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陵水黎族自治县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陵水黎族自治县沙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护沙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规范沙滩资源管理,推动沙滩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7〕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22〕22号)、《海南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置违规占用严格保护砂质岸线若干问题答复的函》(琼自然资函〔2022〕22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沙滩资源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沙滩,是指在自然条件作用下或人为加工后,由松散沉积物堆积形成,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至低潮线之间的海岸砂质地带,包括位于本县管辖海域的自然沙滩和人工沙滩。

第三条沙滩资源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沙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海岸带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三条控制线。

不符合以上规划或不满足行业管理准入目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沙滩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沙滩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组织开展沙滩范围和分类认定,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优化利用三种分类管理区域,对沙滩严重受损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修复。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组织海岸线向海一侧沙滩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审批工作,负责根据沙滩分类标准开展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沙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向沙滩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负责制定海水浴场的相关管理服务规范,负责职责范围内海水浴场和海上休闲体育娱乐活动(休闲渔业除外)的安全监管,对沙滩涉及的经营性海水浴场、A级景区、潜水经营项目和海上体育赛事开展行业指导和监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建立海洋垃圾清理联络机制,对沙滩自然属性及周边海洋生态保护做好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沙滩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职责,协调好沙滩岸线门前“三包”工作。

县政府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履行与沙滩保护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县政府委托县属国有企业对全县沙滩(不含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区域)进行管理,按程序报请审查后可建设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县政府需收回整体或部分沙滩管理权时,县属国有企业应按时拆除建设的设施并无偿交还。

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沙滩产生的经营收入分配,由县财政另行研究制定。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企业按程序报请审查后可建设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并承担相应区域管理职责。

第七条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可建设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

第八条利用沙滩开展营业性演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滩岸线应当对外免费开放并不得收取门票,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海啸等自然灾害预警,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做好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单位可根据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管理需要对沙滩岸线实行必要的封闭管理。

  第十条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如下管理义务:

  (一)在沙滩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载明管理单位名称、沙滩所属分类及管理范围示意图、主要管理制度、服务设施示意图、开放时间、投诉或监督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

  (二)履行沙滩市容环卫第一责任人义务;

  (三)履行沙滩安全生产责任;

  (四)对沙滩进行必要的日常看护、巡查,预防并制止违反沙滩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制定沙滩管理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救援、保护等工作;

  (六)依法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禁止在沙滩从事损害沙滩资源保护的下列活动:

(一)擅自新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养殖鱼塘等设施和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

(二)存储、晾晒建筑材料等生产经营物资,倾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煮食,设置各类广告;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圈占沙滩。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沙滩开展生产经营、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等规定实施。

  单位和个人利用沙滩进行旅游、观光休憩等活动,应当遵守沙滩管理单位公布的沙滩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在沙滩产生的生活垃圾并投放至规定地点,自觉拒绝违规下海、捕捞,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沙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擅自侵占、破坏沙滩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侵占、破坏沙滩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沙滩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部门联合检查、执法,依法处置环境污染等损害沙滩资源保护的行为。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沙滩资源保护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沙滩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印发文件之日后30天)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清单






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清单


旅游骑行道(宽度不大于3米)、观景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步道(宽度不大于2米)、栈道(宽度不大于2米)、淋浴更衣、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无基础可移动的服务设施(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等。

备注:1.《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清单》出自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22〕22号)第十条“(七)旅游骑行道、步道、栈道、观景台、停车场、淋浴更衣、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等旅游相关配套性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与之不同的是删除停车场,增加了无基础可移动的服务设施(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2.“旅游骑行道(宽度不大于3米)、观景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步道(宽度不大于2米)、栈道(宽度不大于2米)、淋浴更衣、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无基础可移动的服务设施(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限制要求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23〕4号)“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准入目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中第三条“(六)2.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3.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少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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