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受理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受理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船山区人民政府,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安排,市城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年审工作即将启动,请市直有关部门、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介福路、育才路、凯旋路、南津路、镇江寺等街道办事处)依据《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建发〔2019〕219号)等要求,扎实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办事处须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受理本次租金补贴申请户和承租户年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不符合申请条件退件的要做好记录)。按照《关于2023年度申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公告》(附件1)要求收取租金补贴申请资料,按照《关于2023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年审和合同续签有关事宜的公告》(附件2)收取承租户年审资料。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和严把审核关,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收件受理或伙同申请户弄虚作假。
三、受理和年审工作必须遵循“一公开、两公示”的原则,即政策公开,办理结果由社区和住房保障部门分别进行两次公示。
四、船山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各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市场监管、交警、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协调配合,按要求全面完成该项工作。
五、本次开展2023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和年审时间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社区把握好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公示无异义的申请资料报送至我办(遂宁市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004室;联系电话:0825-*******)。
附件:1.关于2023年度申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公告
2.关于2023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年审和合同续签有关事宜的公告
3.遂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
4.遂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
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附件1
关于2023年度申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补贴的公告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相关规定,现将申请市城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船山区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城区落户1年以上;
2.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3137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与申请辖区的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户籍不在市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即:月人均收入低于7058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已申领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父母、子女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居民
1.《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市房管局出具的无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8.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二)新就业大学生
1.《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
4.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市房管局出具的无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1.《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
4.市城区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5.居住证复印件;
6.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市房管局出具的无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8.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四、保障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7元/平方米/人/月。
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人/月。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城镇居民在市城区户籍所属社区;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城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和申请材料,提交至社区初审;社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统一上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协调相关单位联审后,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核,经公示合格后,及时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发放流程将租金补贴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六、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社区办理时间: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二)地点:城镇居民到市城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办理;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在市城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办理。
七、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保障方式为租金补贴。各街道办事处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市住保办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进入轮候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以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计算。
(六)咨询、投诉电话:0825-*******
附件2
关于2023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
