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S系统招标公告
DCS系统招标公告
1.1委托编号 | |
1.2申请单号 | Psxy-41 |
1.3跟踪号 | |
1.4使用单位 | 工程管理部 |
1.5物资名称 | |
1.6交货地点 | 平朔鑫源公司 |
1.7交货期 | 合同签订后30天 |
1.8付款方式 | 货到验收合格后付70%,调试运行合格付20%,一年质保结束付10% |
2.1注册资本要求 | 国内生产厂家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代理商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
2.2业绩要求 | 要求在同行业有良好的销售或使用业绩(以销售合同或使用证明为准) |
2.3其他特殊要求 | 无 |
2.4是否有其他附件 | 无 |
3.1委托部门 | 国内采购部 |
3.2联系人/联系方式 | 采购员:田晓慧/采购部副经理:金志红/采购部经理:李俊杰****-*******/*******/******* |
1.2、招标范围:
序号 | 物料编号 | OEM号/旧物料编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厂商部件号 | 单位 | 数量 |
1 | DCS系统 | HOLLIAS-V5.2.1 | 套 | 1 |
1.总的要求
1.1总则
1.1.1 本规范书对中煤平朔公司20万吨粉煤灰项目供热工程采用的集散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提出了技术方面的要求。本规范书的内容是按整个工程采用一套DCS系统的要求编制的。本规范书的内容分A、B、C三部分,A部分是对DCS系统的一般要求,B部分是对本工程热控专业DCS的技术要求,C部分是对本工程电气专业DCS的技术要求。
1.1.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完全陈述与之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卖方应可根据自己的经验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本规范书中所列出的有关工业化标准要求的优质DCS。
1.1.3 如果卖方未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和 DCS满足了有关工业标准和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表明。
1.1.4 在合同谈判及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所有文件、图纸及相互通讯均使用中文。
1.1.5 报价书及合同规定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
1.1.6 只有买方有权修改本规范书,经买卖双方协商最终确定的规范书应作为DCS 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1.7 卖方的投标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1.7.1 DCS供货范围,包括所有硬件清单、软件清单、服务和有关图纸资料。
1.1.7.2 DCS的详细说明书,包括系统说明、子系统(包括信号模件、功能模件等)功能、操作员接口、系统性能等。
1.1.7.3 典型的调节框图(SAMA图)和包含许可条件的逻辑图,以表明卖方对同类型机组的控制经验。
1.1.7.4 提供用于安装和调试设备用的特殊仪表和专用工具清单,并单独报价。
1.1.7.5 提出DCS的接地技术要求及方法。
1.1.7.6 提供DCS系统的电源容量、环境等要求。
1.1.7.7 对规范书的意见和与规范书的差异。
1.1.7.8 卖方认为有助于提高系统性能的建议和替代方案。
1.1.7.9 卖方应提供本公司DCS系统在同类型机组上良好运行两年的业绩表。
1.1.7.10 卖方应提供本工程的项目质量保证措施及项目参加人员的资历表。同时保证该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从事过该类型机组的工作;在项目实施工程中,不经买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1.2卖方的工作范围
1.2.1 卖方应提供满足本规范书要求所必须的硬件、软件和各项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2.1.1 按照机组运行要求、本DCS 规范书的规定和适用的工业标准以及卖方的经验,配置一套完整的自动控制系统,所供DCS系统应保证本工程安全、可靠、有效的运行。
1.2.1.2 提供构成DCS所必需的全部硬件及DCS系统内各机柜、设备间的连接电缆。
1.2.1.3 按照本DCS规范书规定的全部功能要求,进行DCS系统设计和安装设计,负责DCS系统硬件、软件的全部组态、编程和调试。提供DCS系统设计说明,并负责解释设计文件和有关设计意图。
1.2.1.4 卖方应提供买方进行工厂验收的必要条件及验收大纲(需经买方确认),在验收试验中,卖方应使用仿真装置,并接入全部的DCS系统的输出输入信号,在买方人员参加下,进行闭环运行、测试和演示本规范书对DCS 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1.2.1.5 按照合同的进度要求,按时发运DCS。所供设备材料如有遗漏或短缺,应及时补齐,不致延误工程进度。
1.2.1.6 根据本规范书的要求,提供安装详图和安装指导书,满足现场安装全过程的需要。
1.2.1.7 通电启动和调试服务,直到提供的DCS 能令人满意地控制机组运行,达到本规范书的全部功能和性能指标要求。并保证系统的可利用率达到99.9%。
1.2.1.8 根据本规范书的要求,向买方提供DCS 优化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文件, 使买方能掌握组态、编程、维护、修改和调试DCS。
1.2.1.9 负责培训买方的运行、维护和工程技术人员,并使这些培训人员能熟练地操作、维护、修改和调试DCS。
