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

关于征求《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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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文件通知成文日期: 2023-04-04

关于征求《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
《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

发布时间:2023-03-10 10:49浏览次数:字体:[ ]来源:厅禁捕办

根据我省渔业船舶和船员管理需要,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和《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25日前反馈我厅为感。

联系人:王伟萍 联系电话:0791-******** 邮箱:jxsjbb@163.com


附件1:《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试行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附件2:《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10日

附件1:


江西省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试行)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所在地为本省的公民或注册地在本省的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渔业船舶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负责省本级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1个船籍港。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渔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登记档案,加强渔业船舶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渔业船舶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第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前,应先通过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定,以及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不从事捕捞作业的渔业船舶提供从业说明。

制造的渔业船舶,或因继承、赠与、购置、拍卖或法院生效判决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需要变更船名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  

第九条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三)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四)渔业船舶建造设计图纸或相关技术参数说明。

(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六)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申请养殖渔船和养殖辅助船提供)。

(七)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登记机关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准予登记的,应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说明书,并交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章 渔业船舶登记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说明书;

(四)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申请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提供)或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申请养殖渔船和养殖辅助船提供),不从事捕捞业或养殖业的渔业船舶,提供用途说明书;

(六)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证书。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为5年。  

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说明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对渔业船舶证书进行年度审验登记。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证书必须随船携带。

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同一渔业船舶可以依法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抵押关系设定顺序,以抵押登记的先后为准。

第二十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四)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人依法转移船舶抵押权的,应当和承转人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事先通知抵押人。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有关抵押权转移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存原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说明书。

(三)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1.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

5.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四)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发现申请变更事项将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并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有权机关。

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相关证书,并收回、注销原有证书。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或因规定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证书。

  1.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2. 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6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自行或因规定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相关书面声明。

    (五)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证书,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因依法拍卖和法院生效判决发生转移,但原所有人未申请注销的,依法取得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

    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拆解或销毁的,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渔业船舶登记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有应当注销的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6个月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渔业船舶证书:

    (一)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证明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

    (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登记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抵押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七章 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申请补发渔业船舶证书期间需要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的临时渔业船舶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渔业船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船籍港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轮机员;

(三)机驾人员;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渔业船员证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和职务船员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船员健康标准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一级船副、一级轮机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本科以下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副、二级轮机员、机驾员证书;

第十条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申请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二级轮机人员、机驾人员、普通船员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

省在昌直属单位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渔业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考试大纲(见附件4)。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条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由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要求印制。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见附件5)。

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

渔业船员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出港前10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职务船员不得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条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第二十一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三)服从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

(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七)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八)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九)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十)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十一)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第二十二条船长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当渔业船舶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二)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船员、财产或船舶安全,以及造成渔业资源破坏和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三)当渔业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决定船上人员撤离渔业船舶;

(四)在渔业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报经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后弃船,紧急情况除外;

(五)责令不称职的船员离岗。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第四章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有关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学员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立渔业船员服务机构。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可以为渔业船员代理申请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渔业船员事务,提供渔业船员船舶配员等服务。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渔业船员职业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与渔业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保障渔业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防治职业疾病。

第三十条渔业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患病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给予救治;渔业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业船员,是指服务于渔业船舶,具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人员。

船舶长度,是《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登记的“船长”。

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即《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登记“主机总功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附件2:江西省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附件3:江西省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附件4:江西省渔业船员考试大纲;

附件5:江西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附件1

江西省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序号

证书分类

证书等级

适任规范

1

驾驶人员

一级船长

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不含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一级船副

二级船长

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24米含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船副

2

轮机人员

一级轮机长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一级轮机员

二级轮机长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轮机员

3

机驾长


适用于船长不足24米,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备注:驾、机不统一时如何定船舶等级,二等船与机驾船除独立机舱外,12米船长能否界定?

附件2

江西省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序号

船员

视 力

辨色力

听 力

其 他

1

驾驶人员

两眼裸视力均0.8以上,或裸视力0.6以上且矫正视力1.0以上

辨色力完全正常

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

1.患有精神疾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严重损害健康的传染病和可能影响船上正常工作的慢性病的,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2.肢体运动功能正常;

2

轮机人员

两眼裸视力均0.6以上,或裸视力0.4以上且矫正视力0.8以上


3

普通船员


无红绿色盲

附件3

江西省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1. 渔业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晋升:

    (一)驾驶人员:二级船副→一级船副;二级船长→一级船长。

    (二)轮机人员:二级轮机员→二级轮机长→一级轮机员→一级轮机长。

    二、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资历条件:

    (一)初次申请:在相应渔业船舶担任普通船员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申请证书等级职级提高:持有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附件4

江西省渔业船员考试大纲

(理论考试)

一、驾驶人员

相关说明

(一)表中“一级、二级”分别对应船舶长度“24米以上”、“24米以下”带独立机舱的内陆渔业船舶。

(二)表中“○”对应 “了解”层次,“◎”对应“熟悉”层次,“●”对应 “掌握”层次。

科目一 避碰规则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船长

船副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总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

