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在总局及省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元市利州区维康蜂蜜园销售的、标称由广元市维康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党参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GC225*****003******

抽检时间:2022年3月16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电子路251号

抽检食品:党参蜂蜜

抽检数量:6瓶(550g/瓶)

生产日期:2021年10月5日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SP2022A*****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2021年8月29日,广元市维康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从甘肃购进食品原料党参蜂蜜70kg,同年10月5日,企业用上述原料生产“皇泽”牌党参蜂蜜20瓶(550g/瓶)。2022年4月18日,广元市维康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同批次蜂蜜产品14瓶,其余6瓶已作为抽检样品,未流入市场。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购进的食品原料党参蜂蜜中蔗糖含量高于蜂蜜国家标准。2022年4月22日,四川省蜂业学会出具了《关于党参蜂蜜庶糖含量的情况说明》(文号为川峰学[2022]1号),说明党参蜂蜜属于特种蜂蜜,经农业农村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四川省蜂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等检测机构多年多点对党参蜂蜜、枇杷蜂蜜等特种蜂蜜进行监测,发现天然党参蜂蜜蔗糖含量普遍高于普通蜂蜜国家标准蔗糖含量限定指标(<5g/100g)。但目前,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2011)仅对桉树蜂蜜、柑橘蜂蜜、紫苜蓿蜂蜜、荔枝蜂蜜、野桂花蜜5种特种蜂蜜蔗糖含量限定指标作出了规定,对党参蜂蜜、枇杷蜂蜜、乌柏蜂蜜等其他特种蜂蜜蔗糖含量指标未作规定。

3.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8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广元市维康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该生产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不合格产品是广元市利州区维康蜂蜜园于2021年11月21日,从广元市维康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皇泽”牌党参蜂蜜6瓶,所购进的6瓶已做为抽检样品,未流入市场。

2.行政处罚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广元市利州区维康蜂蜜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旺苍童记菜场超市第三店销售的纯牛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GC225*****003******

抽检时间:2022年4月12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1**

抽检食品:纯牛奶

抽检数量:12盒(250ml)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

2022年5月13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P2022A*****《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非脂乳固体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5月17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纯牛奶。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四川牧遥牛奶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1月7日生产的“农科”纯牛奶48盒,其中12盒用于抽检,其余已全部销售。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整改复查情况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学习,进一步落实索票索证制度和企业主体责任。当事人整改完成后提交了整改报告,2022年5月26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整改验收。

三、剑阁县智生土特产店销售的1批次高粱酒和1批次玉米酒

(一)高粱酒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SC225*****003******

抽检时间:2022年5月25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剑阁县下寺镇滨河路西段101号

抽检食品:玉米酒

抽检数量:1.5L

生产日期:2021年9月20日

2022年6月2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P2022A*****《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玉米酒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SC225*****003******

抽检时间:2022年5月25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剑阁县下寺镇滨河路西段101号

抽检食品:玉米酒

抽检数量:1.5L

生产日期:2021年9月25日

2022年6月2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P2022A*****《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6月23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两份《检验报告》(No:SP2022A*****、No:SP2022A*****),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从剑阁县江口镇颜永林白酒销售门市部购进,其中散装高粱酒、玉米酒各10kg,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6月29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500元的处罚。

(四)整改复查情况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严把食品安全关。2022年7月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整改验收。

四、广元市白龙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川炒青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GC225*****003******

抽检时间:2022年6月8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青川县孔溪乡小企业创业园区

抽检食品:青川炒青绿茶

抽检数量:8袋(250g/袋)