1.2.1.10 提供用于安装和调试设备用的特殊仪表和专用工具。
1.2.1.11 提供调节框图及逻辑框图、DCS系统最终I/O清单。(包括电子文档,其I/O清单采用EXCEL软件实现)
1.2.1.12要求卖方供货商提供的DCS与其他供应商供应的的控制系统和设备相通讯,并负责提供相关的通讯接口及软件编程工作(如PLC系统)。
1.2.1.13按买方要求提供DCS接地所需接地箱。
1.3买方的工作范围
1.3.1 审查卖方图纸和文件。
1.3.2 由设计院提供初步的过程I/O清单及P&ID图(按设计院的通用格式)。
1.3.3 提供下列设备和服务∶
1.3.3.1 所有设备的基础、地脚螺栓和二次灌浆。
1.3.3.2 连接到DCS系统I/O 端子柜中端子排上的所有现场接线、电缆敷设。
1.3.3.3 模拟量输入信号传感器、变送器、热电偶、热电阻、分析仪表及变送装置、执行机构。
1.3.3.4 数字量输入信号接点和脉冲设备。
1.3.3.5 按卖方要求提供DCS接地和接地所需电缆。
1.3.3.6 DCS设备卸载和安装所需的劳动力及服务。
2.规范和标准
本规范书中涉及的所有规范、标准或材料规格(包括一切有效的补充或附录)应为最新版本,即以买方发出本DCS订单之日作为采用最新版本的截止日期。 若发现本规范书与参照的文献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卖方应向买方指明,解释权和决定权在买方。
2.1 引用的规范和标准
美国电子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ANSI/IEEE 472 冲击电压承受能力导则(SWC)
ANSI/IEEE 488 可编程仪表的数字接口
美国电子工业协会(EIA)
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 进行数据交换的数据通讯设备之间的接口
美国仪器学会(ISA)
ISA IPTS 68 热电偶换算表
ISA RP55.1 数字处理计算机硬件测试
美国科学仪器制造商协会(SAMA)
SAMA PMS 22.1 仪表和控制系统功能图表示法
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NEMA)
ANSI/NEMA ICS4 工业控制设备和系统的端子排
ANSI/NEMA ICS6 工业控制设备和系统外壳执行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UL 1418 电视用阴极射线管的防内爆
UL 44 橡胶导线、电缆的安全标准
2.2 这些规范、标准给出的是最低要求,卖方为保证其设备顺利地连续运行,可提供其它工业标准,但需经买方确认。
3.技术要求
3.1 总则
3.1.1 DCS应完成本规范书规定的模拟量控制(MCS)、数据采集和处理(DAS)、顺序控制(SCS),电气监控(ECS)等,满足机组各种运行工况的要求,确保机组安全、高效运行。
3.1.2 重要的用于保护的信息应使用I/O通道接口,不应使其通过分散控制系统通讯网络进行传输。
3.1.3 整个DCS控制设备选型应一致,控制策略统一。
3.1.4 DCS应由分散处理单元、数据通讯系统和人机接口组成。
3.1.5 DCS系统应易于组态,易于使用,易于扩展。
3.1.6 DCS的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配置和诊断至模件级的自诊断功能,使其具有高度的可靠性。系统内任一组件发生故障,均不影响整个系统的工作。
3.1.7 系统的监视、报警和自诊断功能应高度集中在LCD上,控制系统应在功能和物理上进行分散。
3.1.8 DCS应采取有效措施, 以防止各类计算机病毒的侵害和DCS内各存贮器的数据丢失。
1.1.9整个DCS的可利用率至少应为99.9%。
1.1.10电厂设有接地网,接地电阻≤4Ω,DCS供货商应用此接地网实现DCS所必需的接地。
3.1.11分散控制系统硬件配置应保证某一元件故障时,将故障引起的危害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即不影响其它系统或本系统其它设备。
3.1.12控制系统应满足下列总的故障原则:
a. 单一故障不会导致整个控制系统失效。
b. 在系统模块中的控制功能组的安排应使得在某一单元故障时,仅解列部分自动控制系统,这种局部自动解列应能被运行人员随时干预。
c. 应提供系统的冗余度,以保证不因控制系统内部的单一故障而导致受控设备的失效。
d. 由于控制系统故障,电厂设备或控制功能应总是能在执行级响应(如远方手动控制),同时该设备或控制级从系统自动解列。
3.1.13 对同一过程变量的多通道测量值不应接在同一个输入模件上。
3.1.14 运行人员所关注的运行参数发生异常时,要求DCS提供音响报警,以便提醒运行人员的注意,及时做出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1.15 设备状态指示灯颜色应如下:
a 红色-通电、运行、阀门开。
b 绿色-断电、停止、阀门关。
c 淡黄色-异常、偏差。
d 白色-控制电源或继电器线圈监视。
3.2 硬件要求
3.2.1 一般要求
3.2.1.1 系统硬件应采用有现场业绩的、可靠的和使用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分散型的硬件。
3.2.1.2 系统内所有模件应是固态电路,标准化、模件化和插入式结构。
3.2.1.3 模件的插拔应有导轨和闭锁,以防止模件在插拔时故障或损坏。模件的地址应不受其在机柜内的插槽位置限制,在机柜内任何插槽位置上都能执行其功能。
3.2.1.4 机柜内的模件应能带电插拔而不影响其它模件正常工作。
3.2.1.5 模件的种类和尺寸规格,应尽量少,以减少备件的范围和费用支出。
3.2.2 处理器模件
3.2.2.1 分散处理单元内的处理器模件应各司其职(功能上应分离),以提高系统可靠性。处理器模件应使用I/O处理系统采集的过程信息来完成模拟控制和数字控制。
3.2.2.2 处理器模件应清晰地标明各元器件,并带有LED自诊断显示。
3.2.2.3 处理器模件若使用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则应有电池作数据存储的后备电源,电池的更换不影响模件的工作。
3.2.2.4 某一个处理器模件故障,不应影响其它处理器模件的运行。此外,数据通讯总线故障时,处理器模件应能继续运行。
3.2.2.5 对某一个处理器模件的切除,修改或恢复投运,均不影响其它处理器模件运行。
