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206破32号无锡润鑫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公告

(2021)苏0206破32号无锡润鑫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公告

江苏省 无锡市惠山 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 ) 苏 0206破32 号

申请人: 无锡润鑫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授村.

诉讼代表人: 蒋伟, 该公司管理人负責人

因无锡润鑫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润鑫公司)未自觉履行 (2020) 苏 0206民初 2684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市锦逸工业用气供应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润鑫公司以其资不抵债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将该菜秘送破产审查. 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无锡瑞天经済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润鑫公司管理人。2021年 12月 23 日润鑫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 中请, 称经清理, 无财产可供分配,且债务人润鑫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润鑫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 润鑫公司已不实际经营,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接管 到润鑫 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财务账册, 企业印章、职工花名册, 设备原材料等. 截止目前, 经管理人查询,未发现润新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不动产,动产,润鑫公司无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 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 1200 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洁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儂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现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中请宣告润鑫公司破产, 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润鑫公司的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交润鑫公司实际财产状况 账册及文书等材料, 导致润鑫公司的财产状况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全面查清, 管理人无法全面进行清算, 润鑫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八条之规 定, 另行要求润鑫公司的版东对润鑫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无锡润鑫册舶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无锡润鑫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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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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