生产日期:2022年6月1日

2022年6月29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P2022A*****《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26日,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复检检验,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判定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7月1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广元市白龙茶叶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06-01的不合格批次青川炒青绿茶。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申请了复检,同时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采购原材料鲜叶80kg,加工制成半成品17.4kg,其中0.2kg进行试泡和出厂检验,散装销售12kg,库存5kg于2022年6月1日进行包装制成“青川炒青绿茶”(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2-06-01),共生产20袋。其中10袋批发到竹园刘氏山珍,2袋由公司员工购买,8袋被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购买检验使用。散装销售的客户未登记客户信息,无法召回;销售的预包装茶叶12袋已全部召回并原价退还购买者。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原因排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茶农在茶园管护时使用了草甘膦进行除草,导致该批次茶鲜叶污染,致使生产的产品不合格。

3.行政处罚情况

经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没收不合格“青川炒青绿茶”12袋,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复查情况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督促落实索票索证指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农残问题。2022年7月24日,该公司整改完成并通过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改验收。

五、广元市康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济生元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SC225*****003******

抽检时间:2022年8月16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滨河南路139号

抽检食品:济生元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

抽检数量:9瓶(200g(1g/粒×200粒)/瓶)

生产日期:2022年3月2日

2022年9月2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BJ2022A*****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企业标准Q/AJSY 0027S-2020《济生元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该批次产品是广元市康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从阜阳市三九华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8瓶。至现场调查时,已无同批次不合格济生元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因零售故不能追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2元,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保健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是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或包装密封不严等。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经营者限期整改,并于2022年10月8日开展了复查验收。

六、剑阁县顺发水产品门市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GC225*****003**9768

抽检时间:2022年8月18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剑阁县普安镇胜利路103号文峰家园1楼3号

抽检食品:泥鳅

抽检数量:3.3kg

购进日期:2022年8月17日

2022年9月2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P2022A2145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9月22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从成都市双流区幺姐水产批发部购进泥鳅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9月22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800元的处罚。

(三)整改复查情况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严把食品安全关。2022年11月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整改验收。

七、四川省苍溪恒昌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深井泉饮用天然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SC225*****687232623

抽检时间:2022年8月22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抽检地点: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214号

抽检食品:深井泉饮用天然水

抽检数量:7桶(18.9L/桶)

生产日期:2022年8月22日

2022年9月22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于出具编号为NO:ASHA122Z0636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不合格批次桶装饮用水系当事人2022年8月22日生产,共生产72桶。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除抽样7桶外,其余已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故无法核实其余65桶的销售价格及具体销售去向,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同时,当事人从2022年8月12日起,在桶装饮用水出厂销售时,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行政处罚情况

经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出厂销售桶装饮用水,未按要求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复查情况

该公司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时,积极排查原因,并主动将生产的桶装水委托检验。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进行了整改验收。

八、剑阁县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GC225*****003**9780

抽检时间:2022年8月18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公安巷18号

抽检食品:黑芝麻

抽检数量:3.346kg

购进日期:2022年5月22日

2022年9月15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SP2022A21045《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9月16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黑芝麻系当事人从绵阳市涪城区梨琼英干杂经营部购进,共购进17kg,已全部销售完毕。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情况

经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71.2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复查情况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严把食品安全关。2022年11月23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整改验收。

九、广元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劲火腿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号:GC225*****003**9780

抽检时间:2022年7月25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抽检地点: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15号1栋1单元负1楼1号

抽检食品:劲火腿

抽检数量:8袋(240g/袋)

生产日期:2022年7月10日

2022年8月24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为No:ASHA122Z0505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批次劲火腿当事人共生产390袋,其中已销售370袋,自检使用10袋,作为品样品尝使用5袋,保温留存5袋(2022年7月31日至8月2日企业用于自检)。2022年8月26日,该公司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发出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组织召回,由于已销售完毕,未召回该批次劲火腿。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原因排查

今年8月以来,我省出现持续高温,对食品菌落总数指标影响较大。不合格样品的抽样时间为8月,从检验结果值来看,菌落总数超标较小。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与二次运输以及销售终端储存、销售的环境温度关联性较大。

3.行政处罚情况

经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不合格劲火腿5袋,没收违法所得333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复查情况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就生产过程控制、技术人员培训、产品运输等环节进行了整改。2022年11月30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复查验收。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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