3.2.2.6 所有用于控制及逻辑功能的处理器模件应按1:1冗余配置,一旦某个工作的处理器模件发生故障,系统应能自动地以无扰方式,快速切换至与其冗余的处理器模件,并在操作员站报警。
3.2.2.7 冗余配置的处理器模件与系统均应有并行接口,即均能接受对它们进行的组态和组态修改。处于后备状态的处理器模件,应能不断更新其自身获得的信息。
3.2.2.8卖方应在其投标书内说明冗余处理器模件的切换时间和数据更新周期,并应保证系统的控制和保护功能不会因冗余切换而丢失或延迟。
3.2.2.9电源故障应属系统的可恢复性故障,一旦重新受电,处理器模件应能自动恢复正常工作而无需运行人员的任何干预。
3.2.2.1处理器模件的电源故障不应造成已累积的脉冲输入读数丢失。
3.2.3 过程输入/输出(I/O)
3.2.3.1 I/O处理系统应是智能化的,以减轻控制系统的处理负荷。I/O处理系统应完成扫描、数字滤波、数据整定、数字化输入和输出、线性化、热电偶冷端补偿、过程点质量判断、工程单位换算等功能。
3.2.3.2 所有的I/O模件都应有标明I/O状态的指示和其它诊断显示,如模件电源指示等。
3.2.3.3 所有控制用的模拟量输入信号每秒至少扫描和更新4 次,所有的数字量输入信号每秒至少扫描和更新10次、事故顺序(SOE)输入信号的分辨率应不大于1毫秒。 为满足某些需要快速处理的控制回路要求,其模拟量输入信号应达到每秒扫描8次, 数字量输入的信号应达到每秒扫描20次(特殊要求除外)。
3.2.3.4 应提供热电偶、热电阻、变送器的断线检查及坏点检查功能,这一功能应在每次扫描过程中完成。
3.2.3.5 所有接点输入模件都应有防抖动滤波处理。如果输入接点信号在4 毫秒之后仍抖动,模件不应接受该点信号。卖方应详细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来消除接点抖动的影响。
3.2.3.6 应采用相应的手段,自动地和周期性地进行零漂和增益的校正。
3.2.3.7 冗余输入的热电偶、热电阻、变送器信号的处理,应由不同的模件来完成。单个I/O模件的故障,不能引起其它任何设备的故障或跳闸。
3.2.3.8 所有输入/输出模件,应能满足ANSI/IEEE472“冲击电压承受能力试验导则(SWC)”的规定,在误加250V直流电压或交流峰—峰电压时,应不损坏系统。
3.2.3.9 每16个模拟量输入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固态A/D转换器,每一个模拟量输出点应有一个单独的D/A 转换器。每一路热电阻输入应有单独的桥路。所有的输入通道、输出通道及其工作电源,均应相互隔离。A/D和D/A的转换精度应不小于12位。
3.2.3.10 在运行环境温度范围内, DCS系统的模拟量输入精度为满刻度范围的±0.1%(高电平),±0.2%(低电平),控制系统的模拟量输出精度为满刻度范围的±0.25%。系统设计应满足在六个月内不需手动校正而保证精度的要求。
3.2.3.11 I/O类型(特殊要求除外)
a. 模拟量输入∶
4~20mA信号(接地或不接地),最大输入阻抗为250Ω,输入板应能提供4~20mA 二线制变送器的直流24V电源。对1~5Vdc输入,输入阻抗大于或等于 500 KΩ。
b. 模拟量输出∶
4~20mA或1~5Vdc可选,具有输出阻抗大于600Ω的负载能力。
c. 数字量输入∶
数字量输入模件应采取光电隔离,能接受闭合接点作为“状态1”,开断接点作为“状态0”。负端应接至隔离地上,系统应提供对现场输入点的“查询”电压,系统的“查询”电压应大于等于24VDC。
d. 数字量输出∶
数字量输出模件应采用电气隔离输出,输出接点应是独立的无源干接点,接点容量应能直接驱动控制用电动机或任何中间继电器。并提出具体的接点容量值。为保证DCS系统的安全,DCS供货商还应提供具有足够接点容量的隔离继电器及继电器柜,并提供可靠的电源。
e. 电阻(RTD)输入∶
有直接接受三线制或二线制(不需变送器)的Cu50、Pt100 等类型热电阻的能力,并且卖方应提供这些热电阻所需的电源。
f. 热电偶(TC)输入∶
能直接接受分度号为E、K型热电偶信号(不需变送器)。热电偶冷端温度补偿和在整个工作段的线性化,应在系统内完成而不需要通过数据通讯总线。
g.脉冲量输入∶
每秒能接受6600个脉冲(电气电度量)。
3.2.3.12 卖方应对模拟量输入、输出信号的屏蔽提出建议,以满足其系统设计要求。但是,系统应能接受采用普通控制电缆(即不加屏蔽)的数字量输入和输出。
3.2.3.13 卖方提供的模拟量、数字量和脉冲量通道应满足本规范书规定的型式和数量要求。每个I/O板最大使用点数不超过16点。
3.2.3.14 分散处理单元之间用于跳闸、 重要的联锁和超弛控制的信号,应由 I/O通道传输,而不应通过数据通讯总线发送。
3.2.3.15 卖方除提供规定的输入输出通道外, 还应满足系统对输入输出信号的要求,如模拟量与数字量之间转换的检查点、冷端补偿、电源电压检测及各子系统之间的硬接线联接点。
3.2.3.16 现场I/O信号数量估算如下∶
本期工程3x75t/h次高温次高压环流化床锅炉及除氧给水,减温减压,供热站,空压机房,电气系统均由一套集散控制系统(DCS)实现。I/O点数约为2600点左右。
I/O信号数量估算如下∶
输入/输出 | 锅炉 | 公用(除氧给水及减温减压等) | 供热站(远程) | 空压机(远程) | 电气系统 | 总计 |
4~20mA | 116x3 | 115 | 31 | 6 | 39 | |
AO | 20x3 | 28 | 10 | |||
RTD | 30x3 | 45 | 30 | |||
TC | 50x3 | 6 | ||||
DI | 180x3 | 176 | 128 | 16 | 124 | |
DO | 110x3 | 90 | 90 | 9 | 47 | |
SOE | 11x3 | 5 | 7 | 24 | ||
PU | 3x3 | 5 | 4 | 4 | 8 | |
总数 | 520X3 | 470 | 300 | 35 | 242 | 2607 |
. 由于目前工艺系统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上表中的点数应预留,DCS厂家应在此基础上考虑自己的备用点(20%),并满足规范书中关于I/O点的备用要求。
.上列 I/O 数量不包括备用点,亦不包括DCS内部的硬接线联接点(如MCS至DAS)及3.2.3.15要求的附加点,这些由卖方考虑。
.对控制对象进行控制的信号及控制对象的状态反馈信号已计入上述各项I/O数量中。
