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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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023-*****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日期:2023年03月24日 18:08
名  称: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  号:无主 题 词:无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尽快做好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我局草拟了《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扬民主,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与2023年3月31日前书面反馈至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二环南路4号,联系人:张汉彬,联系电话:0898-********


附件:《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尽快做好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的批复》(东府函〔2022〕401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东府函〔2022〕4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依据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的选址规划红线图,该项目用地位于二环北路南侧、解放西路北侧,东至居民区,南至居民区,西至居民区,北至二环路。征收面积为2126.51亩。

二、工作原则

(一)征收补偿工作应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顾全大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二)在发布《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东府函〔2022〕402号)之前原有的青苗、房屋、附属物为合法财产的,给予评估和补偿;发布之后抢种(建)的青苗、房屋及附属物,不给予评估和补偿。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八所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开展征收补偿工作,应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并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三、补偿标准

(一)经核实,该宗地征地面积共计2126.51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八所镇片区按82,570元/亩给予补偿。

(二)青苗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由八所镇政府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评估机构由八所镇政府在市政府网站公开选聘,被征地村委会及村民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地村委会及村民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市、县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坟墓搬迁费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按2800元/座(土坟、砖坟、豪华坟墓等;合葬坟墓不以坟墓内埋葬人头数计算,均以一座坟墓确认补偿)给予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四、奖励标准

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东方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八所镇政府根据实际征地情况适当给予不超过5万元/亩的征地工作奖励。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陈华强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符兴彧市政协副主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吴培荣 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王永发 八所镇政府镇长

成 员:符丽蓉 市财政局局长

胡宗华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 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符先锋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邝其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关远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禹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级主任科员

秦国胜 市信访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八所镇政府,办公室主任由王永发兼任,小组成员为各有关单位以及八所镇政府负责征地工作有关工作人员。

六、职责分工

为顺利推进征收补偿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八所镇政府

1.在市政府批准本方案和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后,由八所镇政府负责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以及公告并录像或拍照留证,聘请测绘公司放桩、现场指界确认和通过录像或拍照等方式记录拟征地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现场原状。

2.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办发〔2022〕14)文件规定开展该项工作。

3.公开选聘评估公司,对涉及征地公告及红线图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权属、面积、数量进行现场调查、丈量、登记;在调查的基础上,评估公司对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土地征收范围内有权属纠纷的,由八所镇政府负责沟通调处,如镇政府确实无法调处解决的,报请市政府予以调处。调处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纠纷调处后再给予拨付补偿费。

5.八所镇政府在签订全部征收补偿协议后,将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全额支付被征地村委会及村民。

6.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后,还需负责征地范围内土地清杂清表,确保达到净地,并根据净地情况拟制净地证明报请市政府审定印发,提交相关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程序办理农转用、供地手续,并建立征地档案,按时交地用于项目建设。

7.配合市农保服务中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做好项目用地规划调查、出具项目红线宗地图、用地报批、林地占用审批等相关工作,公开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收回)方案公告。

2.负责配合指导八所镇政府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和开展征地工作,并负责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市财政局

负责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结合市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所需资金。

(四)市公安局

按照职责依法协助指导做好维稳工作,配合八所镇政府处置散布谣言、唆使他人不配合征地、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强占他人(集体)征地补偿费、自行或勾结他人骗取国家补偿等违法问题。

(五)市民政局

负责征地范围内坟墓搬迁的指导工作。

(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及时开展查处业务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八所镇人民政府移送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及征收公告公布后新增抢建等违法案件线索的处置工作,配合八所镇政府做好征地有关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七)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做好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决定等由市政府作出的行为的审核意见,公证处负责开展所有权人不配合清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公证保存证据、清点财产和公证提存工作。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九)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八所镇政府开展该项目土地征收工作。

(十)市信访服务中心

负责做好上访群众接访工作

七、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

(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

(四)《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

(五)《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

(六)《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东方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七)与本次土地征收(收回)相关的政策规定等。

八、工作纪律

(一)征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严守工作秘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操作程序,充分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毁损、伪造征收材料;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否则将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八所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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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实施方案 征地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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