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83破5号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3破5号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3 ) 苏 0583 破 5 号之二
申请人: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 2023 年 1 月 6 日作出 ( 2022 ) 苏 0583 破申 158号裁定,受理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作出 ( 2023 ) 苏 0583 破 5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指定管理人对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管理人未接管到金碧辉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对金碧辉公司进行审计,也未接管到财产。 管理人已将不对债务人进行审计的情况告知了债权人。经审核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 139,981.26 元,均为普通债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破产费用为 430 元。金碧辉公司无可分配资产,明显已经资不抵债。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债务人没有和解、重整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管理人遂向法院申请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确认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争议的债权。管理人未接管到财产。管理人申请宣告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欧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zdqz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书记 员 张 磊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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