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老有康养”工作,根据《浙江省体系化推进“十项重大工程”工作总体方案》《浙江省推进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行动方案(2023-2027年)》及中央、省委《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广大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2023年3月17日至3月23日。
联系人:陈晓华
联系电话:0580-*******
电子邮箱:zsmzsfylc@163.com
舟山市民政局
2023年3月17日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体系化推进“十项重大工程”工作总体方案》《浙江省推进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行动方案(2023-2027年)》及中央、省委《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老有康养”工作,结合舟山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紧紧抓住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机遇期和关键窗口期,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高质量推进我市养老工作,全力打造“同舟颐养”幸福图景。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多元参与。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倡导全民行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的良好局面。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与共同富裕重大改革相结合,聚焦老年人高频需求、服务供给短板和共性问题,推动为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打造一批分层分类的标志性成果。
——坚持聚焦重点、夯实基础。针对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特别聚焦留守、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把养老服务、健康管理、长期照护等工作做实做细。均衡布局为老服务资源,推动数字化改革持续深化,实现养老服务“从有到准”“从好到优”转变。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32人,助餐村(社区)覆盖率80%,建成2家高品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每万老年人拥有认知障碍床位20张,县(区)安宁疗护病区覆盖率100%,康养联合体镇街覆盖率100%,“兜底、普惠、提优”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精准化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全面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落实“机构跟着老人走”行动计划。2023年,发布《舟山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加强与“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的资产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绘制“舟山养老地图”,构建全域布局、整体覆盖、点面结合,满足不同健康周期老年人多元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一张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舟山市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办法》,新建小区按“四同步”的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一交付乡镇(街道)使用。进一步强化社区为老服务功能,建设医康养融合型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型机构、幸福食堂等,持续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优化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逐步实现助餐服务全覆盖。(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舟山市海岛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为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精准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县(区)、功能区)
4.健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评估结果作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享受养老服务“爱心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等服务的依据。健全老年人自理能力数据库,依托“浙里康养”和舟山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绘制老年人精准画像。(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二)构建多层次普惠服务体系。
5.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保障。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到2025年,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各县(区)至少建有1所具有医养康养结合功能的公办养老机构,用以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和应对突发事件。(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分工负责)
6.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落实《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推动助餐、助医、助急、助行、助洁、日托、全托等服务发展。推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长效运行,提高专业化运行水平,提升服务品质。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惠及到常住老年人口,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助医、助餐、短期托养等高频需求服务。为户籍内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补齐海岛养老服务短板。健全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发挥特困供养机构作用,按要求提高护理人员配比,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应住尽住。发展“银龄互助式”养老服务,深化“海岛支老”工作,推动养老护理员按需补位下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偏远海岛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下沉,引入多元化社会化服务,规范“幸福驿家”长效运营,积极实施“小岛你好·同舟颐养”行动,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到2025年,海岛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更加完善,养老服务管理更加规范,照护能力全面提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海岛服务驿站专班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8.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照护。推进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迭代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并推广“爱心卡”制度。持续开展养老护理知识进家庭进社区活动,提高家庭照护能力。积极争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认知障碍床位20张。(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9.推进优质医康养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对居家老年人常见病、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提高失能、重病、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到2025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2%以上。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因地制宜改扩建一批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设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大中型养老机构和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普遍提供康复服务。鼓励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和助老型养老服务机构单独设置医疗机构,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实现签约率100%。开展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提升和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双提升”行动。到2025年,各县(区)至少有1家医院和2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各县(区)至少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康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高质量服务能力体系。
10.大力培育养老服务队伍。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技能竞赛,全体在职养老护理员每2年轮训一次,力争每年在岗护理员提升培训不少于100人次。落实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和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程,普及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提高养老护理员应急处置能力。依托“甬舟一体化”双向学习机制,推广浙里康养“养老护理培训”线上护理学堂,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到2025年,全市每万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32人,养老护理员持救护员证比例达8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红十字会)
11.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推进以“长者码”为基础的数字养老项目,围绕“五个老有”拓展应用场景,逐步集成智慧养老院、居家养老中心智能终端等为老服务数字化成果,构建线上线下联动场景,推动智能管理和精准服务。加快智能服务设备研发,加强老年人应用培训,消除“数字鸿沟”,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应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
12.大力促进民营养老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普惠型养老机构标准,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继续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市县级财政按比例进行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相融合,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上门居家服务。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相融合,每个县(区)、功能区划分2-5个片区,择优确定专业机构,合理规范服务期限,分区域连锁运行。完善构建以示范型居家养老中心为片区服务龙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基础,为老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多层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多要素支撑保障体系。
