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3〕6号

被处罚单位:阜阳市馨硕岩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0月和2021年7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东区口孜镇大坝村王老庄村民组集体土地建设家具厂房,2021年8月份完工,2021年9月1日之后未进行续建、扩建。 经现场勘测,实际占地面积811.84平方米,全部为农村宅基地。其中新建建筑物面积826.05平方米、硬化地面24.53平方米、构筑物96.11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颍东区口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调整完善》6、颍东区2017年和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图

我局已于 2023年2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11.84平方米;

2、限15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826.05平方米、硬化地面24.53平方米、构筑物面积96.1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罚款8118.4 元(对非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811.8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8118.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阳市颍东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 账号:200*****066010*****025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洪辉

电 话:0558-*******

地 址:阜阳市清河东路336号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9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标签: 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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