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鼎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编制人:  金 莹 资格(章) ******** 
审核人:  王 蕾 资格(章) ********6

201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卷1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1. 招标条件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2
5. 投标文件的递交2
6. 发布公告的媒介2
7. 联系方式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1. 总则13
2. 招标文件14
3. 投标文件14
4. 投标16
5. 开标16
6. 评标16
7. 合同授予17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7
9. 纪律和监督1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22
评标办法前附表22
1. 评标方法27
2. 评审标准27
3. 评标程序27
附件:废标条件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3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78
1. 工程量清单说明78
2. 投标报价说明78
3. 其他说明79
4. 工程量清单79
第二卷80
第六章 图纸81
第三卷8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83
第四卷8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85
投标函部分86
(一)投标函8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89
(三)投标保证金91
商务部分9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3
资格审查部分9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已由綦发改审批〔2015〕42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綦江区三江街道重冶社区
2.2 建设规模:总长约1500米,包括路基土石方、挖淤泥换填,路基水泥稳定碎石铺设,沥青砼路面,划道路标线,安设波形护栏,花岗石路缘石,雨水、污水管网安装,路灯安装等。工程建设费用约495.94万元。
2.3 计划工期:10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路面、人行道路沿、污水管道、雨水管道、路灯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须遵守《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10 时 00 分起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http://www.cqmxd.com/)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cqqjxjy.com/)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等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投标人须最迟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费,否则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为 2015 年 8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 地点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 代理机构:重庆鼎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綦江区三江街道 联系地址:綦江区山予城
邮 编:401420 邮 编:401420
联系人:黄先生 联 系 人:袁先生
电 话:189*****633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
地 址:綦江区三江街道
邮 编:401420
联 系 人:黄先生
电 话:189*****633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重庆鼎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綦江区山予城
邮 编:401420
联 系 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
1.1.4项目名称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
1.1.5建设地点綦江区三江街道重冶社区
1.2.1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总长约1500米,包括路基土石方、挖淤泥换填,路基水泥稳定碎石铺设,沥青砼路面,划道路标线,安设波形护栏,花岗石路缘石,雨水、污水管网安装,路灯安装等。
1.3.2计划工期本工程计划工期:100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外地施工企业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及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1)2013年6月-2015年6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3年6月-2015年6月没有拖欠劳务费的投诉记录;
(3)2013年6月-2015年6月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注:企业信誉要求由各投标人声明是否满足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近三年(竣工时间2013年1月1日至今)具有独立承担过工程造价400万元一个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为准)。
(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市政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
(2)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2014年6月-2015年6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情况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查询网址:http://cx.cqjsxx.com/cxztb/login.aspx),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5.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①应具有市政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②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身份证、2014年6月-2015年6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主要管理人员:
①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1 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 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人;
②主要管理人员应附上岗证书或执业证、2014年6月-2015年6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众退还投标文件。
6. 中标人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班子(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项目班子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注: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时必须核验上述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1.4.2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5 年 8 月 3 日 12 时 00 分前
1.10.3招标人澄清问题的时间 2015 年 8 月 3 日 17 时 00 分前
1.11分包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http://www.cqmxd.com/)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cqqjxjy.com/)上关于本工程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若投标人未及时下载任何关于本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则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了解,并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 2015 年 8 月 3 日 12 时 00 分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8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范围: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各投标人应对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报价。
2.报价原则: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
3.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网上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工程合同段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5.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章投标人本须知前附表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
6.本工程招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483.08 万元(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 105555.88元);清单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最高限价详见网上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7.安全文明施工费:
7.1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7.2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2.2结算原则1.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2.结算原则:结算总造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等+措施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
(1)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2)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计算,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3)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结算原则:工程设计变更经相关部门同意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项目发生后7天内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审核并按相关管理程序实施,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准进行比较。调整方法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子项,则按中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其价格根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经业主同意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 文相关规定执行。
3. 措施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本工程措施费按投标金额包干结算,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和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发生调整。
3.1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
3.2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为单位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计量。
3.3 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费及招标人委托投标人办理的工作的费用,以下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A)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
B)投标人施工的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
C)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场内水电安装管理费用及电讯线路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
D)材料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转运至安装地点等全部费用;施工范围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费用;与周边单位、居民(村民)等其他工作产生的配合及协调管理等费用。
E)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招标人均不提供,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解决。投标人应自行勘察现场,将上述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F)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根据施工场地道路交通状况确定场地进出便道走向和位置,施工便道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租地、实施等)均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交通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根据施工场地内外道路交通状况及交管部门要求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标志警示制作安装、维持交通秩序等)均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在施工中保护施工区域及已完工的建(构)筑物及原有综合管网的安全措施费用。
G)办理环卫、噪音、防尘等相关手续的费用。本工程建筑垃圾外运(如果有)必须执行市政府2004年第164号文《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和2005年渝府令188号《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项、量、价
4.1 如果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施工图中工程量不一致,投标人应于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主动补遗或对投标人质疑作修改外,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为准。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4.2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实际工程量应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中标人不得因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有差异而索赔。
4.3 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等相关标准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已颁布的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中标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一般风险及相应的费用。
4.4 投标人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和主要工程内容”的描述结合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设计图纸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等一起阅读和理解并确定报价。施工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相符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5.其它项目费:按必须实际发生金额及规定计算。
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按“渝建发〔2014〕25号”规定按实结算。如果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7.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8.税金: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3.3.1投标有效期3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到帐。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电汇或转账,投标保证金应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划出的转帐支票或电子汇款。
提交帐户: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区支行
提交帐号:5000 11636 0005 *******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转出或汇出;开标时各投标人必须将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查验。
(2)若各投标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文件处理。凡出票人或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有误或未盖银行业务章者,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参加评标。
(3)投标人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等证明资料若经查实为虚假资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失去投标资格。
(4)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开标结果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5)本工程投标人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工程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本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和第3.5.1款至3.5.4款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5.2近年财务状况年份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年份要求指? 2013 年 1 月至2015 年6 月。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指? 2013 年6 月至2015 年6 月。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函部分:投标函纸质件一式三份,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务部分(含U盘一个,内容须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纸质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纸质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7.5 装订要求1.必须保证投标文件装订牢固,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如果“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工程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
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宣布开标纪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4.公布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4.1款规定密封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