14.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各县(区)、功能区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养老领域资金分担支出责任,统筹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形成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经费多渠道筹集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功能区)
15.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完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落实安全责任机制,全面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运营秩序、养老资金使用和从业人员等方面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
16.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
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要作用。挖掘培育为老社会组织,推进慈善惠老, 鼓励公益创投设立各类为老惠老项目,打造一批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1.完善协调机制。在“浙里康养”工作专班基础上,完善指挥、指导、推动机制,加强各地、各部门联动,形成“市级指导抓、县(区)级统筹抓、乡镇(街道)具体抓、村(社区)级主动抓”的合力推进机制。
2.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研究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督查和考核范围。加强督查和绩效考核,压实工作责任,构建落实工作责任闭环,合力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3.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纳入老龄宣传重要内容,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提高养老服务政策法规知晓度。宣传推广先进做法和孝文化,努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附件:舟山市海岛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舟山市海岛养老服务清单 | |||||
序号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1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3 | 六十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 医疗保险 | 退休职工比普通职工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4 | 养老保险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增发10元/月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5 | 居家养老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6 | 助餐服务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场所和送餐上门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7 | 自理能力评估 | 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一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8 | 健康体检 | 每年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
9 | 公共场所优惠 | 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可享受半价以上优惠,70周岁以上免票。 | 优惠扶持 | 市文广旅体局 | |
10 | 出行优惠 | 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 | 优惠扶持 | 市交通局 | |
11 | 法律援助 |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70周岁以上首次办理公证遗嘱,公证费减半收取。 | 优惠扶持 | 市司法局 | |
12 | 公益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会组织为海岛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 照护服务 | 各单位 | |
13 | 八十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 意外保险 | 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4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60元/月,90-99周岁老年人发放100元/月,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600元/月。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15 | 养老保险 | 在60周岁基础上再增发40元/月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16 | 居家养老服务 | 为独居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7 | 自理能力评估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可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一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8 | 家庭医生 | 优先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
19 | 紧急救援 | 免费提供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20 | 法律援助 | 首次办理公证遗嘱,免收公证费。 | 优惠扶持 | 市司法局 | |
21 | 探访关爱 | 每月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22 | 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 | 医疗保险 | 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报销100%。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3 | 供养保障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集中供养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4 | 护理补贴 | 对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中,按照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类分别给予207元、414元、828元、1656元每月的护理补贴;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减半发放。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5 | 适老化改造 | 按意愿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免费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住建局、 | |
26 | 探访关爱 | 每周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27 | 纳入最低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范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最低社会(边缘)保障 | 给予最低及边缘生活保障金。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8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9 | 养老保险 | 享受低保低边政策期间,由政府代缴100元/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要缴纳更高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补贴100元/年。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30 | 医疗保险 | 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低保报销80%、低边报销70%。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
31 | 慈善保险 | 由慈善资金购买精准扶贫医疗救助责任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32 | 意外保险 | 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33 | 适老化改造 | 按意愿提供免费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34 | 生活服务 | 低保家庭每户每月3吨水费减免,免收新水表安装费;每户每月15度电费减免,免收新电表安装费;每户每月3立方米燃气减免,免收新安装管道煤气开户费,减半收取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减半。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减半,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 | 优惠扶持 | 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电信等部门 | |
35 | 探访关爱 | 每月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36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3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为每人每月600元、250元、125元、5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38 | 医疗保险 | 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
39 | 适老化改造 | 按意愿提供免费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住建局、 | |
40 | 探访关爱 | 为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每周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41 | 计划生育 | 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委 |
42 | 意外保险 | 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43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4 | 家庭医生 | 建立家庭信息档案,提供“双岗”联系,责任医生签约。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
45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供养保障 | 优先提供护理型床位、失智症照护床位(有偿)。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46 | 居家养老服务 | 为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7 | 自理能力评估 | 提供专业自理能力评估。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
49 | 对国家和 | 意外保险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50 | 机构养老 | 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51 | 居家养老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52 | 供养保障 | 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53 | 其他特殊困难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54 | 探访关爱 | 为独居、空巢、留守老人提供每月一次以上探访。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55 | 子女为舟山户籍的外地户籍老年人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
标签: 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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