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布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仁布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仁布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仁布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各单位:

《仁布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仁布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仁布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附件1

仁布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依据财政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成立县政府采购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县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第六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法拟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拟定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三)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四)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

(六)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采购单位职责:

(一)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核实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需求。

(二)将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县财政审核,县财政根据各采购单位的需求情况预算当年的政府采购资金。

(三)单位一把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协助配合做好政府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验收、登记、使用、管理等工作。

(五)申请财政部门做好市交易中心采购项目监管工作。

第八条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者,为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供应商在提供采购单位所需物资时,要有丰富的货源、保证商品质量、供货渠道正规等;

(三)供应商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的主体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参与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三章采购标准

第十条县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品目为: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5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3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的采购。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品目为: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服务类的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五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需求明确、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其程序为: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一把手负责指定2名以上人员组成;

(二)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结合本单位采购实际明确采购数量、规格参数、具体要求等;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四)组织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填写审核决议表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当于招标会5日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采购中心指定的账户上。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验收

(一)采购物资的验收。由采购单位在采购物资到位之前三天通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同对供应商提供的物资标准、质量、数量、规格、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与供应商协商沟通,退回不合格的物资,确保政府采购物资完整。

(二)采购工程项目的验收。由采购单位和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质量、安全性质、技术水平、功能使用等进行验收,对工程技术要求高的项目,邀请相关专家一起参与验收。

(三)采购服务的验收,由采购单位和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进行验收。

第五章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需求申报,即需求部门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政府采购计划需求申报。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计划需求申报审批的程序为:由申报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单、采购申请计划表,审批单、计划表的格式为一式两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留存一份。根据申报的内容和资金来源情况,由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采购方式意见,报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审批标准:采购单位的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后,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由采购单位按照采购程序自行采购;采购单位的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至30万以下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后,部门分管领导签字,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签,由采购单位按照采购程序自行采购;采购单位的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在30万以上(含30万元)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三条申报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及时将审批后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单和集中采购申报计划表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采购。

第六章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确定成交的供应商,由采购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送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采购方和供应商要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采购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合同前需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章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县财政资金支付方式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是在政府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已审批的基础上,并已按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了规范采购,程序合法、验收合格后的支付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审核。采购单位的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在5万元以下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查,部门分管领导签字,财政局长、财政分管副县长把关资金支付;采购单位的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查,部门分管领导、县长签字,200万以上的需书记审签,财政局长、财政分管副县长把关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采购方(采购单位)按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在“仁布县经费报销审批表”签字后,按照报账程序协助财政办理支付业务。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照财务规定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人大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六)其他违规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招标法的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由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招标法的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中心、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采购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其它方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仁布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仁布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仁政发〔2016〕370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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