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
二、法定依据
《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三、申报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四)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五)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六)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5、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6、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7、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8、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
(七)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八)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九)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5、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十)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十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十二)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5、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十三)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五、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上报审批→送达。
六、法定办理期限
20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