年审和合同续签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遂宁市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和《遂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遂府办发〔2015〕2号)相关规定,现将市城区(船山区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5个街道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年审和合同续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工作
承租公租住房家庭需在所居住小区物管处或户籍所在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并附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等附件资料,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年审手续。
(一)社区办理时间
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5日承租户填写《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准备附件资料并提交至所属社区。
(二)办理地点
承租户在所居住小区物管处或户籍所在社区填写《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并同时提供附件资料,交至社区逐级办理(城镇居民提交至户籍所属社区,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提交至单位所在地社区)
(三)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7.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四)年审结果公示
年审结果将在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租房小区进行公示,并同时抄送各街道办办事处、社区。在公示期内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市住保办提交书面材料进行说明。市住保办地址:建设大楼10楼1004号房间(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
二、租赁合同续签工作
(一)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租金标准。按照《关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遂发改〔2015〕300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2023年市本级公租房(续签合同)租金核算表 | |||||
序号 | 小区名称 | 承租户类别 | 单价(元/月/㎡) | 房屋面积(㎡) | 年租价(元) |
1 | 惠民 | (低保) | 1 | 50 | 600 |
2 | (低收入/大学生) | 3 | 50 | 1800 | |
3 | (外来务工) | 2 | 50 | 1200 | |
7 | 为民 | (低保) | 1 | 50 | 600 |
8 | (低收入/大学生) | 3 | 50 | 1800 | |
9 | (外来务工) | 2 | 50 | 1200 | |
10 | 利民 | (低保) | 1 | 50 | 600 |
11 | (低收入/大学生) | 3 | 50 | 1800 | |
12 | (外来务工) | 2 | 50 | 1200 | |
13 | (低保) | 1 | 70 | 840 | |
14 | (低收入/大学生) | 3 | 70 | 2520 | |
15 | (外来务工) | 2 | 70 | 1680 | |
16 | 罐子口 | (低保) | 1 | 50 | 600 |
17 | (低收入/大学生) | 3 | 50 | 1800 | |
18 | (外来务工) | 2 | 50 | 1200 | |
19 | 国泰 | (低保) | 1 | 50 | 600 |
20 | (低收入/大学生) | 4 | 50 | 2400 | |
21 | (外来务工) | 3 | 50 | 1800 | |
22 | 蓝光香江国际 | (低保) | 1 | 40 | 480 |
23 | (低收入/大学生) | 3 | 40 | 1440 | |
24 | (外来务工) | 2 | 40 | 960 | |
25 | (低保) | 1 | 60 | 720 | |
26 | (低收入/大学生) | 3 | 60 | 2160 | |
27 | (外来务工) | 2 | 60 | 1440 | |
28 | 保利 | 保利(低保) | 1 | 60 | 720 |
29 | 保利(低收入/大学生) | 7 | 60 | 5040 | |
30 | 保利(外来务工人员) | 5 | 60 | 3600 | |
31 | 正黄·金域尚城 | (低保) | 1 | 60 | 720 |
32 | (低收入/大学生) | 7 | 60 | 5040 | |
33 | (外来务工) | 5 | 60 | 3600 | |
34 | 东城逸园 | (低保) | 1 | 60 | 720 |
35 | (低收入/大学生) | 7 | 60 | 5040 | |
36 | (外来务工) | 5 | 60 | 3600 | |
37 | 芙蓉别院 | (低保) | 1 | 60 | 720 |
38 | (低收入/大学生) | 7 | 60 | 5040 | |
39 | (外来务工) | 5 | 60 | 3600 | |
40 | 瑰宝明珠 | 瑰宝(低保) | 1 | 60 | 720 |
41 | 瑰宝(低收入/大学生) | 3 | 60 | 2160 | |
42 | 瑰宝(外来务工) | 2 | 60 | 1440 | |
43 | 瑰宝(低保) | 1 | 50 | 600 | |
44 | 瑰宝(低收入/大学生) | 3 | 50 | 1800 | |
45 | 瑰宝(外来务工) | 2 | 50 | 1200 | |
46 | 青冈山 | (低保) | 1 | 50 | 600 |
47 | (低收入/大学生) | 3 | 50 | 1800 | |
48 | (外来务工) | 2 | 50 | 1200 | |
49 | 天星坝 | (低保) | 1 | 60 | 720 |
50 | (低收入/大学生) | 3 | 60 | 2160 | |
51 | (外来务工) | 2 | 60 | 1440 | |
52 | 东御尚城 | (低保) | 1 | 65 | 780 |
53 | (低收入/大学生) | 7 | 65 | 5460 | |
54 | (外来务工) | 5 | 65 | 3900 | |
55 | 北滨郡府 | (低保) | 1 | 60 | 720 |
56 | (低收入/大学生) | 7 | 60 | 5040 | |
57 | (外来务工) | 5 | 60 | 3600 | |
58 | 御澜山 | (低保) | 1 | 60 | 720 |
59 | (低收入/大学生) | 7 | 60 | 5040 | |
60 | (外来务工) | 5 | 60 | 3600 | |
61 | 南湖半岛 | (低保) | 1 | 60 | 720 |
62 | (低收入/大学生) | 7 | 60 | 5040 | |
63 | (外来务工) | 5 | 60 | 3600 | |
64 | 东湖丽景 | (低保) | 1 | 60 | 720 |
65 | (低收入/大学生) | 7 | 60 | 5040 | |
66 | (外来务工) | 5 | 60 | 3600 | |
67 | (低保) | 1 | 50 | 600 | |
68 | (低收入/大学生) | 7 | 50 | 4200 | |
69 | (外来务工) | 5 | 50 | 3000 | |
70 | 金科·美湖湾 | (低保) | 1 | 60 | 720 |
71 | (低收入/大学生) | 7 | 60 | 5040 | |
72 | (外来务工) | 5 | 60 | 3600 |
附件3
编号:
遂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员类型:□ 市城区城镇居民
□ 新就业大学生
□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申请材料目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1 | 居民身份证 | 5 | 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 | ||||||
2 | 居民户口本 | 6 | 若购买车辆,提供购买发票 | ||||||
3 | 婚姻证件 | 7 | 若有工商注册,提供工商登记文件 | ||||||
4 | 收入证明 | 8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市房管局出具的无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保持书面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二、《申请人填写页》由申请人根据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收入证明”方面,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
四、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时,相关工作人员请务必认真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资料复印件上签署“已核查原件,复印属实”等说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同时,核查人需签名确认。
