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内0927破1号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公告
(2022)内0927破1号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公告
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公告
2022年12月8日,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927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张同美、王伟民、高荣华、郭和平对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2)内0927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北化工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管理人拟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对西北化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北化工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西北化工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工业园区重化产业园,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有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65******B,股东为内蒙古晶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西北化工公司经营范围:镍铁、硅锰、高碳铬铁、中碳铬、低碳铬、硅铁生产;煤炭、焦炭、镍矿、铬矿、铁合金产品销售;原材料购销及其他相关国际贸易;余热煤气回收综合利用发电。
二、审计工作范围
审计机构应对西北化工公司截至2022年12月8日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工作,具体内容为: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等财务账册,为管理人清产核资、债务清收提供专业帮助;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依法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3.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依法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5.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协助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6.协助为债务人处理纳税申报事宜(含社保申报);
7.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列席债权人会议;
8.根据管理人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9.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债务人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簿,并审查债务人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债权人等不正当交易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债务人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财产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一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之规定,及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2条之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的,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交易及其性质;
(5)债务人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情况;
(6)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债务人企业资产出租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8)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9)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须在审计过程中对以上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报告应客观、全面。
三、评估工作范围
评估机构应对西北化工公司截至2022年12月8日的以下事项进行评估工作,具体内容为:
1.对债务人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动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报告、清算价值报告);对各项担保财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应财产进行评估;
2.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3.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值向管理人出具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债务人偿债能力及模拟清偿率的分析报告;
4.按管理人要求提交评估报告,列席债权人会议;
5. 对债务人提供的内部资料和评估结果及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密。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四、选聘条件
(一)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及专业资质,并入选内蒙古自治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最新一期社会中介机构名册;
2.机构和参与机构工作项目的工作人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审计、评估机构在本年度已经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申报单位近3年承办过且已办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不少于1件,近三年具备关联企业混同审计及化工行业审计、评估业务经验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拟派出的项目团队负责人近3年承办过的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不少于3件;
5.不存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二)中介机构应当主动承诺如下事项
1.可以同时指派8-10名以上团队人员全面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
2.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数量及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和时间要求。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项目工作期间,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3. 一经管理人选定,须在3日内组建团队驻场开展工作;在被选定之日起25日内完成对西北化工公司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出具相应报告;
4.同意涉案的工作费用在资产拍卖后或者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支付;
5.对提交《投标文件》中的陈述真实性负责,并充分认识到陈述内容不真实的法律后果;
6.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的监督,定期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7.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将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五、报名材料及方式
1 .请符合以上条件且有意向参与选聘的机构于2023年4月4日18时前向管理人申报。
2.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管理人工作人员。申报材料需提供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管理人不接受邮寄申报,电子申报。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3)已入选法院备选名单的材料或证明;
(4)本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名单及执业证资格证书;
(5)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须有书面报价方案、收费依据及最大优惠比例。
(6)办理或参与破产相关业务或其他工作的经验证明、从事关联企业混同审计评估业务经验及化工行业审计评估业务经验等(如有)。
六、特别说明事项
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从申报机构中择优选定。
1.本公告非要约文件,不具有协议的约束效力;管理人保留因情况变化撤回招募的权利,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本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管理人对招募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3.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金泰中心B座7楼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律师,联系方式153*****355。
特此公告。
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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