3.2.4 外围设备
3.2.4.1 记录打印机和彩色打印机
-- 记录打印机应是带微处理器的打印机,配有走纸机构,可连续打印。打印速率每秒400个字符,每行至少132个字符,且运行噪音小。
-- 所有记录打印机都能互相切换使用,DCS操作系统应配置2台黑白记录打印机(A4纸),安放在集中控制室。彩色打印机应能根据要求打印任一LCD画面。
3.2.4.2 LCD和控制台
-- 所提供LCD至少应有256种颜色,屏幕尺寸不小于21英寸,分辨率至少为 1280 x 1024。
-- 鼠标器。
-- 每台LCD应配置一个键盘和光标定位装置。键盘上除具有完整的数字、字母键外,卖方还应提供若干用户键,使运行人员能直接调出各种所需要的画面。这些用户键或专用按钮的用途,应可由买方编程人员重新定义。卖方应在投标书中提供键盘和专用按钮屏的布置图。键盘的操作应有触感和声音反馈,反馈的声音大小可以调整。
-- 操作员LCD(6套)布置在同一集中控制室内,这些LCD 应分别由6套独立的电子单元支持,所有LCD 应组态相同,可互为备用。
-提供1套工程师工作站用于DCS 的组态及维护(包括主机、LCD、键盘、1台A4黑白激光打印机等)。
--操作员站及工程师站所用的工作台由卖方负责。
--历史/制表站(卖方提供硬件和工作台,服务器结构可不提供)
3.2.4.3 数据存储装置∶
应提供光盘(带光盘刻录机)、磁带机或软盘驱动器用于系统历史数据存储。卖方也可在投标书中针对本公司系统特点提出推荐方案。
3.2.5 电源
3.2.5.1 卖方提供的所有电子装置机柜、操作员站和工程师站,包括DCS供电分配柜,该分配柜接受买方提供的二路交流220V±10%,50Hz±1Hz的单相电源。这两路电源一路来自不停电电源(UPS),另一路来自厂用保安段电源。由卖方自己,向DCS所有电子设备供电。
3.2.5.2 卖方所供设备除能接受上述二路电源外,应在各个机柜和站内配置相应的冗余电源切换装置和回路保护设备。
3.2.5.3 卖方应提供机柜内的二套冗余直流电源,直流电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和适当的电压, 能满足设备负荷的要求。在工作电源故障时, 应能自动切换至冗余直流电源供电,不影响机柜内其他模件的正常工作。
3.2.5.4 任一路电源故障都应能报警。在一路电源故障时自动切换到另一路,以保证任何一路电源的故障不会导致系统的任一部分失电。
3.2.5.5 电子装置机柜内的馈电应分散配置,以获取最高可靠性,对I/O模件、 处理器模件、通讯模件等都提供冗余的电源。
3.2.5.6 接受变送器输入信号的模拟量输入通道,都应能承受输入端子完全的短路,并不应影响其它输入通道。否则,应有单独的熔断器进行保护,熔断器断开时应报警。在机柜内,熔断器的更换应很方便,不需先拆下或拔除任何其它组件。卖方应在投标书中提供电源图,供买方确认。
3.2.5.7 无论是4~20mA输出还是脉冲信号输出,都应有过负荷保护措施。此外,应在系统机柜内为每一被控设备提供维护所需的电隔离手段。任一控制设备的电源被拆除,均应报警,并将受此影响的控制回路切至手动。
3.2.5.8 每一个数字量输入、输出模件都应有单独的熔断器或其它相应措施。
3.2.6 环境
3.2.6.1 系统应能在电子噪声、 射频干扰及振动都很大的现场环境中连续运行, 且不降低系统的性能。 抗共模电压≥250VDC, 共模抑制比≥90dB,差模电压≥60VDC,差模抑制比≥60dB。
3.2.6.2 系统设计应采用各种抗噪声技术, 包括光电隔离、高共模抑制比、合理的接地和屏蔽。
3.2.6.3 在距电子设备1.2米以外发出的工作频率达470MHz、 功率输出达5W 的电磁干扰和射频干扰,应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
3.2.6.4 系统应能在环境温度0~40℃,相对湿度10~95%(不结露)的环境中连续运行。
3.2.6.5 系统受到外界5~150HZ以上频率振动等级在4.0mm/s干扰下,仍能连续正常运行。
3.2.6.6 当空调设备故障时,系统仍能在50℃以上连续正常工作12小时以上。
3.2.7 电子装置机柜和接线
3.2.7.1 电子装置机柜的外壳防护等级,室内应为NEMA12 , 室外应为NEMA4。
3.2.7.2 机柜门应有导向式封垫条,以提高抗射频干扰(RFI)能力。 柜门上不应装设任何系统部件。门把手应抛光。
3.2.7.3 机柜的设计应满足电缆由柜底引入的要求。
3.2.7.4 对需散热的电源装置,应提供排气风扇和内部循环风扇。风扇电源要单独提供,与I/O电源分开。
3.2.7.5 装有风扇的机柜均应提供易于更换的空气过滤器。
3.2.7.6 机柜内的端子排应布置在易于安装接线的地方, 即离开柜底300mm 以上和距柜顶150mm以下。
3.2.7.7 机柜内的每个端子排和端子都有清楚的标志,并与图纸和接线表相符。
3.2.7.8 端子排、电缆夹头、电缆走线槽及接线槽均应由“非燃烧”型材料制造。
3.2.7.9 应提供机柜、控制台及其它设备之间专用电缆及接插件, 这些电缆应符合IEEE防火标准。
3.2.7.10 组件、处理器模件或I/O模件之间的连接应避免手工接线。
3.2.7.11 机柜内应预留充足的空间,使买方能方便地接线、 汇线和布线及将来系统扩展用。
3.2.8 系统扩展
3.2.8.1 卖方应提供下列备用余量,以供系统以后扩展需要∶
--每个机柜内的每种类型I/O点都应有15%的备用量。
--每个机柜内应有15%的模件插槽备用量。该备用插槽应配置必要的硬件,保证今后插入模件就能投入运行。
--处理器处理能力应有50%余量,操作站处理能力应有60%余量。
--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应有50%余量。外部存储器应有60%余量。
--电源余量40%
--通讯总线负荷率不大于40%(若采用以太网,则负荷率不大于10%)
这些都应是按系统联调成功正式投运时的最终容量计算的百分比值。
3.2.8.2 卖方应在投标书中提供计算并验证上述备用量的方法。
3.3 软件要求
3.3.1 卖方应负责整个DCS的组态, 并保证所供系统是采用统一的方式进行组态。
3.3.2 卖方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满足本规范书要求的程序软件包,包括实时操作系统程序、应用程序、维护诊断程序、运行人员操作程序及各控制系统组态工具程序。
3.3.3 所有的算法和系统整定参数应驻存在各处理器模件的非易失性存储器内,执行时不需要重新装载。