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5.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部份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6.由主持人随机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函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投标函部分及商务部分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5.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函部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投标资料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金额、缴纳时间和方式:中标价的10%,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缴纳入业主指定账户(现金、电汇或转账)。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在确保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前提下,视工程进度和履约情况逐步返还,不计利息。
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1工程款支付本项目无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项目审计结束后一年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余5%的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支付。(注:以上付款按进度均以渝南资产公司将工程款划转到三江街道办事处财政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且不计息)
10.2综合交易服务费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为:对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2.65‰收取。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性支付给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交易鉴证建设工程招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交易鉴证证明》对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要求1.重庆市内企业参与投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按时参加本项目的开标会。
2.重庆市外企业参与投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都必须亲自按时参加本项目的开标会。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应当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标段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上公布形式(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和结算原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项和3.2.2项。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发布补疑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随身携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及以下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无需提供。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信誉要求)”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款或第 4.1.2 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款、第4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
(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












总报价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本条正文内容由下述内容完全代替:
本标段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其它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加30天。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详细评审标准投标报价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1. 投标总报价: 70分;
2. 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 20分(每项满分2 分);
3.综合诚信评价: 10 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总报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所有投标人(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总报价在低价判定标准值及以上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依据本附表第3项评标程序选项二产生的且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低价判定标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5 % 以上的。
3评标程序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3.1款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2.按照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并计算出低价判定标准值;依据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3.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所得分值、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并计算出低价判定标准值。
2.对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上(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10名进行评审。
3.对排在前10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初步评审合格的进入下一步程序。依据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4.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所得分值、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10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5.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11名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6.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3.2.1详细评审方法投标总报价得分(A)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5 %以上的,按废标处理,不参与后续评审。
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以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总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最高分 70 分。
3.其后对所有参评的投标总报价均以合理最低报价为准进行评审计分,每增加1%扣 2 分,扣完为止。
4.合理最低报价始终作为计算最终得分的基础。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得分(B)1.投标人所报某一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在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下的得0分;在低价判定标准值及以上的综合单价报价,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综合单价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该项分值的满分 2 分,其他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报价与合理最低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 0.2 分,扣完为止。
2.同理计算出参评投标人所报每一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综合诚信评价分得分(C)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7月1日开始执行。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
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综合诚信评价分最高值*10*100%。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总得分=A+B+C
3.4评标结果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和第 3.5.1 款至第 3.5.4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的投标总报价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废标条件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章节号条款名称废标条件
第二章3.2投标报价1.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2.《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为废标。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3.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3.1.3款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全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2、工程内容:
3、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4、暂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
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个月。
10、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该合同只为签认程序设定,以上具体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专用合同条款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共同阅读和理解。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本项目的业主: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
1.1.2.3 承包人:本项目的中标人:
1.1.2.6 监理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按施工图。
1.1.3.11 临时占地:如本工程需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后,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合同签订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设计图及相关技术资料肆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进度报表、工程技术洽商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工程开工后一周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一式肆份,专项工程实施前1个月提供专项施工方案一式肆份,每月20日提供本月完成进度报表和次月进度计划一式肆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2天。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2个工作日。
发包人的接收人: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的接收人:项目经理
2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现场工作人员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施工场地于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于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将施工用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将施工用电接至指定点,施工场地内配电设施安装及使用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3.2 施工场地如有遗留问题,发包人协助解决,导致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条执行。
2.8 其他义务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8项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3 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监理人按照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进行控制,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需经发包人同意;工程计量、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签证、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按实结算及影响造价的内容均必须由需发包人同意,否则计量计价无效。
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1)质量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屡教不改的;
(2)安全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屡教不改的;
4 承包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技术负责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按通知执行。
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室。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室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 其他义务
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等设施接入;
施工场地周边建(构)筑物的保护,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地上、地下管线的临时保护,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等手续,并交纳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发包人要求安设发包人的宣传标识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此项费用不再另行计取。
配合发包人安排的综合管网、电力及通讯线路等施工,并承担因交叉施工影响发生的费用,不另计取配合费、降效费等相关费用。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交中标价10%的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履约情况退还履约担保金。
4.3 分包的内容
4.3.2 工程不允许分包和转包,否则甲方随时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5.1.1.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负责。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报送三家及以上品牌经业主及监理核定。
5.1.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其中涉及到颜色、观感,影响外观形象的材料必须经发包人认样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若有特殊原因需更改,承包人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明确是否重新核价等。
5.1.1.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的期限将不合格材料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1.1.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现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5 发包人和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14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包人及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14日内予以确认,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无。
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发包人。
相关费用:发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如果有,由承包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3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9.1.4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9.2.8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承包人。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编制,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安全保卫工作。
9.4 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项:
9.4.7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如被罚款承包人自行承担;
9.4.8 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该费用由承包人进入投标报价;
9.4.9 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4.10 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方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9.4.11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9.4.12 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控制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9.4.13 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9.4.14 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9.4.15 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9.4.16 上述增加列项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内容编制总工程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承包人报送施工网路进度计划图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开工前5个工作日。
监理人批复施工网路进度计划图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5个工作日。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每月20日提供本月完成进度报表和次月进度计划一式叁份。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确认。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工期延误
11.1.1 因招标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不赔偿中标人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工期可顺延。
11.1.2 未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批准,不得有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11.1.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但工期可顺延。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50年及以上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雪灾、暴雨、高温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工程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入结算价中。
