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支持项目的通知
哈尔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支持项目的通知
索引号: | *********/2023-*****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时效: | |||||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哈商务发〔2022〕129号)精神,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消费提质升级,促进推动全市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现开始受理2022年度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支持内容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支持商贸企业加快成长、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统、支持哈尔滨老字号企业、支持增设24小时连锁便利店(含智能箱式连锁便利店)营业网点、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大型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发展本地社区电商、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方面内容。 奖励项目涉及企业入统的,如2022年度零售额未纳入全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待2023年度入统后另行申报,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方式 2022年度支持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除省规定入统奖励提供纸质材料外,其他项目全程实行电子化,企业申报材料原件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项目类别汇总后统一报市商务局。奖励资金由各区、县(市)统一发放。 三、申报指南 (一)鼓励发展首店经济 1.奖励对象 国际知名品牌、国际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国内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知名品牌,对自有门店或与引进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设立的知名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及奖励条件 (1)对国际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际知名品牌”采用“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b)最近一期编制的世界品牌500强上榜企业] (2)对国际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际上市公司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泛欧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3)对国内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内上市公司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4)对“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知名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中国驰名商标”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华老字号”采用商务部公示的“中华老字号认定名单”] 3.申报条件 2022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自有门店或与引进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运营主体)。企业为总部经济,统计数据不在哈尔滨市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4.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首店品牌授权代理文件扫描件; 2.店铺租赁协议或联营合同扫描件。 5.申报方式 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6.资金拨付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规定对申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评审,并实地踏查验收合格后,进行资金拨付。 (二)支持商贸企业加快成长 1.奖励对象 2022年度零售额及增速达到奖励标准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法人企业。 2.奖励标准及奖励条件 对2022年度零售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类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的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年度零售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类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的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类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程序 实行“免申即享”。2022年度数据公布后,由相关区、县(市)统一汇总上报。 (三)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统 1.新增限上批零住餐法人企业 (1)奖励对象 2022年度(后续年度入统企业视省政策规定另行确定)新入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且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奖励条件 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 ②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③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④企业在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存在持续的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3)奖励标准 2022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含在库大个体转为法人企业),奖励资金来源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财政承担30%。 (4)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①启动。市商务局依据省商务厅通知,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兑现通知。 ②申报材料。入库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③审核。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新入统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告知原因。 ④公示。各区、县(市)提出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当地政府主要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⑤资料存档。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留存奖励资金兑现相关材料并存档。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⑥市级复审。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上报审核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反馈各区、县(市)。 ⑦上报省级复核。拟受奖励企业名单上报省商务厅复核,并以省级复核名单确定最终奖励企业名单。 ⑧上报请示。省财政厅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我市财政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⑨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将省级奖励资金及市级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2.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 (1)奖励对象 2022年度新入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工商户(含产业活动单位,下同)、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且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 (2)奖补标准 2022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奖励。 (3)申报程序 实行“免申即享”。国家统计局批准年度新增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后,由各区、县(市)统一汇总上报。 (4)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相关区、县(市)财政。 3.新增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 (1)奖励对象 2022年度(后续年度入统企业视省政策规定另行确定)新入统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2)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每个新入统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地)财政承担30%。 (3)奖励原则 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4)奖励条件 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 ②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③企业在2022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在我省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④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后,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严格履行企业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5)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①启动。接到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兑现通知后,向各区县下发申报通知。 ②申报。新增入统企业申报材料: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中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③审核。各区、县(市)营利性服务业专班组织相关专班成员单位对新入统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告知原因。提出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报送市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市营利性服务业专班进行复审。 ④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⑤上报。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审核。 ⑥资金拨付。待省财政厅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后,市商务局财政按照省专班《通知》要求兑现资金。 4.区、县(市)奖励 2022年度,各区、县(市)每入统1户法人企业或大个体,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奖励,每个区、县(市)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相关区、县(市)提出申请。 (四)支持哈尔滨老字号企业 1.