2.责任





(1)不能免责的疏忽的对象

(2)责任条款所列的各种疏忽的含义,应负的责任

(3)“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条件、行动

3.制定特别规定的对象、内容、要求

4.定义

二、航行与避让





1.行动通则





(1)了望

(2)安全航速

(3)航行原则

(4)避让原则

2.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1)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

(2)机动船追越

(3)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的行动要求和避让规定

(4)机动船尾随行驶的行动要求

(5)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的避让规定

(6)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行动要求和避让规定

(7)机动船在汊河口相遇时的避让要求

(8)机动船掉头前的行动要求和过往船舶的行动要求

3.除快速船外,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时,船舶、排筏应遵守的规定

4.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行动的具体规定

5.靠泊、离泊





(1)机动船靠泊、离泊前的行动要求

(2)在靠泊、离泊水域附近行驶的船舶的行动要求

6.渔船捕鱼的具体规定

三、号灯、号型、声响信号





1.号灯和号型的设置位置、照射角度、能见距离

2.在航的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号灯和号旗的识别及应用

3.在航的船队号灯的识别及运用

4.船舶、排筏停泊时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5.搁浅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及运用

6.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或者地段号灯和信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7.工程船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8.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前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9.渔船不在捕鱼时和在捕鱼时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10.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锚泊前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及运用

科目二 渔船驾驶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船长

船副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航道与气象





1.内河航道

2.内河助航标志

3.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4.水文要素

5.气象常识

二、船艺





1.船舶结构





(1)船体结构

(2)船体尺度

2.渔船主要设备





(1)系缆设备

(2)锚设备

(3)其他主要设备

三、船舶操纵





1.船舶的基本航海性能





(1)船舶浮性

(2)船舶稳性

(3)船舶摇摆性

(4)船舶抗沉性

(5)船舶快速性

(6)船舶旋回性

2.船舶操纵基础





(1)车舵效应

(2)风、浪和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3)浅水效应及岸壁效应

(4)船间效应

3.船舶操纵





(1)抛、起锚操纵

(2)船舶掉头操纵

(3)靠、离泊操纵

4.特殊条件下的船舶航行方法




(1)大风浪中船舶航行及操纵方法

(2)能见度不良时船舶的航行方法

(3)弯曲河段的航行方法

5.船舶应急操纵





(1)船舶碰撞时的应急操纵

(2)船舶搁浅与触礁时的应急操纵

(3)船舶失火时的应急操纵

(4)船员落水时的应急操纵

(5)弃船与逃生时的应急操纵

科目三 船舶管理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船长

船副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9.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10. 相关地方性渔业管理法规

二、渔业船员职责





1.渔业船员职务职责





(1)渔业船员通用职责

(2)船长的职责和权力

(3)船副(值班驾驶员)职务职责

2.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船舶航行值班制度

(2)船舶停泊值班制度(包括系泊、锚泊值班)

三、渔业船舶应急管理





1.船舶消防

2.水上救生与求生

3.船上救护

4.各项应变部署





(1)消防应变部署

(2)人落水营救部署

(3)进水抢险应变部署

(4)弃船、救生应变部署

5.应变演习规定及注意事项

二、轮机人员

相关说明

(一)表中“一级”、“二级”分别对应主机总功率在“250千瓦以上”、“250千瓦以下”带独立机舱的内陆渔业船舶;

(二)表中“○”对应 “了解”层次,“◎”对应“熟悉”层次,“●”对应 “掌握”层次。

科目一 渔船主机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轮机长

管轮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渔船柴油机基本知识





1.柴油机常用技术名词

2.柴油机的工作原理及特点

3.国产柴油机型号表示法、船舶柴油机分类

二、渔船柴油机的主要部件





1.机座、机体、主轴承

2.气缸套、气缸盖

3.活塞连杆组件

4.曲轴组件

三、渔船柴油机的主要系统





1.船用柴油机换气系统

2.燃烧基本知识与燃油系统

3.柴油机润滑系统

4.柴油机冷却系统

5.柴油机起动装置

6.柴油机调速装置

四、渔船船舶轴系和螺旋桨





1.船舶轴系

2.螺旋桨

五、渔船柴油机运行管理





1.柴油机的操作

2.柴油机的保养

3.柴油机故障诊断和维修

科目二 机电常识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轮机长

管轮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电工基础知识





1.直流电的基础知识

2.交流电的基础知识

3.三相电源、三相负载的连接方法

二、电工仪表





1.电流及电压的测量

2.功率的测量



3.万用表的使用

4.兆欧表的使用



三、渔船船舶电机





1.直流电机

2.异步电动机



3.同步发电机



四、渔船电器设备





1.常用控制电器



2.典型控制电路

3.渔船船舶电力系统



4.电气安全与安全用电

科目三 轮机管理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轮机长

管轮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轮机基础





1.机械识图



2.机械传动



3.量具与仪表



二、船用泵





1.船用泵概述

2.常用泵的基本结构与应用

三、甲板机械





1.液压传动的基本知识

2.操舵装置

3.锚机和绞缆机

四、轮机部船员职责与制度





1.轮机部船员职责

2.轮机部值班制度

五、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9.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10. 相关地方性渔业管理法规