11.5.2 除不可抗力外,无论何种原因,当承包人当月达不到经承、发包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方将未达到进度的相应工程价款占当月进度工程价款的比例扣留同等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金作为违约金,每月以此类推。当总进度达到认定的计划时,发包人将返还扣除的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金。
11.5.3 逾期竣工违约金及各项罚款的限额:最高限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11.5.4 工程如遇下列情况,“工程竣工工期”可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收取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的战争、地震、国家公布的大规模流行病或者国家公布的高温停工法令。
(2)突发事件造成市政水电线路损坏而发生的停水、停电。
(3)在施工期间,如果出现重大的设计变更或甲供材料等因素造成工程全面或主导工序停工而影响“工程竣工工期”时,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
(4)由于工程前期征地(如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电力铁塔迁移、管线等因素)工作未完成,发包人的工程建设手续、综合管网施工的影响等原因,使工程无法开工或工程停工,而使“工程竣工工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
(5)除上述原因外,其他任何原因(如工程内容的增加)均不得要求发包人顺延和增加工期。
(6)上述规定可顺延工期的时间只计算直接影响时间,不计算间接影响时间,其影响的具体时间均由发包人确定,凭发包人的有效签证单所确定的时间顺延工期。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须发包人确认的书面文字资料为准)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1.1.3款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下列项:
13.1.4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
(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
(6)《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112号)
(7)《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3.1.5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提交。
施工图中表示不清楚、错误和遗漏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必须在实施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提出,由发包人进行核定后实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检验费[特殊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桩基的声测、动测费)按暂定价执行]、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若承包人不进行试验、检验,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并按增加1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
15.1.1 非业主自身原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范围。
15.3 变更程序
增加:中标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中标人须接受招标人施工要求,并在施工前14天内就用工数量、机械台班数量、使用材料等向招标人提出施工签证。
15.3.1 变更的提出
15.3.1.1 所有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变更。
15.3.1.2 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
(1)变更申请人;
(2)变更原因;
(3)变更可能增加或降低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或提前);
(4)发包人批复意见。
15.3.1.3 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设计图自我完善和补充提出变更
(1)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造价及不延误工期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虽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但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误了工期,应事先书面征求发包人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1.4 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1.5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4 有效变更资料:发包人、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齐全,且内容完整、正确,否则视为无效的变更资料。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为无效变更,不能作为计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15.3.5 变更资料的份数
变更资料的份数为一式玖份,其中两份由发包人归档,伍份由承包人归档,一份由监理人归档,一份送发包人现场代表。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式如下:
①工程内容在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②工程内容在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③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按投标价格,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招标人、监理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总价按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作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 。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本项目无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规定为准。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无。
工程款支付方法:
1.工程款支付方法:以转帐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2.本项目无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项目审计结束后一年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余5%的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支付。(注:以上付款按进度均以渝南资产公司将工程款划转到三江街道办事处财政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且不计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工程审定金额的5%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60天内无息退还5%的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
结算原则:结算总造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等+措施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
(1)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2)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计算,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2)材料调差
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6.1款
(3)措施费:
本工程措施费按投标金额包干结算,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和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发生调整。
(4)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5)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按照“渝建发[2014]25号”规定的合格标准进行结算专项费和按实计算费。如果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6)税金:按规定费率结算。
(7)工程变更(含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
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式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子项,则按中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其价格根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经业主同意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 文相关规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 竣工验收
18.1 工程交竣工验收时间
18.1.1 本项目各子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开始验收前10天通知发包人。
18.1.2 工程完工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组织进行交工验收。
18.1.3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的前提下,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量缺陷责任期,若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则在3个月期满之日起,项目进入质量缺陷责任期。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按国家现行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竣工资料份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在工程相关资料归档时,由承包人重新绘制并晒蓝的竣工图纸质档案六套;AUTOCAD及电子扫描光盘各二套。技术文字材料竣工档案(纸质件)六套。
竣工资料份数:六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 。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 。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及时进行彻底清场。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
18.9 项目移交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拟定的建设期限,完成项目的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移交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完工基准日后二个月内完成工程的全面交工验收备案工作。承包人应在全面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完成工程的所有工程档案与工程结算资料的移交工作。本工程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19.1.1 范围:承包人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
19.1.2 期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9.1.3 责任: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③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人:承包人。
投保内容: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规定参加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规定参加投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2 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
22.1.7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承包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必须返修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返修损失自负,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发包人其它经济损失,须全额赔偿。
②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对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负全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和一切经济责任。
③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计算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提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22.2 发包人违约
22.2.6发包人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则延期支付工程余款部分按一年期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计息;
22.4 工程质量
22.4.1 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质量初验时,若工程整体质量达不安门到合格工程要求时,发包人按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的1%处以乙方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无条件全部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22.4.2 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查,或在进行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时,若发现一处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视其情节轻重,每次处以承包人不少于2000元的违约金,且承包人还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22.4.3 承包人若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施工设计图及变更的要求、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承包人擅自实施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的施工方案,发包人每发现一次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承包人每次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金;
22.4.4 承包人和监理人随时对承包人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工程材料进行抽检,若发现有不合符设计和规范及合同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将不合格的材料清出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按已使用材料的不合格材料价值的10%处以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全部返工在内);
22.4.5 监理人在质量控制时,书面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进行整改,监理人可向发包人要求处以承包人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违约金。
22.5 工程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按专用合同条款11.5条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按合同专用条款11.1 工期延误执行。
22.6 安全文明施工
22.6.1 承包人按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用条款》第九条、(渝建发[2014]25号文)、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事故,乙方应按规定上报,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22.6.2 若安全文明施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达不到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要求,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20000元;
22.6.3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处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5000元/次;
22.6.4 若由于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未做到位,造成了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不少于10000元/次,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仍由承包人承担;
22.6.5 监理人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时,发现承包人某处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书面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进行整改,监理人可向发包人要求处以承包人每次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金。
22.7 工程管理
22.7.1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进行转包或供他人挂靠,发包人查实承包人有上述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全额的履约担保金,并解除合同。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时承诺项目经理不相符视为转包或供他人挂靠;
22.7.2 承包人必须按开工通知时间开工,否则开工时间按5000元/天计算违约金;
22.7.4 如出现安全事故、资金短缺、民工因工资拖欠闹事等严重影响本工程形象的某一种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22.7.5 对发包人认为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管理的项目经理,经多次沟通仍然无效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直到发包人满意为止,否则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22.7.6 承包人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的工作天数不得少于5天(每天至少6个工作小时),每少1天罚款1000元,月累计缺勤10天以上,每天罚款2000元。
22.7.7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必须另外选派更为合适的项目经理来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如承包人有22.4条~22.7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出具违约通知书,并以此为依据处罚承包人,违约金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3 索赔
执行合同相应违约责任中的约定。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25 补充条款
25.2 其他说明
25.2.1 发包人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影响的任何费用,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5.2.2 实行工序验收交接制和分部、单位工程(分单位工程)中间验收制。按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监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25.2.3对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的规定:
①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时须按建委有关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此造成对发包人正常工作的影响,发包人将停止向承包支付工程进度款;