支持范围 2022年度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宣传推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哈尔滨老字号队伍,对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实行“免申即享”。 (五)支持增设24小时连锁便利店(含智能箱式连锁便利店)营业网点 1.支持范围 哈尔滨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限额以上连锁便利店企业,营业门店和网点数量在5家(含)以上,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门店装修风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便利店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增设一个24小时营业门店或原门店营业时间延长为24小时,单店套内建筑面积在50—8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单店套内建筑面积在80—13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单店套内建筑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增设一个24小时智能箱式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申报材料 (1)增设24小时连锁便利店(含智能箱式连锁便利店)营业网点申请书; (2)门店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3)项目建设佐证材料(包括24小时标识牌、营业时间公示标识,统一门铃(叫门服务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佐证材料)。 4.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汇总审核。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市商务局提出申报意见。 (3)项目核查。市商务局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5.资金拨付 经审核、复核后,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6.监督管理 (1)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增设的24小时连锁便利店企业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营业,如发现缩短营业时间,将下达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收回奖励资金。 (2)获得奖励资金的申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3)申报企业不能以同一项目申报同类型资金支持,已获得国家、省、市同类型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支持。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对重复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因申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将收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支持我市大型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 1.支持范围 哈尔滨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等商贸行业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自助终端、电子价签、智能货架、溯源系统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扶持标准实施事后奖补。补贴项目实际投资额按照“补建设不补运营”的原则,对项目新建或改造过程中在基础设施建设、购置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的资产投入给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3)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及支出明细、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佐证材料)。 4.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汇总审核。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市商务局提出申报意见。 (3)项目核查。市商务局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5.资金拨付 经审核、复核后,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6.监督管理 (1)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下达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收回奖励资金。 (2)获得奖励资金的申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3)申报企业不能以同一项目申报同类型资金支持,已获得国家、省、市同类型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支持,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对重复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因申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将收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1.申报条件 (1)本条款所称电商园区(基地)、直播基地、电商服务中心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开展电商及电商服务、直播带货及直播服务、直播选品展示等相关办公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60%,入驻或服务电商生态企业不少于80%。 (2)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主营业务均在哈尔滨;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2022年度,园区(基地)内引进(孵化)或服务5家(含)以上电子商务纳统企业。 2.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每年按通知附表要求填报)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符合电商园区(基地)、直播基地、电商服务中心申报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纳统企业2022年度网络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申报流程 (1)在政策执行期内,市商务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通知要求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初审把关,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推荐。 (3)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调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同比例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4.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电商经营规模,改善提升服务环境和质量,降低入驻企业成本等合法途经,不得用于与电商业务无关等投入。 (八)发展本地社区电商 1.申报条件 (1)2022年度在我市经营并纳统的本地社区电商企业; (2)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运营主体、主营业务均在哈尔滨;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每年按通知附表要求填报)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纳统企业2022年度网络销售额相关佐证材料; 3.申报流程 (1)在政策执行期内,市商务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通知要求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初审把关,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推荐。 (3)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调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同比例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4.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电商经营规模、提升用户体验等合法途经,不得用于与电商业务无关等投入。 (九)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1.申报条件 2022年度被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新评定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等称号的县(市)。 (1)对未建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推荐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或一个直播电商示范村。 (2)对已建成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县(市)推荐一个直播电商示范村; 2.直播电商示范村推荐条件 (1)行政村内有经营电商或直播电商企业; (2)具有一定的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基础,并有可持续的直播电商发展空间,具有一村一品、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小作坊的优先推荐; (3)村内可提供一定的经营场所。 3.申报材料 (1)县(市)电商主管部门推荐函,并附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评定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佐证材料; (2)直播电商示范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村产业发展现状,电商或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基础,下步发展预期等); 4.申报流程 (1)在政策执行期内,市商务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通知要求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初审把关,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推荐。 (3)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调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同比例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5.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直播电商示范村的设备购置、直播电商培训、品牌建设、直播间建设等内容,引领和带动农村电商快速发展。 四、咨询电话 鼓励首店经济、支持商贸企业加快成长、鼓励商贸企业各个体工商户入统部分:******** 支持哈尔滨老字号企业、支持增设24小时便利店营业网点、支持大型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部分:******** 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发展本地社区电商、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部分政策:******** 五、申报时限 企业项目申报时间截止到2023年4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初审时间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 政策措施中涉及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发展内容,因国家级和省级步行街改造试点历年多次认定,不宜追溯;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涉及支持主要商圈店铺橱窗亮化内容,因属实时性补贴,也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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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商务局) |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哈商务发〔2022〕129号)精神,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消费提质升级,促进推动全市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现开始受理2022年度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支持内容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支持商贸企业加快成长、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统、支持哈尔滨老字号企业、支持增设24小时连锁便利店(含智能箱式连锁便利店)营业网点、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大型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发展本地社区电商、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方面内容。
