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宜昌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宜昌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土地开发利用,我局制定了《宜昌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8日起至4月6日,共7个工作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刘艳艳
电子邮箱:********@qq.com
联系电话:0717-*******
联系地址: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
邮编:******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宜昌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市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明确调查范围,简化调查流程,缩短调查时间,节约土地开发时间和经济成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宜昌市辖区内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可遵照本指南开展调查。“一住两公”的范围确定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为准。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不适用本指南。
二、调查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征收方)可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调查内容
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内容。若存在以下8种情况任一种的,则需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采样等后续阶段调查;若全部不存在的,则无需进行采样等后续调查。
(一)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二)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堆放与倾倒、固体废物填埋等。
(三)历史上存在工业废水污染及污水灌溉。
(四)历史上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风险的。
(五)历史上曾长时间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
(六)历史上曾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如地块历史上存在对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情况。
(七)地块现场状况调查发现地块内土壤存在被污染迹象的(可通过快速检测仪辅助判断)。
(八)地块周边存在的污染源对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可重点分析相邻地块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并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迁移、废水直接排放等途径能迁移到本地块)。
四、调查方式
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场地异味辨识、人员访谈、快检设备辅助及其它方式。收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的企业分布、历史卫星遥感影像、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具体成分、存放情况)、污染物排放等。农用地还可收集种植历史、农药种类及使用期限、水文地质资料等,注意甄别资料的真实性。
五、调查报告编制要求
(一)调查报告需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内容进行编制。
(二)调查报告须对上述8种情况进行具体说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报告必须得出地块是否满足规划用地土壤标准的明确结论。
(四)若存在资料缺失情况的,应通过其它方式辅助判断,在调查报告中说明情况、给出判断依据。
六、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对于集中开发度较高的区域,可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评估结论作为后续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决策依据。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受污染耕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要求独立开展土壤调查工作。
(二)农用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客土回填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本指南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国家和湖北省如发布农用地调查相关规范、要求,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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