②民工工资支付按照2006年12月18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局委发布的《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执行(渝劳社发【2006】51号文),若有新的办法颁布,则执行最新管理办法。
③承包人须每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未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授权委托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数额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等额的违约金。
④承包人支付给本项目农民工的工资,通过承包人开立在发包人项目融资银行的工程款专户按月发放,原则上承包人须为农民工在发包人项目融资银行开设工资卡(折)。工程完工,承包人必须将本工程全部的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款扣除相应的数额用于支付全部的民工工资,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2倍的违约金。
⑤若因承包人未支付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闹事或上访,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因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25.2.4 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易撒漏物质车辆必须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防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严禁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重庆市政府第164号令对承包商进行责任追究,并扣罚其部分工程款,直至停工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5.2.5 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罚,承包人若不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则发包人无需经承包人授权,可直接以其工程款代缴罚款,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罚承包人。
25.2.6 由承包人延迟交工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2.7 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25.2.8 本项目中标人不得以该工程项目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协议,否则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5.3 补充说明: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工程分管领导: 项目负责人:

投资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发包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通知、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施工、检查,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不得违章作业,否则根据有关罚则进行处罚。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乙方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合同除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处罚外还应执行以下条款:
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每人次扣除 100%安全保证金(不少于 20 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除 5-10%安全保证金。
2、 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事故、 设备事故、 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 100%安全保证金(不少于 20 万元)。
3、 发生一般施工事故, 每起扣除50%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每起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每起扣除 10-20%安全保证金。
4、 发生事故、 设备损坏等, 除扣除安全保证金外, 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5、 未严格执行工作票、 操作票、 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每起扣除 1000-5000 元。
6、 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起扣除 2000 元。
7、 不配合安全检查,每起扣除 1000 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起扣除 2000 元;重复发生上述同类问题,加倍扣除。
8、 未按照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标准,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起扣除 5000 元;未报甲方备案,每起扣除 2000 元。
10、未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每起扣除 500 元。
11、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 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每起扣除 1000 元。
12、 未进行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 未持“胸卡(安全合格) 证”上岗作业,每人次扣除 500 元;新进场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施工, 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每人次扣除 1000 元; 超过有效期,每人次扣除 500 元;未报甲方备案,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4、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5、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次扣除 1000元。
16、 使用劳务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 每人次扣500 元。
17、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每人次扣除1000-2000 元。
18、 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单位, 责令停止作业、 终止合同,并扣除 5000 元; 使用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 每人次扣除 500-1000 元。
19、未签订分包安全协议提前开工, 责令停工并扣除 2000-5000 元。
20、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每台次扣除 2000元;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甲方备案,每起扣除 1000 元。
21、 未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 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每起扣除 5000 元;未报甲方和监理,每起扣除 2000 元;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 拆除单位, 责令停止作业、 终止合同, 并扣除5000 。
22、起重、电动工器具未定期检查检测,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23、起重机械、 物料提升机未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每起扣除 1000元。
24、夜间施工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对周边造成环境影响而被投诉, 每起扣除 2000 元。
25、 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措施施工等安全措施, 每处扣除2000 元。
26、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 未经安全验算, 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每起扣除 5000 元; 未报甲方和监理, 每起扣除 2000 元; 指定监护人未到位,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27、 未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 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对大型脚手架、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 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落实相应的专项措施,每起扣除 5000 元。
28、 未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 控制措施不力, 每起扣除 2000 元。
29、 未执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 运输、 储存、 领用、 保管、 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措施,每项扣除 500-1000 元。
30、现场一旦发生事故, 未及时报告甲方及相关方, 每起扣除 2000-5000元。
31、 施工中可能影响其他施工作业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时, 未向甲方提出相应要求,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32、大型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完善或失效,每台扣除 1000-5000 元。
33、 未经甲方同意, 擅自拆除、 变动安全、 文明施工、 环保设施、 安全标识标牌等,每起扣除 500-5000 元。
34、 未按甲方要求, 落实安全、 文明施工、 消防、 环保等的标志、 标识和设施,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35、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点告知牌,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6、 未设置避雷装置或接地电阻及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7、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00 元。
38、作业现场、 生活区乱接、乱拉电源线,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9、 未按规定在施工场所、 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未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 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 完好,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0、 高处作业、 吊装作业、 临边和孔洞作业未设置相应作业平台、 上下通道、 水平安全绳、 防坠装置、 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 未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每处扣除 500-5000 元。 设备安装就位期间, 对未可靠固定的设备未做好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每处扣除 500-2000 元。
41、 未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每次扣除500-2000 元; 现场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 每项扣500-1000 元。
42、 室内、 夜间等作业环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在潮湿环境、 容器内施工, 电源电压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 每处扣除 1000-2000 元。
43、基础、管道、涵洞、密闭空间等区域内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 未监测有害气体, 每起扣除200-1000 元; 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无可靠的接地, 容器内、 密闭空间内工作无专人监护,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4、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 未保持安全距离、 未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无专人监护,每起扣除 2000 元。
45、 未落实防火、 防大风、 防汛、 防冻、 防暑、 防雷、 防雨、 防雾等安全措施,控制措施不力, 每项扣除 2000-5000 元。
46、 未对地下管线、 架空线路、 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保护措施,每项扣除 500-5000 元。
47、 在已完工区域施工, 未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8、 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 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每起扣除 1000 元;施工人员未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 200-500 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 200-500 元;使用未经检测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每起扣除 500-3000 元。
49、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吸烟,每人次扣除 100-500。
50、水上作业不佩带救生设施, 每起扣除 500-2000 。
51、高空抛掷工具、材料,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52、违反“十不吊”规定,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53、违反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54、 未按规定在施工后清除废料或违反定置化管理要求, 随意倾倒废料, 每起扣除 200-1000 元。
55、施工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 每起扣除 200-1000 元。
56、 被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查实违章,每次扣除 500-5000 元。
57、其他违章情况,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58、甲方根据安全协议和本处罚标准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对扣款事由和数额有异议的,书面提出申辩。
59、 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 在工程款中抵扣,如未缴纳安全保证金的,则按以上标准在工程款中扣除。
60、 发生安全及环保事故后, 甲乙双方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 还应按照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该合同只为签认程序设定,以上具体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安全分管领导: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为加强在 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该合同只为签认程序设定,以上具体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廉政分管领导: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的计量规则编制。规范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按本章1.1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及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额。
2. 投标报价说明
2.1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2.4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2.5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2.6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2.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2.8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并作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规定按实调整,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2.9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10授予合同前发现的算术错误将由发包人按评标办法3.1.3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更正。
2.11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2.12计日工
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1)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2)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3)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2.13暂估价
(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子目的投标价格中。
(2)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3. 其他说明
1.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为废标。
2.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为废标。
4.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但U盘须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详见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各投标人网上自行下载。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注: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另外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三)投标保证金

将投标保证金交款凭据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时出示。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 龄学历
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
(1)项目经理:
①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
②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2014年2月-2015年4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项目技术负责人:
①应具有市政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②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身份证、2014年2月-2015年4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主要管理人员:
①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1 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 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人;
②主要管理人员应附上岗证书或执业证、2014年2月-2015年4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1)2012年2月-2015年4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2年2月-2015年4月没有拖欠劳务费的投诉记录;
(3)2012年2月-2015年4月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注:企业信誉要求由各投标人声明是否满足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六)其他资料

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鼎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编制人:  金 莹 资格(章) ******** 
审核人:  王 蕾 资格(章) ********6