3.3.4 应提供高级编程语言以满足用户工程师开发应用软件的需要。在系统投运前及投运后,当卖方系统软件更新与升级时,应免费为用户提供新版软件。买方希望系统支持汉字显示及打印功能,卖方应在投标书中说明。
3.3.5 完成一个处理器模件所有控制任务的最大执行周期∶模拟量不应超过250ms,开关量不应超过100ms。
3.3.6 对需快速处理的模拟和顺序控制回路, 其处理能力应分别为每125ms和50ms 执行一次。
3.3.7 模拟控制回路的组态,应通过驻存在处理器模件中的各类逻辑块联接,直接采用SAMA图方式进行,并用易于识别的工程名称加以标明。还可在工程师站上根据指令,以逻辑图形式打印出已完成的所有系统组态。
3.3.8 在工程师工作站上应能对系统组态进行修改。不论该系统是在线或离线均能对该系统的组态进行修改。系统内增加或变换一个测点,应不必重新编译整个系统的程序。
3.3.9 在程序编辑或修改完成后,应能通过数据高速公路将系统组态程序装入各有关的处理器模件,而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3.3.10 顺序控制的所有控制、监视、报警和故障判断等功能,均应由处理器模件提供。
3.3.11 顺序逻辑的编程应使程控的每一部份都能在LCD上显示,并且各个状态都能得到监视。
3.3.12 所有顺序控制逻辑的组态都应在系统内完成, 而不采用外部硬接线、 专用开关或其他替代物作为组态逻辑的输入。
3.3.13 查找故障的系统自诊断功能应能诊断至模件级故障。 报警功能应使运行人员能方便地辨别和解决各种问题。卖方应明确定义系统自诊断的特征。
3.4 人机接口
人机接口应为操作员站和工程师工作站。
3.4.1 操作员站
操作员站的任务是在标准画面和用户组态画面上,汇集和显示有关的运行信息,供运行人员据此对机组的运行工况进行监视和控制。
3.4.1.1 操作员站的基本功能如下∶
-- 监视系统内每一个模拟量和数字量
-- 显示并确认报警
-- 显示操作指导
-- 建立趋势画面并获得趋势信息
-- 打印报表
-- 控制驱动装置
-- 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的选择
-- 调整过程设定值和偏置等
3.4.1.2 提供包含6台LCD的6套独立的操作员站。
3.4.1.3 每一个操作员站都应是冗余数据通讯总线上的一个站且每个操作员站应有独立的冗余通讯处理模件,分别与冗余的数据通讯总线相连。
3.4.1.4 虽然操作员站的使用各有分工,但任何显示和控制功能均应能在任一操作员站上完成。
3.4.1.5 任何LCD画面均应能在1秒(或更少)的时间内完全显示出来。所有显示的数据应至少每秒更新一次。
3.4.1.6 调用任一画面的击键次数,不应多于三次。重要画面应能由一次击键调出。
3.4.1.7 运行人员通过键盘或鼠标等手段发出的任何操作指令均应在1 秒或更短的时间内被执行。已被执行完毕的确认信息也应在2. 5~3秒内在LCD上反映出来。
3.4.2 工程师站
3.4.2.1 工程师站用于程序开发、系统诊断、控制系统组态、数据库和画面的编辑及修改。还应提供工程师站的有关外设。
3.4.2.2 应能调出任一已定义的系统显示画面。在工程师站上生成的任何显示画面和趋势图等,均应能通过数据高速通讯总线加载到操作员站。
3.4.2.3 工程师站应能通过通讯总线,既可调出系统内任一分散处理单元(DPU)的系统组态信息和有关数据,还可使买方人员将组态数据从工程师站上下载到各分散处理单元和操作站。此外当重新组态的数据被确认后,系统应能自动地、无扰地刷新其内存。
3.4.2.4 工程师站应包括站用处理器、图形处理器及能容纳系统内所有数据库、各种显示和组态程序所需的主存储器和外存设备。还应提供系统趋势显示所需的历史趋势缓冲器。此外,还应提供必要的输出设备。
3.4.2.5 工程师站应设置软件保护密码,以防一般人员擅自改变控制策略、应用程序和系统数据库。
3.5 数据通讯系统
3.5.1 数据通讯系统应将各分散处理单元,输入/ 输出处理系统及人机接口和系统外设连接起来,以保证可靠和高效的系统通讯。
3.5.2 连接到数据通讯系统上的任一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不应导致通讯系统瘫痪或影响其他联网系统和设备的工作。通讯总线的故障不应引起机组跳闸或使过程控制站丧失自动控制功能。
3.5.3 所提供的通讯总线应是冗余的(包括冗余的通讯总线接口模件)。 冗余的数据通讯总线在任何时候都应同时工作。卖方应说明其通讯速度和高速公路上最多可挂多少个站以及二个站之间的最大距离。
3.5.4 挂在数据通讯总线上的所有站,都应能接受数据通讯总线上的数据,并可向数据通讯总线发送数据。
3.5.5 数据通讯系统的负载容量,在最繁忙的情况下,不应超过40%(如果采用以太网,则不应超过10%),以便于系统的扩展。卖方应在投标书中提供计算和考核的办法。
3.5.6 在机组稳定和扰动的工况下,数据通讯总线的通讯速率应保持运行人员发出的任何指令均能在1秒或更短的时间里被执行。卖方应确认其保证的响应时间,在所有运行工况下(包括在1秒内发生100个过程变量报警的工况下),均能实现。
3.5.7 数据通讯协议应包括CRC(循环冗余校验)、奇偶校验码、过载检查等, 以检测通讯误差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系统通讯的高度可靠性。应连续诊断并及时报警。
3.5.8 卖方应说明消除数据传送过程中的误差和干扰,及应在数据通讯总线敷设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3.5.9 应提供一个“数字主时钟”,使挂在数据通讯总线上的各个站的时钟同步。“数字主时钟”本身须与电厂的主时钟同步,这可由工程师站的键盘实现。
4.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4.1 备品备件
4.1.1 卖方应保证备品备件长期稳定的供货。对主要设备或与主要设备功能相同并接插兼容的替代品,其备品的供货期至少是设备验收后十年或该设备退出市场后五年(二者之中取时间长的一种)。当卖方决定中断生产某些组件或设备时,应预先告之买方,以便买方根据需要增加这些设备的备品备件。
4.1.2 卖方应对所供DCS进行在线联调、现场可利用率测试(SAT)以及三年运行和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提出建议和报价。
4.1.3 投标书中应列出推荐的备品备件清单,并有详细的说明,以便买方了解这些备品备件用于哪些具体项目上.
