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施洞镇苗族旅游文化园招商方案

台江县施洞镇苗族旅游文化园招商方案


(2023年试行版)


一、总则

为丰富施洞苗族文化旅游景区的旅游业态,全面加强台江县施洞镇苗族旅游文化园商业运营管理,盘活园区资产,打造台江“非物质文化遗产街区”,增加园区人流量和影响力,特制订本招商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台江县施洞镇苗族旅游文化园可租赁房屋。

三、业态规划

台江县施洞镇苗族旅游文化园分为服饰组团、手工艺组团、银饰组团、刺绣组团共4个区,其中服饰组团房屋已经

招商出租。结合市场发展,满足市民和游客需求,拟对园区业态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园区规划定位

根据台江县施洞镇苗族旅游文化产业园的地域性、房屋结构和功能性,围绕苗族服饰、苗族银饰、苗族刺绣、苗族手工艺四大非遗为主导产业,民宿酒店、餐饮、苗药养生、休闲娱乐为辅助产业。

(二)区域业态定位

1、服饰组团,定位为苗族服饰制作、苗族服饰展示、苗布苗线制作及展示、特色民宿产业、休闲娱乐产业、婚庆摄影,业态名称“苗族服饰购物摄影街区”。

2、手工艺组团,定位为蜡染、剪纸、芦笙制作、龙头雕刻、嘘花制作、木鼓制作、根雕艺术,业态名称“苗族传统手工艺研学制作体验街区”。

3、银饰组团,定位为银饰工匠工作室或作坊、打银研学体验,业态名称“苗族手工银饰街区”。

4、刺绣组团,定位为苗族刺绣工作室或作坊,业态名称“苗族手工刺绣街区”。

5、著名品牌、驰名商标、实力强影响力大的商家进入园区发展的,不作具体区域要求,根据商家需要洽谈确定。

四、招商管理

园区招商须符合园区规划定位和区域业态定位要求,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一)招商入驻条件

1、符合园区业态规划,严格按照业态规划进行招商落地。

2、新引进商户须遵守园区管理制度,接受考核管理,按时交租和物业费。

(二)房屋出租方式

房屋以整栋方式出租,不得以单个门面方式出租。

(三)合同保证金

1、合同保证金是诚信经营的基本保障,收取标准如下:一栋2万元。

2、合同保证金缴纳须在合同签署时一次性缴清,如拖欠或拒交,则合同解除。

(四)房屋租金

1、园区房屋资金收取方式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区域布局结合实际进行房屋租金定价。

台江县施洞镇苗族旅游文化园房屋租金定价标准如下:

区位

数量(栋)

租金(元/m2月)

备注

甲区刺绣组团

18

18.1


乙区服饰组团

20

18.1

已招商出租

丙区手工艺组团

19

18.1


丁区银饰组团

27

18.1


展厅

15

10


(说明:各业态分区一层二层三层均为经营区,按经营区价格出租,如有特殊情况不按照本租金政策执行,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2、从合同租赁期第4年开始经营区每年按租赁合同基本租金单价的5%逐年递增。

3、合同签订前,须预交半年租金。

4、租金按季度交付。

5、在管理费方面给予优惠。

6、进入园区商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县内的其他优惠政策。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89*****460

五、退出机制

(一)经营不善退出

商户已经完成装修并开始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难以持续,商户可申请退出。主动申请退出的,房屋主体结构需保持完好无损,通过验收后退还合同保证金,一个月内办理完成退租手续,商户一个月内须清房移交。如拖欠租金或物业费的,应补交齐租金和物业费(卫生清洁费)。

(二)未装修经营退出

商户与贵州苗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但在合同约定3个月内未装修完成并经营的,合同解除,贵州苗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回所租赁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商户自行承担。

(三)擅自转租行为退出

园区房屋不允许商户个人擅自转租,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转租的,承接商家必须经过贵州苗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到贵州苗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完善相关资料。如未经贵州苗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擅自转租的,贵州苗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商家自行承担。

(四)政府统一规划使用退出

若因政府统一规划利用,则在租期内的商户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退出后退还商户所缴纳的未到期部分租金;若有装修投入的商户,经审计评估后以审计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六、优惠政策

为支持商户入园经营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含装修期),具体如下:

1、一般经营性商户(含酒店民宿、休闲娱乐、小吃餐饮、婚庆摄影等),免租期3年。

2、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商户(含银饰、刺绣、传统手工艺及服饰等)。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类经营商户,免租期15年;获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高级工艺美术师”类经营商户,免租期10年;获得“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级工艺美术师”类经营商户,免租期7年;获得“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类经营商户,免租期5年。

3、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师商户除享受免租年限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手工艺加工政府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类经营商户,奖励装修所产生实际费用的60%;获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高级工艺美术师”类经营商户,奖励装修所产生实际费用的50%;获得“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级工艺美术师”类经营商户,奖励装修所产生实际费用的40%;获得“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类经营商户,奖励装修所产生实际费用的30%。资金来源为县级预算的民族发展资金和上级的国家、省、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每平米装修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超过部分不予计入奖励范畴)

4、如政府在园区进行业态调整,出台新的优惠政策的,按照新的优惠政策执行。

5、入驻园区的商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县惠企纾困相关的优惠政策,但同类优惠的不可重复享受。

6、在物业管理费方面给予优惠,视商户经营的情况,可适当免除。

7、通过招商引进省级以上知名品牌,或影响力大,可为园区带来较大人气和发展的商家,优惠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协商,报主管部门审批。

七、附则

1、本方案自签章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2、本方案最终解释权贵州苗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招商 方案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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