201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卷1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1. 招标条件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2
5. 投标文件的递交2
6. 发布公告的媒介2
7. 联系方式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1. 总则13
2. 招标文件14
3. 投标文件14
4. 投标16
5. 开标16
6. 评标16
7. 合同授予17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7
9. 纪律和监督1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22
评标办法前附表22
1. 评标方法27
2. 评审标准27
3. 评标程序27
附件:废标条件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3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78
1. 工程量清单说明78
2. 投标报价说明78
3. 其他说明79
4. 工程量清单79
第二卷80
第六章 图纸81
第三卷8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83
第四卷8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85
投标函部分86
(一)投标函8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89
(三)投标保证金91
商务部分9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3
资格审查部分9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已由綦发改审批〔2015〕42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綦江区三江街道重冶社区
2.2 建设规模:总长约1500米,包括路基土石方、挖淤泥换填,路基水泥稳定碎石铺设,沥青砼路面,划道路标线,安设波形护栏,花岗石路缘石,雨水、污水管网安装,路灯安装等。工程建设费用约495.94万元。
2.3 计划工期:10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路面、人行道路沿、污水管道、雨水管道、路灯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须遵守《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 10 时 00 分起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http://www.cqmxd.com/)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cqqjxjy.com/)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等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投标人须最迟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费,否则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为 2015 年 8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 地点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 代理机构:重庆鼎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綦江区三江街道 联系地址:綦江区山予城
邮 编:401420 邮 编:401420
联系人:黄先生 联 系 人:袁先生
电 话:189*****633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
地 址:綦江区三江街道
邮 编:401420
联 系 人:黄先生
电 话:189*****633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重庆鼎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綦江区山予城
邮 编:401420
联 系 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
1.1.4项目名称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
1.1.5建设地点綦江区三江街道重冶社区
1.2.1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总长约1500米,包括路基土石方、挖淤泥换填,路基水泥稳定碎石铺设,沥青砼路面,划道路标线,安设波形护栏,花岗石路缘石,雨水、污水管网安装,路灯安装等。
1.3.2计划工期本工程计划工期:100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外地施工企业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及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1)2013年6月-2015年6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3年6月-2015年6月没有拖欠劳务费的投诉记录;
(3)2013年6月-2015年6月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注:企业信誉要求由各投标人声明是否满足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近三年(竣工时间2013年1月1日至今)具有独立承担过工程造价400万元一个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为准)。
(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市政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
(2)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2014年6月-2015年6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情况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查询网址:http://cx.cqjsxx.com/cxztb/login.aspx),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5.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①应具有市政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②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身份证、2014年6月-2015年6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主要管理人员:
①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1 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 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人;
②主要管理人员应附上岗证书或执业证、2014年6月-2015年6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众退还投标文件。
6. 中标人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班子(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项目班子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注: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时必须核验上述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1.4.2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5 年 8 月 3 日 12 时 00 分前
1.10.3招标人澄清问题的时间 2015 年 8 月 3 日 17 时 00 分前
1.11分包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http://www.cqmxd.com/)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http://www.cqqjxjy.com/)上关于本工程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若投标人未及时下载任何关于本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则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了解,并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 2015 年 8 月 3 日 12 时 00 分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8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范围: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各投标人应对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报价。
2.报价原则: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
3.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网上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工程合同段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5.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章投标人本须知前附表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
6.本工程招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483.08 万元(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 105555.88元);清单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最高限价详见网上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7.安全文明施工费:
7.1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7.2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2.2结算原则1.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2.结算原则:结算总造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等+措施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
(1)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2)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计算,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3)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结算原则:工程设计变更经相关部门同意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项目发生后7天内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审核并按相关管理程序实施,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准进行比较。调整方法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子项,则按中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其价格根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经业主同意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 文相关规定执行。
3. 措施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本工程措施费按投标金额包干结算,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和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发生调整。
3.1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
3.2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为单位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计量。
3.3 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费及招标人委托投标人办理的工作的费用,以下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A)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
B)投标人施工的临时设施等用地费用。
C)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场内水电安装管理费用及电讯线路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
D)材料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转运至安装地点等全部费用;施工范围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费用;与周边单位、居民(村民)等其他工作产生的配合及协调管理等费用。
E)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招标人均不提供,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解决。投标人应自行勘察现场,将上述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F)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根据施工场地道路交通状况确定场地进出便道走向和位置,施工便道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租地、实施等)均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交通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根据施工场地内外道路交通状况及交管部门要求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标志警示制作安装、维持交通秩序等)均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在施工中保护施工区域及已完工的建(构)筑物及原有综合管网的安全措施费用。
G)办理环卫、噪音、防尘等相关手续的费用。本工程建筑垃圾外运(如果有)必须执行市政府2004年第164号文《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和2005年渝府令188号《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项、量、价
4.1 如果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施工图中工程量不一致,投标人应于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主动补遗或对投标人质疑作修改外,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为准。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4.2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实际工程量应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中标人不得因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有差异而索赔。
4.3 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等相关标准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已颁布的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中标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一般风险及相应的费用。
4.4 投标人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和主要工程内容”的描述结合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设计图纸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等一起阅读和理解并确定报价。施工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相符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5.其它项目费:按必须实际发生金额及规定计算。
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按“渝建发〔2014〕25号”规定按实结算。如果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7.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8.税金: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3.3.1投标有效期3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到帐。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电汇或转账,投标保证金应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划出的转帐支票或电子汇款。
提交帐户: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区支行
提交帐号:5000 11636 0005 *******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转出或汇出;开标时各投标人必须将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查验。
(2)若各投标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文件处理。凡出票人或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有误或未盖银行业务章者,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参加评标。
(3)投标人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等证明资料若经查实为虚假资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失去投标资格。
(4)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开标结果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5)本工程投标人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工程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本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和第3.5.1款至3.5.4款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5.2近年财务状况年份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年份要求指? 2013 年 1 月至2015 年6 月。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指? 2013 年6 月至2015 年6 月。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函部分:投标函纸质件一式三份,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务部分(含U盘一个,内容须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纸质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纸质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7.5 装订要求1.必须保证投标文件装订牢固,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如果“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工程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
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宣布开标纪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4.公布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4.1款规定密封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
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5.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部份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6.由主持人随机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函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投标函部分及商务部分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5.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函部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投标资料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金额、缴纳时间和方式:中标价的10%,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缴纳入业主指定账户(现金、电汇或转账)。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在确保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前提下,视工程进度和履约情况逐步返还,不计利息。