奖励项目涉及企业入统的,如2022年度零售额未纳入全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待2023年度入统后另行申报,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方式
2022年度支持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除省规定入统奖励提供纸质材料外,其他项目全程实行电子化,企业申报材料原件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项目类别汇总后统一报市商务局。奖励资金由各区、县(市)统一发放。
三、申报指南
(一)鼓励发展首店经济
1.奖励对象
国际知名品牌、国际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国内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知名品牌,对自有门店或与引进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设立的知名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及奖励条件
(1)对国际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际知名品牌”采用“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b)最近一期编制的世界品牌500强上榜企业]
(2)对国际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际上市公司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泛欧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3)对国内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内上市公司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4)对“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知名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中国驰名商标”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华老字号”采用商务部公示的“中华老字号认定名单”]
3.申报条件
2022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自有门店或与引进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运营主体)。企业为总部经济,统计数据不在哈尔滨市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4.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首店品牌授权代理文件扫描件;
2.店铺租赁协议或联营合同扫描件。
5.申报方式
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6.资金拨付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规定对申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评审,并实地踏查验收合格后,进行资金拨付。
(二)支持商贸企业加快成长
1.奖励对象
2022年度零售额及增速达到奖励标准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法人企业。
2.奖励标准及奖励条件
对2022年度零售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类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的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年度零售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类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的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类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程序
实行“免申即享”。2022年度数据公布后,由相关区、县(市)统一汇总上报。
(三)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统
1.新增限上批零住餐法人企业
(1)奖励对象
2022年度(后续年度入统企业视省政策规定另行确定)新入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且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奖励条件
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
②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③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④企业在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存在持续的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3)奖励标准
2022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含在库大个体转为法人企业),奖励资金来源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财政承担30%。
(4)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①启动。市商务局依据省商务厅通知,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兑现通知。
②申报材料。入库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③审核。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新入统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告知原因。
④公示。各区、县(市)提出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当地政府主要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⑤资料存档。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留存奖励资金兑现相关材料并存档。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⑥市级复审。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上报审核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反馈各区、县(市)。
⑦上报省级复核。拟受奖励企业名单上报省商务厅复核,并以省级复核名单确定最终奖励企业名单。
⑧上报请示。省财政厅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我市财政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⑨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将省级奖励资金及市级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2.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
(1)奖励对象
2022年度新入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工商户(含产业活动单位,下同)、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且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
(2)奖补标准
2022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奖励。
(3)申报程序
实行“免申即享”。国家统计局批准年度新增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后,由各区、县(市)统一汇总上报。
(4)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相关区、县(市)财政。
3.新增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
(1)奖励对象
2022年度(后续年度入统企业视省政策规定另行确定)新入统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2)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每个新入统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地)财政承担30%。
(3)奖励原则
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4)奖励条件
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的企业。
②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③企业在2022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在我省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④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统计后,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严格履行企业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5)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①启动。接到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兑现通知后,向各区县下发申报通知。
②申报。新增入统企业申报材料: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中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③审核。各区、县(市)营利性服务业专班组织相关专班成员单位对新入统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告知原因。提出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报送市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市营利性服务业专班进行复审。
④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⑤上报。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营利性服务业专班审核。
⑥资金拨付。待省财政厅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后,市商务局财政按照省专班《通知》要求兑现资金。
4.区、县(市)奖励
2022年度,各区、县(市)每入统1户法人企业或大个体,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奖励,每个区、县(市)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相关区、县(市)提出申请。
(四)支持哈尔滨老字号企业
1.支持范围
2022年度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宣传推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哈尔滨老字号队伍,对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实行“免申即享”。
