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省局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省局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2022年11月21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公布,其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标号SC223*****005******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三鼎农贸市场章捌斤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11月21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为20平方米,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中对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说明进货来源,相关部门亦未接到因该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投诉举报。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6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共计罚没款3116元,一并上缴国库。

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6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共计罚没款3116元,一并上缴国库。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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