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1工程款支付本项目无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项目审计结束后一年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余5%的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支付。(注:以上付款按进度均以渝南资产公司将工程款划转到三江街道办事处财政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且不计息)
10.2综合交易服务费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为:对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2.65‰收取。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性支付给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交易鉴证建设工程招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交易鉴证证明》对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要求1.重庆市内企业参与投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按时参加本项目的开标会。
2.重庆市外企业参与投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都必须亲自按时参加本项目的开标会。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应当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标段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上公布形式(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和结算原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项和3.2.2项。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发布补疑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随身携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及以下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无需提供。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信誉要求)”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款或第 4.1.2 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款、第4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
(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












总报价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本条正文内容由下述内容完全代替:
本标段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其它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加30天。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详细评审标准投标报价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1. 投标总报价: 70分;
2. 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 20分(每项满分2 分);
3.综合诚信评价: 10 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总报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所有投标人(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总报价在低价判定标准值及以上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依据本附表第3项评标程序选项二产生的且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低价判定标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5 % 以上的。
3评标程序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3.1款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2.按照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并计算出低价判定标准值;依据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3.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所得分值、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并计算出低价判定标准值。
2.对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上(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10名进行评审。
3.对排在前10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初步评审合格的进入下一步程序。依据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4.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所得分值、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10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5.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11名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6.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3.2.1详细评审方法投标总报价得分(A)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 5 %以上的,按废标处理,不参与后续评审。
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以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总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最高分 70 分。
3.其后对所有参评的投标总报价均以合理最低报价为准进行评审计分,每增加1%扣 2 分,扣完为止。
4.合理最低报价始终作为计算最终得分的基础。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得分(B)1.投标人所报某一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在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下的得0分;在低价判定标准值及以上的综合单价报价,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综合单价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该项分值的满分 2 分,其他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报价与合理最低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 0.2 分,扣完为止。
2.同理计算出参评投标人所报每一项需评审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综合诚信评价分得分(C)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7月1日开始执行。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
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综合诚信评价分最高值*10*100%。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总得分=A+B+C
3.4评标结果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和第 3.5.1 款至第 3.5.4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的投标总报价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废标条件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章节号条款名称废标条件
第二章3.2投标报价1.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2.《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为废标。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3.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3.1.3款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三江街道重冶支路整治及配套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全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2、工程内容:
3、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4、暂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
6、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个月。
10、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该合同只为签认程序设定,以上具体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专用合同条款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共同阅读和理解。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本项目的业主: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
1.1.2.3 承包人:本项目的中标人:
1.1.2.6 监理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按施工图。
1.1.3.11 临时占地:如本工程需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后,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合同签订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设计图及相关技术资料肆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进度报表、工程技术洽商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工程开工后一周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一式肆份,专项工程实施前1个月提供专项施工方案一式肆份,每月20日提供本月完成进度报表和次月进度计划一式肆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2天。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2个工作日。
发包人的接收人: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的接收人:项目经理
2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现场工作人员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施工场地于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于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将施工用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将施工用电接至指定点,施工场地内配电设施安装及使用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3.2 施工场地如有遗留问题,发包人协助解决,导致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条执行。
2.8 其他义务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8项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3 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监理人按照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进行控制,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需经发包人同意;工程计量、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签证、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按实结算及影响造价的内容均必须由需发包人同意,否则计量计价无效。
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1)质量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屡教不改的;
(2)安全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屡教不改的;
4 承包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技术负责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按通知执行。
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室。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室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 其他义务
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等设施接入;
施工场地周边建(构)筑物的保护,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地上、地下管线的临时保护,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
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等手续,并交纳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发包人要求安设发包人的宣传标识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此项费用不再另行计取。
配合发包人安排的综合管网、电力及通讯线路等施工,并承担因交叉施工影响发生的费用,不另计取配合费、降效费等相关费用。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交中标价10%的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履约情况退还履约担保金。
4.3 分包的内容
4.3.2 工程不允许分包和转包,否则甲方随时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5.1.1.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负责。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报送三家及以上品牌经业主及监理核定。
5.1.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其中涉及到颜色、观感,影响外观形象的材料必须经发包人认样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若有特殊原因需更改,承包人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明确是否重新核价等。
5.1.1.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的期限将不合格材料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1.1.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现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5 发包人和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14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包人及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14日内予以确认,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无。
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发包人。
相关费用:发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如果有,由承包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开工前3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9.1.4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9.2.8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承包人。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编制,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安全保卫工作。
9.4 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项:
9.4.7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如被罚款承包人自行承担;
9.4.8 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该费用由承包人进入投标报价;
9.4.9 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4.10 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方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9.4.11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9.4.12 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控制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9.4.13 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9.4.14 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9.4.15 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9.4.16 上述增加列项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内容编制总工程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承包人报送施工网路进度计划图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开工前5个工作日。
监理人批复施工网路进度计划图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5个工作日。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每月20日提供本月完成进度报表和次月进度计划一式叁份。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确认。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工期延误
11.1.1 因招标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不赔偿中标人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工期可顺延。
11.1.2 未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批准,不得有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11.1.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但工期可顺延。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50年及以上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雪灾、暴雨、高温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工程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入结算价中。
