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83破88号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3)苏0583破88号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 ) 苏 0583 破申 90 号

申请人:江苏新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石牌益伸路144号3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W0TKC2W。

法定代表人:张楠。

被申请人: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133号4层4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0KY387B。

法定代表人: 陈少林。

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请求本院执行局将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遂决定将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编立 ( 2023 ) 苏0583破申90号案件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2日在昆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现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少林。主要经营范围为:高导热材料、高导电材料、高强度材料、光学材料技术开发与销售。

江苏新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昆 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83民初6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权利人江苏新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 (2022)苏0583执6860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苏州范围内未见有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债务,江苏新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将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具体到本案中,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有权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昆山市,本院具有管辖权;再次,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债务来看,经执行仍未履行债务,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本院认定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新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苏州中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苏军伟

欧平

胡凡青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 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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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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