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3、红湖11号教学楼门前体育场改造 招标公告
新疆大学3、红湖11号教学楼门前体育场改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新疆大学3、红湖11号教学楼门前体育场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4月13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S2023-016
项目名称:新疆大学3、红湖11号教学楼门前体育场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55
最高限价(元):*******.55
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工期:40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供应商须具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须具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及等级: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书面声明(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3月31日至2023年04月1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4月13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客户端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3年04月13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依据《自治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质(2019)7 号、《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XJJ119-2020)等标准规定(注:此规定各项费用已按《关于新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取方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2020 年 第 120 号计取)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标准、各方主体责任、强化监管 及工作保障措施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新建质〔2019〕7 号)、《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XJJ119-2020)等标准规定。
3、各供应商需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填报施工各项措施费用,施工图纸、地勘报告、清单特征描述、工程现场已明确的,措施费结算不予调整。
4、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为用工单位;支付方 式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支付周期按月支付。
5、投标企业需在新疆工程建设云网站(http://jsy.xjjs.gov.cn)上完成资质信息及人员信息个人实名制录入(以新疆工程建设云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准)
6、区外进疆建筑企业需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建筑市场 统一开放的通知》,登录新疆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新疆工程建设云,网址:http://jsy.xjjs.gov.cn),注册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7、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文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特别提示:
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大学
地 址:天山区胜利路666号
联系方式:09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乌鲁木齐市益民大厦A408
联系方式:09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郜峰
电 话:0991-*******
招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