11.5.2 除不可抗力外,无论何种原因,当承包人当月达不到经承、发包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方将未达到进度的相应工程价款占当月进度工程价款的比例扣留同等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金作为违约金,每月以此类推。当总进度达到认定的计划时,发包人将返还扣除的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金。
11.5.3 逾期竣工违约金及各项罚款的限额:最高限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11.5.4 工程如遇下列情况,“工程竣工工期”可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收取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的战争、地震、国家公布的大规模流行病或者国家公布的高温停工法令。
(2)突发事件造成市政水电线路损坏而发生的停水、停电。
(3)在施工期间,如果出现重大的设计变更或甲供材料等因素造成工程全面或主导工序停工而影响“工程竣工工期”时,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
(4)由于工程前期征地(如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电力铁塔迁移、管线等因素)工作未完成,发包人的工程建设手续、综合管网施工的影响等原因,使工程无法开工或工程停工,而使“工程竣工工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
(5)除上述原因外,其他任何原因(如工程内容的增加)均不得要求发包人顺延和增加工期。
(6)上述规定可顺延工期的时间只计算直接影响时间,不计算间接影响时间,其影响的具体时间均由发包人确定,凭发包人的有效签证单所确定的时间顺延工期。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须发包人确认的书面文字资料为准)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1.1.3款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下列项:
13.1.4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
(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
(6)《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112号)
(7)《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3.1.5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提交。
施工图中表示不清楚、错误和遗漏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必须在实施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提出,由发包人进行核定后实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检验费[特殊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桩基的声测、动测费)按暂定价执行]、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若承包人不进行试验、检验,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并按增加1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
15.1.1 非业主自身原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范围。
15.3 变更程序
增加:中标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中标人须接受招标人施工要求,并在施工前14天内就用工数量、机械台班数量、使用材料等向招标人提出施工签证。
15.3.1 变更的提出
15.3.1.1 所有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变更。
15.3.1.2 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
(1)变更申请人;
(2)变更原因;
(3)变更可能增加或降低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或提前);
(4)发包人批复意见。
15.3.1.3 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设计图自我完善和补充提出变更
(1)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造价及不延误工期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虽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但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误了工期,应事先书面征求发包人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1.4 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1.5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4 有效变更资料:发包人、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齐全,且内容完整、正确,否则视为无效的变更资料。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为无效变更,不能作为计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15.3.5 变更资料的份数
变更资料的份数为一式玖份,其中两份由发包人归档,伍份由承包人归档,一份由监理人归档,一份送发包人现场代表。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式如下:
①工程内容在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②工程内容在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③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按投标价格,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招标人、监理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总价按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作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单价子目按月计量,总价子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 。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本项目无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规定为准。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无。
工程款支付方法:
1.工程款支付方法:以转帐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2.本项目无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项目审计结束后一年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余5%的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支付。(注:以上付款按进度均以渝南资产公司将工程款划转到三江街道办事处财政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且不计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工程审定金额的5%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60天内无息退还5%的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
结算原则:结算总造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等+措施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
(1)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2)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计算,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2)材料调差
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6.1款
(3)措施费:
本工程措施费按投标金额包干结算,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和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发生调整。
(4)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5)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按照“渝建发[2014]25号”规定的合格标准进行结算专项费和按实计算费。如果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6)税金:按规定费率结算。
(7)工程变更(含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
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式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子项,则按中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其价格根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平均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经业主同意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 文相关规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 竣工验收
18.1 工程交竣工验收时间
18.1.1 本项目各子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开始验收前10天通知发包人。
18.1.2 工程完工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组织进行交工验收。
18.1.3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的前提下,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量缺陷责任期,若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则在3个月期满之日起,项目进入质量缺陷责任期。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按国家现行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竣工资料份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在工程相关资料归档时,由承包人重新绘制并晒蓝的竣工图纸质档案六套;AUTOCAD及电子扫描光盘各二套。技术文字材料竣工档案(纸质件)六套。
竣工资料份数:六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 。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 。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及时进行彻底清场。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
18.9 项目移交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拟定的建设期限,完成项目的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移交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完工基准日后二个月内完成工程的全面交工验收备案工作。承包人应在全面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完成工程的所有工程档案与工程结算资料的移交工作。本工程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19.1.1 范围:承包人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
19.1.2 期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9.1.3 责任: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③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人:承包人。
投保内容: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规定参加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规定参加投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2 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
22.1.7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承包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必须返修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返修损失自负,工期不顺延。由此造成发包人其它经济损失,须全额赔偿。
②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对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负全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和一切经济责任。
③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计算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提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22.2 发包人违约
22.2.6发包人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则延期支付工程余款部分按一年期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计息;
22.4 工程质量
22.4.1 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质量初验时,若工程整体质量达不安门到合格工程要求时,发包人按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的1%处以乙方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无条件全部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22.4.2 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查,或在进行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时,若发现一处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视其情节轻重,每次处以承包人不少于2000元的违约金,且承包人还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22.4.3 承包人若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施工设计图及变更的要求、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承包人擅自实施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的施工方案,发包人每发现一次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承包人每次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金;
22.4.4 承包人和监理人随时对承包人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工程材料进行抽检,若发现有不合符设计和规范及合同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将不合格的材料清出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按已使用材料的不合格材料价值的10%处以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全部返工在内);
22.4.5 监理人在质量控制时,书面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进行整改,监理人可向发包人要求处以承包人每次不少于2000元的违约金。
22.5 工程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按专用合同条款11.5条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按合同专用条款11.1 工期延误执行。
22.6 安全文明施工
22.6.1 承包人按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用条款》第九条、(渝建发[2014]25号文)、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事故,乙方应按规定上报,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22.6.2 若安全文明施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达不到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要求,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20000元;
22.6.3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处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5000元/次;
22.6.4 若由于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未做到位,造成了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不少于10000元/次,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仍由承包人承担;
22.6.5 监理人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时,发现承包人某处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书面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进行整改,监理人可向发包人要求处以承包人每次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金。
22.7 工程管理
22.7.1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进行转包或供他人挂靠,发包人查实承包人有上述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全额的履约担保金,并解除合同。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时承诺项目经理不相符视为转包或供他人挂靠;
22.7.2 承包人必须按开工通知时间开工,否则开工时间按5000元/天计算违约金;
22.7.4 如出现安全事故、资金短缺、民工因工资拖欠闹事等严重影响本工程形象的某一种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22.7.5 对发包人认为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管理的项目经理,经多次沟通仍然无效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直到发包人满意为止,否则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22.7.6 承包人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的工作天数不得少于5天(每天至少6个工作小时),每少1天罚款1000元,月累计缺勤10天以上,每天罚款2000元。
22.7.7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必须另外选派更为合适的项目经理来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如承包人有22.4条~22.7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出具违约通知书,并以此为依据处罚承包人,违约金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3 索赔
执行合同相应违约责任中的约定。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25 补充条款
25.2 其他说明
25.2.1 发包人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影响的任何费用,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5.2.2 实行工序验收交接制和分部、单位工程(分单位工程)中间验收制。按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监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25.2.3对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支付的规定:
①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时须按建委有关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此造成对发包人正常工作的影响,发包人将停止向承包支付工程进度款;
②民工工资支付按照2006年12月18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局委发布的《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执行(渝劳社发【2006】51号文),若有新的办法颁布,则执行最新管理办法。
