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北市监罚告〔2023〕93号)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北市监罚告〔2023〕93号)

宁波市江北民妆美容美发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宁波市江北民妆美容美发店涉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案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在经营场所内一楼至二楼的楼梯转角处贴有1幅介绍百岁葫芦艾灸的宣传海报。该海报所介绍的适用人群内容中有“适应男女老幼所有人群......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症状有明显缓解......对减肥瘦身、美白美肤有明显效果......”的内容。但在展示架上你(单位)摆放的产品名称为“百岁葫芦牌护眼套装”,生产企业为桐柏县安棚百岁葫芦艾制品加工厂的产品中注意事项第3项为“妊娠妇女、哺乳期妇女、有过敏史者慎用”。另一款产品名称为“百岁葫芦牌艾柱”的产品中有“不适宜人群:过敏体质者、妊娠妇女、哺乳期妇女及婴儿慎用”的字样。你(单位)在店内宣传海报所宣传的百岁葫芦艾灸的有关内容,与“百岁葫芦牌护眼套装”及“百岁葫芦牌艾柱”的产品实际性能说明不符,你(单位)也无法向本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宣传海报上内容的真实性。

我们认为:你(单位)在店内所宣传的百岁葫芦艾灸“适应男女老幼所有人群......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症状有明显缓解......对减肥瘦身、美白美肤有明显效果......”的有关内容,与“百岁葫芦牌护眼套装”及“百岁葫芦牌艾柱”的产品实际性能说明不符,也无法向本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宣传海报上内容的真实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属于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考虑到你(单位)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考虑到你(单位)从未有过相同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你(单位)该行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潘珏承,秦圣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北环西路500号庄桥市场监管所208室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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