(五)支持增设24小时连锁便利店(含智能箱式连锁便利店)营业网点
1.支持范围
哈尔滨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限额以上连锁便利店企业,营业门店和网点数量在5家(含)以上,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门店装修风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便利店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增设一个24小时营业门店或原门店营业时间延长为24小时,单店套内建筑面积在50—8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单店套内建筑面积在80—13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单店套内建筑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增设一个24小时智能箱式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申报材料
(1)增设24小时连锁便利店(含智能箱式连锁便利店)营业网点申请书;
(2)门店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3)项目建设佐证材料(包括24小时标识牌、营业时间公示标识,统一门铃(叫门服务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佐证材料)。
4.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汇总审核。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市商务局提出申报意见。
(3)项目核查。市商务局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5.资金拨付
经审核、复核后,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6.监督管理
(1)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增设的24小时连锁便利店企业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营业,如发现缩短营业时间,将下达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收回奖励资金。
(2)获得奖励资金的申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3)申报企业不能以同一项目申报同类型资金支持,已获得国家、省、市同类型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支持。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对重复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因申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将收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支持我市大型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
1.支持范围
哈尔滨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等商贸行业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自助终端、电子价签、智能货架、溯源系统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扶持标准实施事后奖补。补贴项目实际投资额按照“补建设不补运营”的原则,对项目新建或改造过程中在基础设施建设、购置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的资产投入给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3)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及支出明细、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佐证材料)。
4.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汇总审核。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市商务局提出申报意见。
(3)项目核查。市商务局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5.资金拨付
经审核、复核后,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6.监督管理
(1)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下达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收回奖励资金。
(2)获得奖励资金的申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3)申报企业不能以同一项目申报同类型资金支持,已获得国家、省、市同类型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支持,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对重复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因申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将收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1.申报条件
(1)本条款所称电商园区(基地)、直播基地、电商服务中心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开展电商及电商服务、直播带货及直播服务、直播选品展示等相关办公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60%,入驻或服务电商生态企业不少于80%。
(2)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主营业务均在哈尔滨;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2022年度,园区(基地)内引进(孵化)或服务5家(含)以上电子商务纳统企业。
2.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每年按通知附表要求填报)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符合电商园区(基地)、直播基地、电商服务中心申报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纳统企业2022年度网络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申报流程
(1)在政策执行期内,市商务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通知要求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初审把关,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推荐。
(3)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调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同比例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4.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电商经营规模,改善提升服务环境和质量,降低入驻企业成本等合法途经,不得用于与电商业务无关等投入。
(八)发展本地社区电商
1.申报条件
(1)2022年度在我市经营并纳统的本地社区电商企业;
(2)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运营主体、主营业务均在哈尔滨;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每年按通知附表要求填报)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纳统企业2022年度网络销售额相关佐证材料;
3.申报流程
(1)在政策执行期内,市商务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通知要求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初审把关,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推荐。
(3)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调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同比例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4.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电商经营规模、提升用户体验等合法途经,不得用于与电商业务无关等投入。
(九)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1.申报条件
2022年度被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新评定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等称号的县(市)。
(1)对未建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推荐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或一个直播电商示范村。
(2)对已建成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县(市)推荐一个直播电商示范村;
2.直播电商示范村推荐条件
(1)行政村内有经营电商或直播电商企业;
(2)具有一定的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基础,并有可持续的直播电商发展空间,具有一村一品、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小作坊的优先推荐;
(3)村内可提供一定的经营场所。
3.申报材料
(1)县(市)电商主管部门推荐函,并附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评定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佐证材料;
(2)直播电商示范村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村产业发展现状,电商或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基础,下步发展预期等);
4.申报流程
(1)在政策执行期内,市商务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通知要求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初审把关,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推荐。
(3)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调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同比例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5.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直播电商示范村的设备购置、直播电商培训、品牌建设、直播间建设等内容,引领和带动农村电商快速发展。
四、咨询电话
鼓励首店经济、支持商贸企业加快成长、鼓励商贸企业各个体工商户入统部分:********
支持哈尔滨老字号企业、支持增设24小时便利店营业网点、支持大型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部分:********
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发展本地社区电商、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部分政策:********
五、申报时限
企业项目申报时间截止到2023年4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初审时间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
政策措施中涉及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发展内容,因国家级和省级步行街改造试点历年多次认定,不宜追溯;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涉及支持主要商圈店铺橱窗亮化内容,因属实时性补贴,也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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