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生活区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采购院内议价公告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生活区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采购院内议价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生活区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采购项目
2.防治虫种: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蚁类、蛾蠓、蛇等
3.防治区域:桃源宿舍区、白沙宿舍区、星湖宿舍区、新民路宿舍区、津头宿舍区、北院宿舍区
4.项目预算:9.3万元,每年预算3.1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否则报价无效);
5.服务期限:3年。若各宿舍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另行招标包含有害生物防治的综合性物业服务后,本次招标的服务即终止,按服务期结算费用。
二、服务次数及内容
(1)外围每月进行一次大消杀。如果虫害密度升高,服务方要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如遇到全市性开展统一爱国卫生运动及上级部门检查,必要时无条件增加防治次数。
(2)按照要求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除“四害”统一行动,每次持续7天。
(3)突发情况服务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三、防治标准及效果
1.保证“四害”、白蚁及各种虫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不足危害的水平,符合全爱卫生除四害标准,并能通过有关单位的卫生检查。如因检查不能通过并被罚款,则所有罚款和责任由中标方负责。
2.外环境,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GB/T*****GB/T*****GB/T ***** GB/T*****规定的范围内。
四、中标方责任
1.中标方需提供公司经营证照和相关生产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交予院方备案。
2.中标方保证所有药物符合国家规定,所使用的除四害药物按国家规定有“三证”、使用全国或省爱卫会推荐、认定的药物,严禁使用急性灭鼠或其他国家明文禁用的药物。
3.中标方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完成每次灭鼠灭蟑等服务工作,做好施工记录,向院方如实反映消杀效果及存在问题。
4.中标方需要在不影响生活区正常休息的情况下进行文明工作。
5.按照所服务项目的内容,中标方定期对生活区的场所进行虫害的防治及灭杀工作,确保服务质量,使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
6.中标方在生活区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院方管理制度,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等。中标方在院方生活区范围内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人员伤害由中标方负完全责任。
7.每次进行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工作,中标方负责质量跟踪,并以书面形式向院方反馈。每次服务结束后,填写《服务记录单》(一式二份,双方各留一份)并签名确认,作为每次服务记录凭据。
8.对易发生被人畜误食的投药场所,应当设立警示标语,因中标方的原因造成院方损失的,由中标方方负责,与院方无关。
9.帮助院方落实除四害的综合防治措施,提出改进意见。
10.若服务方的工作与院方的经营有冲突,服务方服从院方的合理安排,服从院方的管理及规定。
11.如果服务因天气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服务方需同院方协商,在获得院方同意后另行尽快安排服务时间。
12.服务方选择GB/T*****GB/T*****GB/T ***** GB/T*****规定中的方法,不定期对生活区病媒生物密度实施监测,所需的监测费用由服务方负责。由医院指派人每个服务区指定三个点进行监测。控制效果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第一次,医院给予书面警告处理;违约累计二次,医院有权处违约金5000元;违约累计三次,医院有权有权处违约金*****元,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方按照服务合同金额10%赔偿医院。
五、投标人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灭四害防治防控的相关资质;
3.不接受联合体。
4.投标人未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六、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每季度期满后,并经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后,中标方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甲方按季度向中标方支付防治服务费用。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生活区13栋住宅楼二楼招标办公室
报名电话:0771-******* 招标办 钟老师
咨询电话:0771-*******总务科
报名时间: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6日
议价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八、报名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报名资料应包含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邮箱,否则报名无效。
九、其他相关要求
1.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2.根据要求编制材料,报价文件一式八份;
3.院内议价时间及地点以医院官网公告为准。
十、说明: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供应商在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管理: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由议价小组现场确认为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
4.向与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资格预审合格且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院方;
6.已响应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后擅自撤回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
7.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潜在供应商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的;
8.不遵守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9.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议价、比选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10.有行贿情形的;
11.经医院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所有自行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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