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方案
为了顺利推进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集中区项目建设,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盟市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21〕113号)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乌兰察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征拆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集中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二、征地补偿
(一)征地拆迁位置、范围和地类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六苏木村小北村、大西房、杜家村和徐家村部分土地,110国道南侧、静安路东侧、阿里大街北侧土城子村韩家梁村部分土地。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或勘测登记的面积为依据。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二)土地现状
1.大西房村拟征收林地面积550亩,耕地650亩,建设用地28亩。
2.小北村拟征收耕地面积1190亩,建设用地52亩;杜家村拟征收耕地面积190亩。
3.徐家村拟征收耕地面积300亩,林地面积150亩。
4.土城子韩家梁村拟征收耕地面积190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盟市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21〕113号)及《乌兰察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执行,地上物补偿按照第三方评估。
三、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
本区域地上建筑物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凡征地区域内的住户,均适用于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办法
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相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相关测绘机构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及附属设施对照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进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法
凡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等价置换原则。先行按相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相关测绘机构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及附属设施对照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计算货币补偿价值,再按照置换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计算并互补差价。
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依据签约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置换安置房屋的区域、被征收户根据自身情况现场选择安置房,安置房预留2天,选定后各被征收户必须在2天内与工作人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否则将收回安置房由其他被征收户选择。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可享受优惠政策及奖励。
公示核验期签约奖。在征地决定下发15日之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元奖励。
特殊被征收户。低保户、伤残户、军烈属、劳模等特珠被征收户给予5000元奖励。
置换底、顶层房屋补贴:选择安置住宅房屋为底层的,给予置换房屋总价值3%的补贴;选择安置住宅房屋为顶层的,给予置换房屋总价值8%的补贴。
四、非住宅及从事经营性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从事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标准
(1)从事经营的房屋,按相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相关测绘机构确认房屋面积,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价值(按住宅评估),上浮20%进行补偿。
(2)奖励办法按照第六项征收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中第三条。
2.房屋产权置换标准
(1)按照等价置换原则,先行对从事经营的房屋按相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相关测绘机构确认房屋面积,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价值(按住宅评估),上浮20%计算房屋价值,附属设施对照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计算货币计算补偿价值,再按照置换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计算并互补差价。
(2)房屋置换标准、选房办法及奖励办法按照第六项征收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产权标明的非住宅、商业房屋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标准
房屋产权登记为非住宅、商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证件登记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实际用途(商业、工业非住宅、办公非住宅及其他用途非住宅)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房屋产权登记为非住宅、商业的,按照相关证件登记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置换。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对安置房源小区提供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估价后,按照评估价值互补差价。
(2)为了鼓励被尽早签约,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依据签约先后顺序,在政府所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置换安置房屋的区域、幢号及房号。房屋产权调换本着贴近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及原房屋实际用途的原则进行安置。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可享受优惠政策及奖励。
公示核验期签约奖。在征地决定下发15日之内签约并
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每户*****元奖励。
征收动员期签约奖。在征地决定下发16日起至30日之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元奖励。
特殊被征收户。伤残户、军烈属、劳模等特殊被征收户,
另给予5000元奖励。
(四)企业及其它单位补偿标准
企业单位房屋安置补偿,按照"一事一议、依法依规"的原则,由所在项目指挥部审定。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资产价值进行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安置房源和被征收房屋估价后,按照评估价值互补差价;选择异地迁建的,按照同地类,等面积的原则,进行异地置换土地,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土地补偿有关规定补差;不同类地,按等价原则,异地置换土地。同时地上建筑物按照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资产价值进行补偿。
五、搬迁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助费按产权标明面积或主房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低于800元;非住宅及经营性房屋补助费按产权标明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户不低于800元。
(二)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经营性房屋(不包括住改非)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部门应根据该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款均可以抵顶房屋差价款。
六、工作责任
(一)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项目指挥部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测绘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外租、非法买卖的,需自行补办相关证件或解除外借、外租相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中未涉及的事项,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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