五、本表由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所属社区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所属街道办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填写页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 码 | |||||||||||||||||||||||||||||
婚姻 状况 | □是 □否 低保户 | 联系电话 | ||||||||||||||||||||||||||||||
户籍 情况 | □是 □否 城镇户籍 | 户籍 地址 | 落户时间 | 年 月 | ||||||||||||||||||||||||||||
工作 情况 | 工作单位 | 工作 现状 | □ 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灵活就业 □ 退休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业 | |||||||||||||||||||||||||||||
收入 情况 | 个人年收入元 ,家庭年收入元,人均年收入 元/月 | |||||||||||||||||||||||||||||||
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 □是 □否 | 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 □是 □否 | 通讯地址 | ||||||||||||||||||||||||||||
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户籍情况 | 社保缴纳情况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
城镇户籍 | 户籍 地址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 □ 是 □ 否 有营业用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用房, 价值万元; □ 是 □ 否 有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之类的机动车辆,数量辆,价值万元; □ 是 □ 否 有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万元; □ 是 □ 否 经商办企业或个体商业门市。 | |||||||||||||||||||||||||||||||
承诺上述所填写内容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真实情况,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有隐瞒、虚假等,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同时,承诺当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将及时主动向你处告知,申请更改相关信息。若未及时告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 ||||||||||||||||||||||||||||||||
注:1.“收入情况”栏中年收入按填表之日的前12个月收入总和进行计算。
2.由不动产登记、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资料进行联审,市住保办进行资格终审。
附件4
年审编号:
遂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
年审人员类型: £ 市城区城镇居民
£ 新就业大学生
£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年审材料目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1 | 居民身份证 | 5 | 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 | ||||||
2 | 居民户口本 | 6 | 若购买车辆,提供购买发票 | ||||||
3 | 婚姻证件 | 7 | 若有工商注册,提供工商登记文件 | ||||||
4 | 收入证明 | 8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市房管局出具的无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保持书面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填写页》由承租人根据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收入证明”方面,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
四、承租人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时,相关工作人员请务必认真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资料复印件上签署“已核查原件,复印属实”等说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同时,核查人需签名确认。
五、本表由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所属社区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所属街道办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填写页
承租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 码 | |||||||||||||||||||||||||||||
婚姻 状况 | □是 □否 低保户 | 联系电话 | ||||||||||||||||||||||||||||||
户籍 情况 | □是 □否 城镇户籍 | 户籍 地址 | 落户时间 | 年 月 | ||||||||||||||||||||||||||||
工作 情况 | 工作单位 | 工作 现状 | □ 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灵活就业 □ 退休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业 | |||||||||||||||||||||||||||||
收入 情况 | 个人年收入元 ,家庭年收入元,人均年收入 元/月 | |||||||||||||||||||||||||||||||
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 □是 □否 | 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 □是 □否 | 通讯地址 | ||||||||||||||||||||||||||||
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与承租人关系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户籍情况 | 社保缴纳情况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
城镇户籍 | 户籍 地址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 □ 是 □ 否 有营业用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用房, 价值万元; □ 是 □ 否 有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之类的机动车辆,数量辆,价值万元; □ 是 □ 否 有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万元; □ 是 □ 否 经商办企业或个体商业门市。 | |||||||||||||||||||||||||||||||
承诺上述所填写内容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真实情况,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有隐瞒、虚假等,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同时,承诺当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将及时主动向你处告知,申请更改相关信息。若未及时告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 ||||||||||||||||||||||||||||||||
注:1.“收入情况”栏中年收入按填表之日的前12个月收入总和进行计算。
2.“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中填写的人员为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不得随意更改填写其他人员。
3.由不动产登记、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承租户家庭资料进行联审,市住保办进行资格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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