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所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实验室设备1招标公告
食品检验所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实验室设备1招标公告
包组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采购预算 |
包组一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 1台 | 人民币230万元 |
包组二 | 氨基酸分析仪 | 1台 | 人民币176万元 |
气相色谱仪 | 1台 | ||
实时荧光PCR | 1台 | ||
凝胶成像仪 | 1台 | ||
包组三 |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 1台 | 人民币515万元 |
四极杆与静电场轨道阱高分辨质谱液质联用仪 | 1台 |
(1)详细技术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2)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包组一: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包组二:氨基酸分析仪、气相色谱 仪、实时荧光PCR、凝胶成像仪,包组三: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四极杆与静电场轨道阱高分辨质谱液质联用仪可以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
(3)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以包组为整体单位来投标,任何只对包组内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五、供应商资格:
4.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4.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4.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2.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2.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2.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2.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4.3 供应商如非生产厂家或制造商的,必须取得投标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家或总代理商)的有效授权证明书或总代理证书或经销商代理证书,若属于总代理商授权的,必须同时提供生产厂家或制造商向总代理商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文件。
4.4 投标人须提供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模板见穗财采[2012]275号文);
4.5 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6 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5年8月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 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 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2楼 )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8月25日9时30分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2楼
九、开标评标时间:2015年8月25日9时30分
十、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2楼开标一室
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 | 郭小姐 | 采购人联系人: | 梁先生 |
电话: | 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2楼接待室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三元里大道棠新西街58号 |
邮编: | 510070 | 邮编: | 510000 |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 廖铭超 | 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 | 洪先生 |
项目负责人电话: | 项目负责人电话: | ||
开户行: | 中国银行广州先烈中路支行 | ||
帐号: | 7120 5774 1941 |
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4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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