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襄垣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一) 总则

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襄垣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 本规划适用于襄垣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三、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四、 襄垣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二)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

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 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五、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尊重历史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外,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

(三)合理布局标准

一、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2、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二、基本标准

1、根据辖区内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情况、商业人流密集程度、城市整体规划等具体情况,以满足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和零售点平衡布局为主要目的,通过科学合理的测算评估,合理布局采取“距离+区域总量”限制的方法,设定合理布局标准。

2、城镇街道、乡镇街道等区域,采取以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调控数量的布局方式。襄垣县城网区域、侯堡镇城网区域、王桥镇城网区域的主要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其他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含30米)。

3、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场所)为单元,采取区域总量调控的布局方式,合理确定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范围,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行动态调整。

(1)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300户(含3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参照物(发展中被划入城区的村落参照此规定);

(2)200户(500人)以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3)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等内部职工人数5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4)以下区域总量控制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形成新的批发市场,对超出设置标准的区域零售点,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

襄垣县城新建西街(太行路口至长兴路口,全长1000米),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20个。

襄垣县城府前南路(开元街口至金威口530米),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12个。

襄垣侯堡镇潞安大街(红绿灯十字口以西至西区口800米),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17个。

(5)襄垣县辖区内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美食城等场所设置零售点的,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市场内其他申办点参照物;

(6)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可以设定1个零售点,增设零售点应符合环境条件及实际需求;

(7)滨河东路以东、迎宾路以南等发展型街道设置零售点距离为100米,并根据人口及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为正常街道标准设置零售点。

三、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申请人被人民法院、政府社会征信系统等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

2、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设于大门两侧的小房间,供看守大门、登记访客、收发邮件快递或占用居民楼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地下车库等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楼梯间、储藏室、车库、农村院内等。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液化气、炸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涉及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影剧院、娱乐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4)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发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学生用品、床上用品、足疗保健、彩票销售、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快递超市、汽车租赁、机耕农具、运输信息、茶馆、会所、小饭馆、水果店、干果店、小宾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等非主营食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经营场所。

3、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属于下列特定区域之一的: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100米以内的区域;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4)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5)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1、申请人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相关部门核发证明的重点优抚对象,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转业军人自主择业或退役后两年未实现就业的退伍军人,在申请的经营场所为距离限制的前提下,距离限制区域按规定间距的50%以上。

2、因政府规划、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棚户区拆迁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灭失的,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并重新选址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的,距离限制区域按规定间距的50%以上。

3、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经本单位审核,并向市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距离限制区域按规定间距的50%以上,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间因不可抗力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只设立1个零售点;

(4)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只设立1个零售点;

(四)附则

一、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本规划所指“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之间,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三、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四、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布局标准不同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区域或街道布局标准。

五、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零售点的测量标准:以栅栏等围栏为主体的校园围墙测算依据起点为距离最近的院墙周边;以水泥砖墙为主体的校园围墙测算起点依据为进出通道口;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进出口通道的认定标准,由襄垣县烟草专卖局结合实际予以认定。

六、本规划中的“以上”、“内”、“不低于”、“不超过”、“不少于”等均包括本数。

七、本规划由襄垣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八、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襄垣县烟草专卖零售合理化布局实施方案》(2021年)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襄垣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山西省襄垣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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