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集团,各招投标市场主体:

为深入解决我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招投标程序,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1.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并且以“暗标”方式进行评标。

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资质、业绩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在招标备案前要组织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并对自身行为合法合规性进行承诺。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3.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5.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招标人要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及约束,中标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若确定因不可抗力必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原项目负责人也将与中标项目绑定至工程完工,此期间行政监督单位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其进行变更及销号操作。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应按交易中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拷贝开、评标视频资料存档。

二、规范投标人市场行为

7.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8.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经查实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9.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0.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招标人要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11.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电子招投标项目不得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12.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所有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理机构评标回避制度,即代理机构在完成项目评标组织工作后离开评标区域,由评标专家在评标室独立完成评审,确保评标专家在评标全过程不受其他人员及因素影响,营造公平公正的评标环境。

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13.健全监管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应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充分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大数据监管系统,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14.健全信用体系。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省水利厅及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针对以上工作要求,本行业内各招投标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市场主体,一经发现,市水务局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行为性质在各级监管平台对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除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关企业业务,停止相关责任人履行职务或取消其资格,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评标过程现场监督,确保进场交易秩序规范,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大连市水务局

2023年3月27日


标签: 水务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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