③承包人须每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未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授权委托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数额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等额的违约金。
④承包人支付给本项目农民工的工资,通过承包人开立在发包人项目融资银行的工程款专户按月发放,原则上承包人须为农民工在发包人项目融资银行开设工资卡(折)。工程完工,承包人必须将本工程全部的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将工程款扣除相应的数额用于支付全部的民工工资,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2倍的违约金。
⑤若因承包人未支付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闹事或上访,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因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25.2.4 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易撒漏物质车辆必须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防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严禁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重庆市政府第164号令对承包商进行责任追究,并扣罚其部分工程款,直至停工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5.2.5 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罚,承包人若不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则发包人无需经承包人授权,可直接以其工程款代缴罚款,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罚承包人。
25.2.6 由承包人延迟交工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2.7 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25.2.8 本项目中标人不得以该工程项目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协议,否则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5.3 补充说明: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工程分管领导: 项目负责人:

投资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发包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通知、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施工、检查,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不得违章作业,否则根据有关罚则进行处罚。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乙方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合同除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处罚外还应执行以下条款:
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每人次扣除 100%安全保证金(不少于 20 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除 5-10%安全保证金。
2、 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事故、 设备事故、 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 100%安全保证金(不少于 20 万元)。
3、 发生一般施工事故, 每起扣除50%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每起扣除 20-50%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每起扣除 10-20%安全保证金。
4、 发生事故、 设备损坏等, 除扣除安全保证金外, 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5、 未严格执行工作票、 操作票、 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每起扣除 1000-5000 元。
6、 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起扣除 2000 元。
7、 不配合安全检查,每起扣除 1000 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起扣除 2000 元;重复发生上述同类问题,加倍扣除。
8、 未按照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标准,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起扣除 5000 元;未报甲方备案,每起扣除 2000 元。
10、未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每起扣除 500 元。
11、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 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每起扣除 1000 元。
12、 未进行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 未持“胸卡(安全合格) 证”上岗作业,每人次扣除 500 元;新进场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施工, 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每人次扣除 1000 元; 超过有效期,每人次扣除 500 元;未报甲方备案,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4、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每人次扣除 500 元。
15、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次扣除 1000元。
16、 使用劳务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 每人次扣500 元。
17、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每人次扣除1000-2000 元。
18、 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单位, 责令停止作业、 终止合同,并扣除 5000 元; 使用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 每人次扣除 500-1000 元。
19、未签订分包安全协议提前开工, 责令停工并扣除 2000-5000 元。
20、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每台次扣除 2000元;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甲方备案,每起扣除 1000 元。
21、 未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 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每起扣除 5000 元;未报甲方和监理,每起扣除 2000 元;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 拆除单位, 责令停止作业、 终止合同, 并扣除5000 。
22、起重、电动工器具未定期检查检测,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23、起重机械、 物料提升机未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每起扣除 1000元。
24、夜间施工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对周边造成环境影响而被投诉, 每起扣除 2000 元。
25、 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措施施工等安全措施, 每处扣除2000 元。
26、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 未经安全验算, 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每起扣除 5000 元; 未报甲方和监理, 每起扣除 2000 元; 指定监护人未到位,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27、 未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 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对大型脚手架、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 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落实相应的专项措施,每起扣除 5000 元。
28、 未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 控制措施不力, 每起扣除 2000 元。
29、 未执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 运输、 储存、 领用、 保管、 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措施,每项扣除 500-1000 元。
30、现场一旦发生事故, 未及时报告甲方及相关方, 每起扣除 2000-5000元。
31、 施工中可能影响其他施工作业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时, 未向甲方提出相应要求,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32、大型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完善或失效,每台扣除 1000-5000 元。
33、 未经甲方同意, 擅自拆除、 变动安全、 文明施工、 环保设施、 安全标识标牌等,每起扣除 500-5000 元。
34、 未按甲方要求, 落实安全、 文明施工、 消防、 环保等的标志、 标识和设施,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35、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点告知牌,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6、 未设置避雷装置或接地电阻及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7、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00 元。
38、作业现场、 生活区乱接、乱拉电源线,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39、 未按规定在施工场所、 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 未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 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 完好,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0、 高处作业、 吊装作业、 临边和孔洞作业未设置相应作业平台、 上下通道、 水平安全绳、 防坠装置、 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 未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每处扣除 500-5000 元。 设备安装就位期间, 对未可靠固定的设备未做好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每处扣除 500-2000 元。
41、 未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每次扣除500-2000 元; 现场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 每项扣500-1000 元。
42、 室内、 夜间等作业环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 每处扣除 500-1000 元;在潮湿环境、 容器内施工, 电源电压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 每处扣除 1000-2000 元。
43、基础、管道、涵洞、密闭空间等区域内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 未监测有害气体, 每起扣除200-1000 元; 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无可靠的接地, 容器内、 密闭空间内工作无专人监护,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4、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 未保持安全距离、 未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无专人监护,每起扣除 2000 元。
45、 未落实防火、 防大风、 防汛、 防冻、 防暑、 防雷、 防雨、 防雾等安全措施,控制措施不力, 每项扣除 2000-5000 元。
46、 未对地下管线、 架空线路、 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保护措施,每项扣除 500-5000 元。
47、 在已完工区域施工, 未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48、 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 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每起扣除 1000 元;施工人员未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 200-500 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 200-500 元;使用未经检测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每起扣除 500-3000 元。
49、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吸烟,每人次扣除 100-500。
50、水上作业不佩带救生设施, 每起扣除 500-2000 。
51、高空抛掷工具、材料,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52、违反“十不吊”规定,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53、违反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每起扣除 500-1000 元。
54、 未按规定在施工后清除废料或违反定置化管理要求, 随意倾倒废料, 每起扣除 200-1000 元。
55、施工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 每起扣除 200-1000 元。
56、 被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查实违章,每次扣除 500-5000 元。
57、其他违章情况,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58、甲方根据安全协议和本处罚标准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对扣款事由和数额有异议的,书面提出申辩。
59、 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 在工程款中抵扣,如未缴纳安全保证金的,则按以上标准在工程款中扣除。
60、 发生安全及环保事故后, 甲乙双方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 还应按照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该合同只为签认程序设定,以上具体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安全分管领导: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为加强在 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该合同只为签认程序设定,以上具体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廉政分管领导: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的计量规则编制。规范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按本章1.1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及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额。
2. 投标报价说明
2.1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2.4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2.5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2.6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2.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2.8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并作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规定按实调整,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2.9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10授予合同前发现的算术错误将由发包人按评标办法3.1.3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更正。
2.11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2.12计日工
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1)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2)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3)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2.13暂估价
(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子目的投标价格中。
(2)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3. 其他说明
1.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为废标。
2.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为废标。
4.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但U盘须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详见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各投标人网上自行下载。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注: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另外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三)投标保证金

将投标保证金交款凭据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时出示。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 龄学历
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
(1)项目经理:
①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
②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2014年2月-2015年4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项目技术负责人:
①应具有市政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②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身份证、2014年2月-2015年4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主要管理人员:
①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1 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 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人;
②主要管理人员应附上岗证书或执业证、2014年2月-2015年4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1)2012年2月-2015年4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2年2月-2015年4月没有拖欠劳务费的投诉记录;
(3)2012年2月-2015年4月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注:企业信誉要求由各投标人声明是否满足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六)其他资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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