4.1.4 卖方用于DCS的标准组件如有改动,则编制备品备件清单时应作相应修改。
4.1.5 卖方应提供有关备品备件的保管资料,如存放期限、是否需干燥剂等。
4.1.6 所有备品备件的一些主要部件(如印刷电路板)在发运前,都应逐件进行测试,以保证在DCS中正常运行。
4.1.7 每一种类的模件,应有10%(至少一块模件)的备品备件。
4.2 专用工具
4.2.1 卖方应提供所有便于维修和安装DCS所使用的专用工具,而且这些工具用户难于从电气和电子市场上买到。专用工具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 专用测试设备
-- 专用工具、夹具、卡具
4.2.2 除专用工具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提供一份推荐的维修测试人员必备的标准工具的清单。
5. 工程服务
5.1 项目管理
合同签定后,卖方应指定一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系统设计、工程进度、制造确认、编程和技术服务、图纸文件、工厂和现场测试、编制文件、启动、投运和现场系统可利用率测试等工作。
供方应保证在本工程全过程中所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均为本公司有资质的正式员工,并具有一定的工程经验。在投标书中应提供在下列关键位置人员的简历表(主要包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 项目经理
. 系统设计工程师
. 现场服务工程师
卖方在投标书中应有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5.2 工程设计
5.2.1 在设备和系统制造前,卖方应将设备布置图、子系统说明书、功能控制提供给买方审核批准,以保证所供系统和设备能符合合同文本的各项规定。
5.2.2 卖方还应向买方(设计院)提交所有最终接口资料和图纸,以便买方能顺利开展其设计工作。
5.2.3 卖方提交的设备布置图、控制逻辑图、控制接线图和其他详图,均应随设计进程而更新,以便及时反映当前的设计进程。修改版本应以数字形式在图标的版本栏内表式出来。
5.2.4 DCS系统完成现场投运后,卖方还应提供反映在现场投运时作过修改的系统竣工图,其中包括DCS系统最终I/O清单、调节框图等。
5.3 现场服务
5.3.1 按照合同规定,在完成所有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启动调试及投运期间,卖方应派出常驻工程现场的专家,以提供现场服务。卖方派出的专家,在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接线和启动期间,应负责全部技术责任、安装指导。DCS系统的全部调试工作由卖方负责。
5.3.2 卖方派出的专家,还应负责对买方的安装和运行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教会他们如何区分和安装设备,如何启动、操作及维护设备和系统。
5.3.3 卖方还应负责将DCS投入运行。
5.3.4 卖方应提供由其供应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安装检查、软件调试、维护和启动所必需的专用测试设备和工具。
5.3.5 卖方现场服务时间限于完成本技术规范书中所规定的任务而定,即时间的长短以卖方能完成本技术规范书中所规定的任务来决定。派驻现场的专家其日程表按工作需要编制,每天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并且在一天内的任何时间均能提供现场服务。
5.3.6 卖方的专家在现场工作期间还应遵守现场工作的规定。
5.3.7 卖方应自行支付所需交通、生活和其他各项费用,买方仅为其提供便利。
6. 验收和试验
6.1 总则
6.1.1 卖方在制造过程中,应对设备的材料、连接、组装、工艺、整体及功能进行试验和检查,以保证完全符合本规范书和已确认的设计图纸的要求。
6.1.2 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设备试验的记录进行检查。
6.1.3 此外,还应进行工厂验收试验、演示和现场试验。
6.1.4 在试验、检查和演示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不符合本规范书要求的硬件或软件,卖方都必须及时更换。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都应由卖方承担。更换后的硬件或软件还必须通过本规范书6.2和6.3章节规定的试验和演示要求。
6.2 工厂验收试验和要求
系统在设备制造、软件编程和反映目前系统真实状况的有关文件完成后,卖方应在发货前进行能使买方满意的工厂验收试验和演示。卖方应在出厂验收前,提供“工厂验收试验大纲”供买方确认。除规定的工厂验收试验和演示外,买方有权在卖方的工厂进行各单独功能的试验,包括硬件试验以及逐个回路的组态和编程检查。在工厂验收演示前,系统设计应体现出卖方在设备上所作的最新修改。
6.2.1 日程安排
卖方在试验前应向买方提交一份详细的试验方案,并在计划的工厂验收试验和演示前三周向买方告知他们的准备情况。在买方认可后,所有的图纸和试验步骤才有效。
6.2.2 设备
卖方应提供进行全部工厂验收试验包括买方选择的单独功能试验所必需的各种试验设备和仿真机。所有试验设备在试验前都须经过校验,并有校验记录。买方在需要时应能得到这些数据。
6.2.3 试验失败
卖方应负责修改试验过程中碰到的所有系统问题,若某些系统需重做试验,则应进行由买方任意指定的附加项目的试验和检查。DCS设备只有在成功地通过了试验和演示,并且双方在试验和演示报告上签字后,才能发运。
6.3 现场试验
6.3.1 初步检查
现场安装完成后,在设备通电前,卖方应仔细检查所有的设备、现场接线、电源和安装情况,在检查无误后,系统方可授电。卖方可以进行其标准的诊断试验。
现场输入和输出信号,由买方的施工人员按卖方图纸负责接线。
6.3.2 现场可利用率试验
卖方应保证99.9%的系统可利用率,并在试验期间证实其符合本规范书规定的所有性能。可利用率试验应在DCS试运行后开始,试验开始的日期由买卖双方共同商
6.3.2.1 定义
---- 可用时间
试验开始至试验结束的整段试验时间内,扣除试验的空等时间和故障时间后的这一段时间为可用时间。
---- 故障时间
故障时间是指卖方提供的任一装置或子系统在实际试验时间内而停运的一段时间。
可利用率试验的总故障时间,应为试验期间各装置和子系统故障引起的故障时间之和。应受罚的故障时间绝不会比实际经历的故障时间长。
每个装置或子系统都规定了一个加权系数。一个装置或子系统应受罚的故障时间是该装置或子系统的实际故障时间与其加权系数的乘积:
应受罚的故障时间=实际经历的故障时间×加权系数
---- 空等时间
在整段试验时间内由下列事件引起的空等时间将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a. 机组或辅机故障
b. 由买方人员引起的不正常操作
c. 买方信号故障
d. 环境条件不符要求
e. 不可抗拒的因素
f. 买方所供电源丧失
---- 可利用率
试验时间的可利用率至少应为本规范书中规定的99.9%,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利用率(%)=x100%
式中实际试验时间为整段试验时间扣除空等时间。
---- 加权系数
用于各装置或子系统故障时间计算的加权系数,规定如下:
