜”设备的品牌及生产厂家为“玥泉、青海玥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此商贸公司不具有保健资料柜、文件柜的制造生产资质,此项为负偏离。
投诉事项4:公布的分项报价表化隆县第三幼儿园设施设备中“油烟净化一体机”设备招标文件参数尺寸为“≥4500*1200*1150mm”,提的产品“规格型号为:XCM-S-20”。经查此型号官方网站尺寸为2000*1300*800mm。规格尺寸与招标要求及提供的尺寸不符,属于负偏离。
投诉事项5:公布的分项报价表化隆县第三幼儿园设施设备中“双门留样柜”设备的参数招标文件中要求产品尺寸为“≥200*500*1800mm,有效容积:1350L”,分项报价表中提供的产品尺寸为“型号:KLS1.0G2尺寸为:1200*500*1800mm”,经计算所有外径尺寸的最大容积才是1080L,比招标文件要求容积小,此项属于负偏离。
投诉事项6:公布的分项报价表化隆县第三幼儿园设施设备中“米面架”设备的参数招标文件中要求产品尺寸为“≥1500*600*200mm”,分项报价表中提供的产品尺寸为“1500*600*2000mm”米面架主要放袋装米面,高度20厘米,可以堆放层数7-8层的袋装米面,现中标方提供的高度是2米,且从使用功能以及人文习惯上,提供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使用不方便等,此项属于负偏离。
投诉事项7:公布的分项报价表化隆县第三幼儿园设施设备和化隆县曲日玛卡幼儿园设施设备中“电子钢琴”设备的参数招标文件中要求产品尺寸为“长1270mm宽215mm高65mm ”此尺寸为具体的确切尺寸,分顼报价表中提供的产品尺寸为“130*30*9.5cm”比要求尺寸过大,此项应属于负偏离。
投诉事项8:公布的分项报价表化隆县第三幼儿园设施设备中“擀面杖大号”设备的参数,招标文件中要求产品尺寸为“约70cm”,分项报价表中提供的产品尺寸为“80cm”比要求尺寸差值达到10cm,此产品尺寸差异过大,此项应属于负偏离。
投诉事项9:综合以上情况,投诉人质疑中标单位青海学图商贸有限公司,1、提供的设备质量无保证;2、不具备相关设备的经营资质;3、提供的设备产品存在数项负偏离;4、存在虚假应标,骗取中标的情况;对中标结果提出投诉。
五、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事实如下:
以上投诉事项,经查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应“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或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相关认证等资料。”经调查,故认定1、2、3、4、6、7、8、9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5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有效容积比招标文件中的小,故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在该项目中,针对投诉事项中涉及产品参数,经与生产厂家调查核实,中标产品及彩页信息根本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导致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3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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