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东方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测量及权籍调查工作事宜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东方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测量及权籍调查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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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023-*****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日期:2023年03月27日 17:39
名  称: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东方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测量及权籍调查工作事宜
文  号:无主 题 词:无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东方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

遗留问题用地测量及权籍调查工作事宜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采取依法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方式,妥善处理我市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扎实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局将对持有原八所镇建委、原县建工局、原县建委出具的建房用地证明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宗地开展用地权属调查,用地评估协议出让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用地测量及权籍调查工作由测量技术队伍开展,我局共同审核权属调查材料。有5家技术单位向我局提交开展用地测量及权籍调查工作的意向函,现将各测量技术单位资质信息告知如下:

1、东方市测绘服务中心,乙级,联系方式:139*****390(张主任);

2、海南华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乙级,联系方式:136*****124(文主任);

3、海南汇德咨询有限公司,乙级,联系方式:152*****664(符主任);

4、江西省地质局地理信息工程大队,甲级,联系方式:155*****411(黎主任);

5、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乙级,联系方式:158*****229(施主任)。

土地权利人可自行联系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开展用地测量及权籍调查,我局将与测量技术单位共同审核用地权属调查材料,用地权属无异议的,可开展用地评估协议出让事宜。

一、用地测量及权籍调查工作

(一)办理流程:

1. 申请(土地权利人需向我局提交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外业调查(测量技术单位实地调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情况、土地位置和实际用途、测量土地四至范围、绘制宗地图。宗地权利人和相邻权利人必须共同指界确权土地界线);

3. 内业审核(核实土地权利人身份、土地办证权属来源材料以及四至界线和测量成果是否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4. 权属通告(对土地权属调查结果、四至界线核查及测量成果进行通告,土地权利人需领取纸质通告到实地粘贴并拍照后将照片送至我局留档,同时我局将通告内容发布在市政府网及我局微信公众号);

5. 材料移交(对土地权属、用地四至范围及测量成果经权属通告无人提出异议的,用地权属调查材料移交我局权益开发利用岗办理用地评估协议出让事宜;用地评估协议出让材料移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书模板可到204调查确权岗或406行政办公室领取);

2. 建房用地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件核实后暂时退还土地权利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收回建房用地证明书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销);

3. 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

4. 公证书(如取得建房用地证明书本人已故,由其继承人提供继承公证书);

5. 其他证明材料(如权属共有材料等)。

(三)市资规局需审核的材料

1. 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2. 宗地实际利用情况照片;

3. 权属调查材料(权籍调查表、指界通知书、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宗地图等);

4. 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通告原件、土地权利人实地粘贴通告照片、在市政府网及市资规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通告记录;

5. 其他证明材料。

二、测量技术单位开展调查应注意事项

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a).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b).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c).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d).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f).其他。包括土地的共有共用,土地权利限制(土地是否抵押、是否查封)等。

2、调查情况处理。

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权籍调查表;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权籍调查表,在权籍调查表说明栏中填写情况说明,必要时应附由土地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3、指界

a).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由资料填写权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际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制工作底图上,并在权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c).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3.1通知指界

a).根据调查计划,提前7天将指界通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b).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3.2现场指界

a).指界人:1).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由权利人本人。3).指界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4).共有或共用宗地的,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

b).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指界,并在权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或者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c).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d).调查员对指界人制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e)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f).违约缺席指界: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由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通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g).指界结果处理: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调查人员填写权籍调查表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指界人在权籍调查表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调查人员应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处理不了的,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双方争议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有争议双方应签订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呈报市资规局调解处理。

用地开展权属通告后,如有权属异议的,必须在权属调查结果通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通告期无人提出权属异议的,指界结果即为生效。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权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7日

相关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权籍调查 不动产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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