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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江北府国征﹝2023﹞2号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经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3〕30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
二、征收范围: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内、建新东路260号、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门市、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门卫、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2号办公楼、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2号库房、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库房、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办公楼、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注塑厂、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1号库房、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长安厂区内1-2区号、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260号内(长安厂新厂区)、五里店新厂区内236车间焊接线、新厂区内252车间空压循环水系统站房、五里店新厂区内236车间SC6350焊接线站房、五里店新厂区内233车间40T纯水站、五里店新厂区内233车间高压冲洗系统、五里店新厂区内机动技安处配电房、五里店新厂区内汽车配套车间、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260号内科技大楼、五里店街道雨花村37车间、五里店新厂区233车间二级综合处理站、五里店新厂区内三工厂食堂(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五、签约期限: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共计60天。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3〕30 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建新东路50号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征收现场办公室。
(二)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三)现场办公电话:023-********。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 月30日
附件
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内、建新东路260号、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门市、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门卫、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2号办公楼、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2号库房、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库房、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办公楼、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注塑厂、勤俭一村长安配件总厂1号库房、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长安厂区内1-2区号、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260号内(长安厂新厂区)、五里店新厂区内236车间焊接线、新厂区内252车间空压循环水系统站房、五里店新厂区内236车间SC6350焊接线站房、五里店新厂区内233车间40T纯水站、五里店新厂区内233车间高压冲洗系统、五里店新厂区内机动技安处配电房、五里店新厂区内汽车配套车间、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260号内科技大楼、五里店街道雨花村37车间、五里店新厂区233车间二级综合处理站、五里店新厂区内三工厂食堂(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共计******.09平方米,其中非住宅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69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328.4平方米。
(三)总户数1户,为有证非住宅。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即: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共计60天。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 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五)国家和重庆市、江北区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对象
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四)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支付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经认定后的未经登记建筑按本补偿方案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七、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分类补偿。非住宅预评估单价如下(最终补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序号 | 房屋用途 | 房屋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修建年代 | 预评估单价(元/平方米) | 备注 |
1 | 工业配套的办公用房 | 框架、钢混 | 划拨 | 2000年及以后 | 7960 | 长安科技中心,外墙玻璃幕墙,室内配有电梯 |
7790 | ||||||
砖混、混合 | 7700 | |||||
框架、钢混 | 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 | 7620 | ||||
砖混、混合 | 7540 | |||||
砖木(砖柱砖墙、砖砖、砖墙) | 7450 | |||||
2 | 工业配套的生产车间、厂房、配电房、门卫室、库房等 | 框架、钢混 | 划拨 | 2000年及以后 | 7530 | 层高6米及以下 |
砖混、混合 | 7530 | 层高6-12米 | ||||
7450 | 层高6米及以下 | |||||
砖木(砖柱砖墙、砖砖、砖墙) | 7370 | 层高6米及以下 | ||||
简易(钢) | 7370 | 层高6-12米 | ||||
7290 | 层高6米及以下 | |||||
框架、钢混 | 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 | 7610 | 层高18-24米 | |||
7530 | 层高12-18米 | |||||
7450 | 层高6-12米 | |||||
7370 | 层高6米及以下 | |||||
砖混、混合 | 7530 | 层高18-24米 | ||||
7450 | 层高12-18米 | |||||
7370 | 层高6-12米 | |||||
7290 | 层高6米及以下 | |||||
砖木(砖柱砖墙、砖砖、砖墙) | 7290 | 层高6-12米 | ||||
7200 | 层高6米及以下 | |||||
简易(钢) | 7200 | 层高6-12米 | ||||
7120 | 层高6米及以下 |
八、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非住宅
搬迁补助: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以产权户为单位,按照非住宅 20 元/平方米?日的标准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提前天数自被征收人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高不超过公告签约期限。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5%给予奖励。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补助
其它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未经登记建筑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发出前)修建的未经登记(无证)建筑,按照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适当货币补助。
九、附属设施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缴费户为单位,其民用附属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水表600元/户;
2.电表600元/户;
3.天然气3500元/户;
4.闭路450元/户;
5.宽带300元/户。
(二)涉及非民用附属设施,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收费标准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十、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对被征收人有证面积及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按初装400元/平方米、简装450元/平方米、中装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残值评估的方式,确定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
非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重新承受的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的货币补偿,按照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十一、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天然气使用证原件。
4.闭路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宽带(含网络电视)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7.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首期房屋补偿费----腾空交房----领取尾期房屋补偿费。
十二、其他
(一)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二)现场办公地点:建新东路50号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征收现场办公室。
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
现场办公电话:023-********。
十三、本方案由江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标签: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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