装置或子系统 加权系数
.人机接口
操作员站 n/N
工程师站 0.30
每只LCD 0.10
每只键盘 0.10
每只鼠标 0.05
每台打印机 0.10
每只软盘驱动器 0.20
硬盘驱动器 0.20
光盘驱动器 0.20
.过程接口
功能处理模件 n/N
I/O模件 n/N
电源组件 n/N
通讯接口模件 n/N
其中n为发生故障的站或模件的数量;N为应投入运行的站或模件的数量。
.数据通讯系统
每条数据通讯总线 0.20
两条数据通讯总线 1.0
6.3.2.2 买方验收
买方应负责进行DCS的可利用率试验验收,试验必须按照已经确认的卖方资料中的运行和维护步骤进行。买方人员应操作和维护DCS并保存可利用率的记录和报告。卖方应随时提供咨询和所需的现场服务,以帮助系统的维护。如卖方接到买方要求其进行现场维护的通知,卖方服务人员应在通知收到后的48小时内到达现场。
6.3.2.3 可利用率试验规则
在现场,时间应以小时和十等分小时来计算,并作记录。现场记录应作为正式的可利用率试验记录。每月应将记录的复印件送交卖方检查。
试验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均应立即通知卖方。除非买卖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否则不得进行系统或硬件的修改。
在可利用率试验开始前,买方应已购得双方都认为必备的所有DCS备品备件,并已存放在现场。在试运行和现场可利用率试验期间,从买方备品库中借用的备品备件,卖方必须免费给买方更换。因买方库存中缺少卖方推荐的备品备件而导致修复工作延误,应计算故障时间。此外为保证成功地进行试运行和可利用率试验所需的任何部件,卖方均应在48小时内提供。
为证实所有的故障均已修复,在可利用率试验结束前的240小时内,不应再出现故障时间,为满足这一规定,试验的时间限制,可按需要适当延长。
在成功地完成了系统可利用率试验之后,可利用率试验证书应由双方签字认可。
6.4 保证期
6.4.1 卖方应同意DCS的保证期自系统可利用率试验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为期12个月。
6.4.2 在保证期内,卖方应保证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任何并非由买方人员非正常操作而导致的缺陷或故障。
7. 包装、运输和仓储
7.1 卖方对每一件设备均应严格执行原设备制造商推荐的维护建议,以确保设备在运输时完好如初。
7.2 卖方应包装所有供货设备(包括备品备件),以使设备免遭污染、机械损伤和性能下降。
7.3 设备制造完成后,若未及时包装的,应得到切实的防护,使之不受污损。
7.4 装运期间,设备的里里外外均应保证清洁,并套上防水塑料薄膜。
7.5 所有设备均应分别包装、装箱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散失、损坏或被盗。
7.6 在包装箱外,除了外面通常帖有装箱清单外,箱内还应有两份详细的装箱清单。
7.7 最后一层包装上应清楚地标明买方的订货号、发货号及相应的设备到货地点。
7.8 大型重负载设备,其外包装上还应标明重量、重心和起吊点。
7.9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整套有关现场准备、装船和搬运的指导书。
8. 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8.1 总则
8.1.1 合同签字后,卖方应在两周内提出一份在合同期间准备提交买方审查、确认或作参考的文件和图纸清单。清单应包括需由买方确认的图纸、进度和文件,并准备一份有关合同情况的详细工作报告。
8.1.2 卖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必须完全符合所供的系统,并及时反映目前工程设计进度,所有资料均应装订,并标明修改的版本号和日期。
8.1.3 卖方应保证所供文件和图纸完全能满足电厂安装、投运、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
8.1.4 所有文件,卖方应同时提供11套给买方,其中1套应直接发给设计院,此外,卖方还应提供5套储有系统最终组态的磁盘或光盘。
8.1.5 卖方应负责协调并安排与其它承包商所供控制系统间的接口资料及交换进度安排。
8.2 硬件资料
卖方提供的资料应包括涉及所有系统部件的安装、运行、注意事项和维护方法的详细说明,此外还应包括所购设备的完整设备表和详细指南。与设备表相对应的设备项目代号应在所有相关图纸上表示出来,卖方还应根据要求提供其设备代号与市场上可买到的该设备型号间的参照表。
卖方至少应提供下列手册和图纸:
a. 系统硬件手册
b. 系统操作手册
c. 系统维护手册
d. 系统组态手册
e. 构成系统所有部件的原理图
f. 内部布置图
g. 符合买方要求格式的外部连接图,图上应有电缆编号和端子编号。
h. 每只机柜、操作台的总布置图,这些图中应标明各模件和组装件的编号,并包括正视图、后视图、开孔图、总尺寸及开门所需的净空距离。
i. 所有控制和调整装置在维护时所需的校验曲线
j. 所有卖方外购设备手册
k. DCS使用的一些特殊机械设备详图
l. 安装步骤,包括装配细节、设备散热和设备重量等
m. 材料清册
n. 所有外围设备的样本(包括LCD、键盘、打印机等)
o. 质量记录
8.3 软件资料
8.3.1 卖方应提供足以使买方能够进行检查和修改的所有系统程序和组态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打印出来的程序,并装订成册。
8.3.2 使用高级编程语言的系统站的支撑软件其至少应有下列有关文件:
8.3.2.1 系统功能说明
这一文件应采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描述每一个系统的功能,所有特定术语应有定义,此外应配上一定的流程图或类似的描述。
8.3.2.2 一般软件资料
这一文件应包括所有与编程语言有关的指导和参考手册,特别是应用于采用了特殊计算机硬件的汇编语言,文件应完整、清晰、能允许对现有的程序进行修改、增删以及编制新程序,其中还应包括编程和调试的指导性资料。
8.3.2.3 编程指导资料
卖方应提供用于各系统程序的源码说明,包括交互在程序中的注释,以便整个程序的理解,这一资料应存放在磁带或硬盘内提供给买方。
8.4 用户手册
卖方应提供适合于用户工程师使用的、高质量的用户手册。这些手册应既可用作教材,又可用作参考手册,内容至少应包括:
-- LCD和键盘用户手册
-- 图形手册
-- 试验、检查、故障检修和投运步骤
8.5 控制逻辑文件
卖方应提供适合于没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控制工程师使用的高质量文件。
控制逻辑文件应清晰完整,并包括下列内容:
a. 控制原理图的定义和说明,包括对每一张SAMA图和逻辑图所作的说明。
b. 所有回路的SAMA图,应在图上标出与之相关的联锁和许可条件所在逻辑图的对应编号和注释。
c. 包含联锁和许可条件的逻辑图,图上应标出与之相关的SAMA图的对应编号和注释。
d. 控制工程师的使用手册
组态文件打印程序应作为控制系统的一个功能提供给买方。
8.6 I/O清单
卖方应提供一份含有系统所有的过程输入、输出清单,该清单应包括下列项目:输入/输出点说明、模件和插槽代号、设计编号、端子号、信号类型、故障状态、手动状态、电缆编号、报警限值、计算用途、记录/报表要求、显示格式和修改版本号等。另附电子版(Excel表格形式)。
9. 设计联络会议(DLM)
