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关于《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六盘水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健全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居民住有所居,切实增强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

重点在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区域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到2025年底,计划以各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高新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23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41套。在确保完成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可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和产业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实施计划。

三、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其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根据六盘水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

(二)保障标准

1.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适用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2.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四、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合理制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有序加快供给,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促进租住平衡。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发展。

(三)完善配套服务。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须靠近卫生、托幼、便民生鲜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入住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要。

(四)加强市场引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拓宽筹集渠道。鼓励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继续租住。

(七)运管期管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原则上为10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管管理手续。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3.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公共和商业配套服务用房。

4.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批准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经批准同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整合,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优化审批流程。由高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联合审批验收机制,优化办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建设补助资金和土地、财税等政策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

2.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非居住存量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住房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推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及参建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市及高新区有关工作要求,将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三)严格督查考核。党政办、党群工作部会同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进行监督、考核,作为土地使用指标分配重要依据,督促各部门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符合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家庭和单身人士。

(二)申请条件

1.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就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居住。

2.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二、提交资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申报承诺制度。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内含相关承诺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三)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居住的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意向房源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至政务服务中心查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二)审核。经查询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后,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审核(或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配租的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成电子档案资料,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对档案情况进行资料查阅。

四、退出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六盘水高新区或不在六盘水高新区工作生活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巡查工作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租赁住房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累计1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十一)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属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所租住房,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建立申请、配租、运营信息公开栏,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相关投诉问题。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特制定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项目认定书由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核发、归口管理。

第二章核发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住房项目。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利用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2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2.房屋安全。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手续,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3.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4.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项目建设方案;

7.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

第四章评审核发和管理

第六条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项目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八条申请单位凭《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附件: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doc

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租赁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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