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街左边村与榄塘村交界第40号耕地招租公告[招租中]

东环街左边村与榄塘村交界第40号耕地招租公告[招租中]

左边村40号耕地公告

现有我社位于左边村与榄塘村交界第40号耕地对外公开招租,欢迎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投,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左边村与榄塘村交界第40号耕地一块,面积5亩。现对外公开招租,期内该只准种植粮食作物。严禁养殖家禽及家畜开挖鱼塘、挖沙取泥及搭建筑物。该耕地为集体资源,可安全使用。现该耕地处于出租状态,现对外公开招租。

2、经营方式:我社采用现状交付形式,现拟定公开招租并设定耕地用途为农业种植。

3、招租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左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系人:陈业华联系电话:136*****746********

二、招标基本条件:

1、承租期:2年,合同起止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2、承租金额:每宗底价由合作社现场确定。

3、承租款支付方式:中标当天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2年承租款。

4、竞投保证金:于投标现场交纳竞投保证金3万元/宗。

5、承租期内承租方不得对耕地和周边进行开挖鱼塘,挖沙取泥和搭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耕作用途。

三、竞投文件资料要求(按以下条件附相关资料)

1、竞投保证金缴交凭证(此凭证由我社开具);

2、企业营业执照(属于单位竞投的);

3、身份证复印件(属于个人竞投的)。

四、中标人选择原则

1、价高者中标:以现场暗标开投。

2、必须满足本公告第三条的要求。

3、竞投开标时间:2023331日上午9:30分在东环街左边村地现场竞投。

4、竞投方式:

本次投标,以村放置的地块号为单位开投(标额以元为单位不设角分),以高标中,如有同标时,以开标顺序,先开先中;如有同名多标时以标额高的为准,如标额低于拦标的,合作社视作无效处理。中标者必须按规定即时用现金、刷卡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缴款手续。

各宗农用地的拦标价为现场确定。农用地内所有地块、合作社经两次投标如无人中标的,由合作社统一收回该类地块不作再开投,今后有人要租用按合作社拦标价计算租金。

请各有意参加竞投的单位或个人认真阅读本竞投说明及招租公告,凡向本社提交竞投保证金的视为已清楚并接受本次竞投的所有条件及内容。详细条款按《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左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3年3月22日

注:请登陆广州市番禺区农村基层廉情预警智能防腐信息系统查看有关信息,网址:http://nclqyj.panyu.gov.cn

附件1

GF-2021-2606合同编号:

附件1

GF-2021-2606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二〇二三年月

使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左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t社会信用代码:N244*****555*****P

法定代表人:杜永德

身份证号码:440*****641*******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左边村环村西路28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t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公司¨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5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乙方确认已对甲方物业作现场实地视察,并对甲方之土地现状及权属情况清楚了解。

村(组)

地块

名称

地块

代码

坐落(四至)

面积(亩)

质量

等级

土地

类型

承包合同代码

备注

西

1

左边村

第40号耕地

丹山河堤路边

第39号耕地

佳达路(离路边10米)

第41号耕地

约5亩

耕地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农用地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23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2023年月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保证金标准

1.在签订本协议当天,乙方竞投时交纳的竞投保证金3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押金)3万元(大写:叁万元正),待协议期满后,乙方将耕地无偿交回甲方验收后才原额退回。

(二)租金标准

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三)租金支付

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2023年月日前支付租金元(大写:)。

(四)付款方式

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左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959*****100*******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罗支行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①、在使用期限只准种植农作物,排灌由乙方自行解决,严禁养殖家禽及家畜、开挖鱼塘,挖沙取泥和搭建,构筑物以及改变耕作用途,违者除追究法律责任外,甲方给予终止本协议,收回该农用地另作重新处理,并由乙方负责清除所搭建的构筑物和复耕的全部费用,甲方不退已收的租金。②、租用期满,乙方必须清空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和相关农作物和植物。

九、其他约定

(一)在耕作期限内遇到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二)耕地与榄左路边预留10米宽用地,不属乙方承租范围。

(三)如遇国家和上级部门征用,甲方规划开发使用时,甲方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只对该农用地投用时核定的面积及农作物一次性补偿青苗费每亩1000元。甲方除了将已收取而未到期使用那部分耕地的租金退回给乙方外,乙方所投入的一切人力、物力、附着物,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t由乙方恢复原状。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未归还的,除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外,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3‰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签署《违规占用农用地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份,由甲方、乙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东环街三资交易中心、东环街结算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左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东环街左边村

附件清单:

序号

附件名称

是否具备

页数

备注

1

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2

出租土地的权属证明

3

出租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4

违规占用农用地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

5

其他(例如: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等)

共计份, 页。

违法占用耕地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

为切实保护耕地,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现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整理如下,希望使用者明晰责任,依法使用。

一、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行政责任

(一)《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左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年 月 日

承诺人:(请手写以下内容,并签名、日期)我已阅读以上告知内容,承诺依法使用耕地。如果违法,我愿意承担所法律责任。


标签: 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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