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乌烈镇峨港岭石料矿矿点V1矿山周边石料的公示》信息撤销的公告
关于《关于乌烈镇峨港岭石料矿矿点V1矿山周边石料的公示》信息撤销的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然源资和规划局
关于《关于乌烈镇峨港岭石料矿矿点V1矿山周边石料的公示》信息撤销的公告
昌自然资告字〔2023〕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我局无权发布无主物认定信息相关公示,现我局撤销2021年9月7日公示的《关于乌烈镇峨港岭石料矿矿点V1矿山周边石料的公示》信息。
特此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3日
标签: 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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