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DDYJ-2023-740658

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DDYJ-2023-740658


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3-******

(三)预算金额:10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服务描述需求描述数量计量单位
1人员要求:2
服务开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服务结束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一、根据国资监管重点项目的实际需要,由供应商律师事务所组建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委派1名律师到天河区财政局驻场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天河区财政局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国资监管工作;另指派1名项目责任律师负责管理、指导及协调驻场服务,并对驻场律师出具的重大法律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协同驻场律师为驻场服务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并按需要共同提供现场服务。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三)遵守所驻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派驻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四)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五)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政府信息。三、服务范围和方式(一)服务范围1.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参与日常重要文书(公文)的草拟和修改,并承担法律审查工作;3.参与国资监管涉诉、涉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的处置,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解决争议和纠纷;4.协助天河区财政局参与相关项目的调研、谈判、会议、法制宣传和调解等工作;5.协助整理项目档案资料;6.提供对工作人员的日常法律培训; 7.天河区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服务方式 1.天河区财政局提供驻场办公条件。 2.律所选派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律师1名,派驻天河区财政局指定地点驻场办公;同时指派具有丰富国有资产法律专业服务经验合伙人1人作为责任律师,根据天河区财政局要求与驻场律师共同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3.工作地点:天河区财政局或者指派的项目驻场点。 4.工作时间:服务期间提供每月不少于4天(8小时/天,具体按照政府机关工作时间)的驻点法律服务。 5.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无条件配合天河区财政局工作,通过律所自行安排、内部人员调配等方式完成所需的驻点加班法律服务。 6.人员增派:律所在提供本项目服务期间应做好人力储备,因临时性和突发性工作的需要,律所应及时响应和满足国资科增加律师派驻的临时性需求,从本所选派具有同等专业能力和服务经验的律师参与临时性工作。 7.人员更换:服务期内更换责任律师和驻场律师均须经天河区财政局同意。因驻场律师未能满足委托人服务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律所更换调派满足要求的律师提供驻场服务。在满足律师执业年度审核的前提下,律所应减少驻场律师承担本项目外的工作,确保驻场律师专人、专项服务于本项目。确因律师协会或者执业的必要性需要,驻场律师需临时替换的,经报天河区财政局同意,律所可临时性调换具有同等专业能力和服务经验的律师驻场。 8.驻场律师的工作协调由责任律师负责。四、律师事务所资质要求(一)供应商应具有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二)提供驻点服务的供应商必须是曾经为财政部门或者国资委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供应商,主办律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为财政部门或者国资委提供法律服务的经历。(三)供应商服务本项目的律师必须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供应商须承诺至少安排固定律师1名在采购单位驻点提供服务,除采购单位要求更换外,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更换驻点律师。驻点律师应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且无执业违规违法记录。(五)根据采购方的工作要求,供应商及其驻点律师需配合采购方提出的加班加点法律需求提供服务,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增加派驻现场服务的律师人数,以满足采购方工作的需要,该部分增加服务律师和加班服务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金额中,不再另行追加。(六)供应商未正在担任对采购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申请人一方的律师1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3年03月21日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国有资产监管专项律师驻点服务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赖科 ********

采购单位: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

2023年03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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