9.1 召开设计联络会议的目的是及时协调设计接口,妥善解决技术问题和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9.2 卖方可在其投标书中对DLM的有关安排提出建议,在报价书中应注明每次联络会的具体地点、人数及会期。最终安排将在合同签订前由双方协商确定。
9.3 买方参加卖方所在地的DLM,所需费用由卖方负责。
9.4 卖方参加买方所在地的DLM,人员应满足工作需要,所需费用由卖方自己负责。
9.5 设计联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9.5.1 第一次DLM
时间:合同生效后10天
会期: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地点:买方所在地
参加人数: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会议日程:这是一次工程启动会议,买卖双方应通过磋商对下列内容进行讨论和决定:
· 工程进度里程碑
· 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提供买方审查批准或向买方传递信息的文件和图纸清单。该清单应包括全部图纸、进度安排及为做好确认工作所必须的全部资料。执行合同规定的各个方面工作的详细记录。
· 买卖双方进行设计所需的互提技术资料的清单及进度
· 讨论和确认卖方拟采用的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 卖方介绍DCS初步(基本)设计方案
· 买卖双方的设计界面
· DLM的详细计划
· 买方审查和批准I/O清单、硬件配置、主控制台布置并最后确认系统硬件的组成——硬件冻结。
9.5.2 第二次DLM
时间:第一次DLM之后2周
会期: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地点:卖方所在地
参加人数: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会议日程:
· 买方应卖方的请求,解释已提供给卖方的技术资料中有疑问的地方。
· 审查和确认由卖方选定的有关DCS辅助设备和外围设备的分包商。
· 协调DCS与其他控制系统的接口。
· 买方审查和批准I/O清单、硬件配置、主控制台布置并最后确认系统硬件的组成。
· 第二次DLM结束后一周内,买方提供修改后的最终版I/O清单(附Excel电子版,其格式按8.6条款规定)、硬件配置、主控制台布置并最后确认系统硬件的组成。
· 讨论和确认调节框图。
· 参加会议的买方人员将考查使用相同或相似DCS的有关电厂和卖方的设备制造厂。
9.5.3 第三次DLM
时间:第二次DLM之后2周
会期: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地点:买方所在地
参加人数: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会议日程:
· 讨论和确认SAMA图以及顺序控制和保护逻辑图。
· 如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卖方代表考察现场,收集有关资料。
· DCS设计与其他系统设计之间接口的最后协调,如电缆连接的设计、单元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土建设计等接口协调。
· 买方最后审查和确认卖方的应用软件设计,即应用软件冻结。
· 卖方提供并解释有关DCS的工厂检查和验收测试的规程标准、进度、项目、步骤和方法。
· 讨论并解决双方设计中遗留的技术问题。
9.6 卖方可在投标书中对DLM的有关安排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安排将在合同签订前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10. 培训
10.1 总则
10.1.1 对买方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修人员的培训,是DCS成功启动和运行的基础。
10.1.2 卖方有经验的专家应采用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安排培训课程。
10.1.3 每位教员均应具备正规课堂讲学的经验。教员应负责教会学员掌握培训课程的内容,提供如何使用技术资料的指导,并解答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
10.1.4 卖方应向学员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图纸、设备、仪表和安全防护用具,并允许学员携带他们培训期间的笔记本、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返回。
10.1.5 卖方应随其投标书提出一份初步培训计划。正式的培训计划将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10.1.6 培训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这些费用包括教员工资、教材、图纸、手册和培训用品,以及培训的学员所需的生活、食宿、当地交通等。
10.1.7 在培训结束时,卖方应对学员作出评价,并直接通知买方。
10.1.8 卖方在报价书中应列出买方参加培训的地点、人数及培训时间。
10.2 制造厂培训
10.2.1 买方派出人员参加制造厂培训(培训人数及培训时间在签订合同前确定)。
10.2.2 培训内容至少应有如下内容:
·DCS的内部结构和特点
·软件组态
·数据库生成
·LCD画面制作
·硬件维护、检查测试、查找故障的方法
·数据通讯系统的基本原理、通讯协议和接口
·电厂DCS的仿真培训和故障排除
·针对本工程控制方案(SAMA图,逻辑图)等相关内容
10.3 现场培训
10.3.1 卖方应提供买方认为必要的附加培训,因为在制造厂培训结束后,卖方对所供硬件和软件又有所修改。这种附加培训可在工程现场进行,故称为现场培训。
10.3.2 卖方应派出有关专家到现场,承担现场培训任务,且一切费用自理。现场培训的要求与制造厂培训相仿。
10.3.3 一般要求,现场培训为15人一月,即15人参加1个月的现场培训。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DCS厂家也可按照自己的经验提出培训时间。
10.3.4 现场培训至少应有下列内容∶
·DCS的基本知识和系统组态
·DCS的安装、检查、排除故障,在线联调和维修等课程。
·人一机接口的应用培训
10.3.5 当进行现场安装和开环测试时,卖方应对买方的运行人员进行DCS 的在线操作培训。
10.3.6 现场培训的计划将在设计联络会上讨论确定。
11.0 报价要求:
11.1 本次报价采用分项报价原则,分项内容如下:
11.1.1 控制站、操作站、工程师站、历史站(服务器),I/O模件,通讯所需设备,外围设备,端子柜等;
11.1.2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11.1.3 软件组态
11.1.4 培训费用
11.1.5 设计联络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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