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病媒防制消杀药)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采购病媒防制消杀药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3月2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采购病媒防制消杀药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817,700.00
最高限价(元):817,700
采购需求:
★本次招标采购药品的用途:用于沈阳市和平区公共地段的病媒生物防制。
一、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
货物用途 | 技术参数 | 规格 | 数量 |
和平区公共地段蚊、蝇、蜚蠊消杀 | 类型:卫生杀虫剂 含量:0.5%; 有效成分:吡丙醚; 登记剂型:颗粒剂 | 500克/袋; 20袋/箱 | 200箱 |
类型:卫生杀虫剂 总含量:5%-8%; 有效成分:含有高效氯氟氰菊酯(单剂或复配剂); 剂型:水乳剂 | 500ml/瓶; 20瓶/箱 | 600箱 |
类型:卫生杀虫剂 总含量:10.4%或104克/升; 有效成分:氯菊酯和S-生物烯丙菊酯复配剂; 登记剂型:水乳剂 | 500ml/瓶; 20瓶/箱 | 65箱 |
类型:卫生杀虫剂 总含量:5%-10%; 有效成分:菊酯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复配剂; 登记剂型:悬浮剂 | 500ml/瓶; 20瓶/箱 | 30箱 |
类型:卫生杀虫剂 总含量:2%-6%; 有效成分:含有氯氰菊酯或高效氯氰菊酯(单剂或复配剂); 登记剂型:烟剂; | 200克/枚; 20枚/箱 | 230箱 |
类型:卫生杀虫剂 含量:0.05%; 有效成分:氟虫腈; 登记剂型:胶饵或饵剂 | 10克/支; 100只/箱 | 20箱 |
和平区公共地段(不含农田)鼠类消杀 | 含量:0.005%; 有效成分:溴鼠灵; 登记剂型:毒饵或饵粒 | 1000克/小袋; 20小袋/箱(大袋) | 250箱(大袋) |
含量:0.005%; 有效成分:溴敌隆; 登记剂型:毒饵或饵剂 | 500克/袋; 20袋/箱 | 300箱 |
二、 基本要求
1、蚊、蝇、蠊消杀药品必须为卫生杀虫剂。卫生杀虫剂是指主要用于公共卫生领域控制病媒生物和影响人群生活的害虫的药剂。这类杀虫剂与保护农林作物、杀灭农林害虫的杀虫剂不同,卫生杀虫剂直接作用于人类居住的环境,有的甚至长时间与人接触(如用于室内的空间喷洒剂、滞留喷洒剂、娥、蚊帐浸泡剂等),其保护对象是人。
2、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包含经营限制性农药),供应商为农药生产型企业的无需提供,但应出具相关说明。
3、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药品“三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标准)纸质复印件,并加盖药品生产厂家鲜章。药品委托加工的需要提供相关委托加工说明,并加盖委托方及被委托方厂家鲜章。
4、由于蚊、蝇、蠊消杀药品为卫生杀虫剂,其直接作用于人类居住的环境,应兼顾杀虫性能与安全因素,因此药品有效成份及总含量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完全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5、项目成交后,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成交人需提供中标产品盖有药品生产厂家鲜章的“三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标准)纸质复印件,采购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复核以及存档。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虚假响应,取消其成交资格,采购人将依法追究因其虚假响应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中小微企业),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中小微企业),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药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的需附委托加工协议并加盖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鲜章)、企业标准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和生产厂家鲜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09时00分至2023年03月23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3月2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3月2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50-1号F6栋10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
(2)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3)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方式为线上递交及备份文件现场递交,并保持内容一致。备份文件为U盘,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1〕363号)
(4)开标现场各供应商需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进行Ukey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5)报价解密需在20分钟内完成。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6)在电子化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及其他未尽事宜,按财政厅最新文件执行。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76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炜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50-1号(10门)
邮箱地址: lnwy2018@163.com
开户行: 交通银行沈阳铁西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炜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国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