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对你中心2022年工作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考核时间从2023年3月21日起至4月10日结束。
二、成立考核组。为了切实搞好此次监督考核工作,决定成立考核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王玉婷任组长,抽调精通政府采购业务人员进行考核工作,联络员:张永红。
三、高度重视。请你中心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认真准备,严格按照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此次考核工作,按时报送考核所需各种资料。
四、积极配合。积极协助配合考核小组做好工作,如实提供采购项目和各种账目、报表、凭证、合同等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资料,确保此次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
延安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
一、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延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二、考核内容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情况。主要考核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是否执行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是否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信息公告的形式、招标文件的发放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收费,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等情况。
(三)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性和倾向性;是否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评审因素是否细化量化等。
(四)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基础工作情况。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采购信息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保管率,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
(六)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是否健全质疑管理和答复机制,质疑答复是否在规定时限办结等。
(七)采购价格、采购质量、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采购预算的节约率。
(八)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包括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依委托协议参与合同履约验收。
(九)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是否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行为,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是否开展内部培训等。
(十)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
(十一)采购人的评价。是否接受采购人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完成采购项目,是否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参与合同的验收,以及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工作人员态度的评价等。
(十二)供应商的评价。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为供应商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服务,以及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工作人员态度的评价等。
(十三)评审专家的评价。是否充分保障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评审权、表决权等),以及评审专家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工作人员态度的评价等。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和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性考核包括:一是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二是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三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四是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定量考核包括:一是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二是基础工作及质疑满意答复情况;三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和合同签订及履约执行等情况;
定量考核的指标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公开的项目数量÷受托采购项目数量×100%
2.采购金额增长率
采购金额增长率=(本年度完成的采购金额-上年度完成的采购金额)÷上年度完成的采购金额×100%
3.采购批次增长率
采购批次增长率=(本年度完成的采购批次-上年度完成的采购批次)÷上年度完成的采购批次×100%
4.资金节约率
采购资金节约率=节约额÷采购预算×100%
节约额=采购预算-实际采购金额
5.质疑答复满意率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有效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四、考核时间安排
考核工作时间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4月10日结束。
第一阶段:考核准备阶段(3月21日--3月25日)
下发考核通知,明确组织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3月26日--3月31日)
先行自查,将自查报告书面报考核组,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采购项目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考核。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阶段(4月1日--4月5日)
考核组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抽查相关资料并核实情况。
第四阶段:整理报告阶段(4月6日--4月10日)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形成书面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考核的期间、考核的范围、考核的项目、定性与定量考核的综合评判情况、考核的结果,并附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以及财政部门自行收集的相关资料。
五、公布考核结果
通过考核,形成正式书面考核报告,及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开。对考核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报告市财政局。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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