六、船舶油料、物料及备件的管理





1.燃油的管理

2.润滑油的管理

3.备件和物料的管理

七、船舶安全运行与应急处理





1.航行工况及其操纵要求

2.船舶动力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

3.各种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海损事故的应急处理

5.船舶消防

6.渔船防污染措施

三、机驾长

相关说明

  1. 适用于无独立机舱的内陆渔业船舶。

  2. 表中“○”对应“了解”层次,“◎”对应“熟悉”层次,“●”对应“掌握”层次。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机驾长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机驾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9.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10. 相关地方性渔业管理法规

第二部分 避碰规则

一、总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

3.责任和定义

二、航行与避让


1.行动通则


(1)了望

(2)安全航速

(3)航行原则

(4)避让原则

2.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1)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

(2)机动船追越

(3)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4)机动船尾随行驶的行动要求

(5)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

(6)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7)机动船在汊河口相遇时的避让要求

(8)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的避让责任

(9)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

(10)快速船相遇

(11)机动船掉头

3.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4.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规定


(1)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行动的具体规定

(2)靠泊、离泊

(3)船舶、排筏停泊行动的具体规定

(4)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行动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机驾长

三、号灯和号型


1.号灯和号型的设置位置、照射角度、能见距离

2.号灯和号型的适用范围、显示时机和要求

3.各类船舶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及运用

4.渔船不在捕鱼时和在捕鱼时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四、声响信号


1.船舶配备声响信号设备要求

2.声号的含义

3.船舶相遇时声号的识别与运用

五、附则

第三部分 渔船驾驶

一、渔船概述


1.渔业船舶分类

2.渔船的结构和性能

3.渔船的主要设备

4.渔船日常维护保养

二、操纵基础知识


1.车舵效应

2.水流对操纵性能的影响

3.系、离泊操纵

4.特殊情况下操纵与航行


(1)大风浪中的船舶操纵

(2)船舶防碰撞的操纵

(3)搁浅与触礁

(4)弃船

(5)主要设备损坏时的船舶操纵

(6)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

(7)急流滩河段的航行

(8)冰区的航行

三、内河助航和安全标志


1.内河航标

2.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四、渔船应急


1.船舶堵漏

2.消防应变

3.救生应变

4.人落水营救

第四部分 轮机常识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机驾长

一、柴油机常识


1.柴油机的基本概念及类型

2.柴油机机件组成及工作原理

3.柴油机常见故障的原因及检修

4.燃料油

5.润料油

二、挂桨装置常识


1.挂桨装置的型号及分类

2.挂桨装置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3.挂桨装置的维护与检修

三、渔船电气常识


1.电气常识

2.蓄电池的正确使用与日常维护

3.船舶安全用电

四、其它动力装置

四、基本安全培训(内陆)

相关说明

  1. 适用于所有内陆渔业普通船员。

  2. 表中“○”对应“了解”层次,“◎”对应“熟悉”层次,“●”对应“掌握”层次。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内陆渔业普通船员

一、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1.渔船应急应变


(1)失控

(2)弃船

(3)火灾

(4)碰撞

(5)堵漏

(6)人员落水

(7)防污染

2.渔业法规概要

二、水上求生


1.水上求生的种类、要素和主要危险

2.救生设备及使用


(1)救生衣

(2)救生圈

3.在水中应采取的保护行动


(1)穿着救生衣游泳

(2)未穿救生衣者的自救行动

(3)冷水中应采取的行动

(4)油火水面应采取的行动

(5)落水者在水中登船的要领

三、渔船消防


1.火灾的种类

2.灭火剂的种类

3.渔船灭火


(1)渔船火灾的特点

(2)固体物质火灾灭火程序

(3)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灭火程序

(4)带电火灾灭火程序

4.灭火器使用

5.渔船日常防火须知

四、急救


1.常见伤害种类


(1)溺水

(2)机械伤害

(3)骨折

(4)中暑

(5)灼伤

2.急救措施与演练


(1)人工呼吸

(2)人工胸外心脏挤压术

(3)外伤出血与止血

(4)消毒与包扎法

(5)固定

(6)搬运

3.常用的急救药品和器材

五、渔船事故防范


1.航行前安全准备

2.航行时安全

3.系泊时安全

4.作业时安全

5.其它安全

六、案例分析


选择典型的渔船水上事故案例分析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

江西省渔业船员考试大纲

(实操评估)

一、驾驶人员

相关说明

(一)表中“一级、二级”分别对应船舶长度“24米以上”、“24米以下”带独立机舱的内陆渔业船舶。

(二)表中“●”为要求掌握的内容。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船长

船副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船舶操纵





1.船舶航行





(1)了望的手段与方法

(2)安全航速的选用

(3)船舶间的联系,避碰行动的采取

2.船舶离泊操纵





(1)准备工作

(2)通信设备、声响与灯光信号的运用

(3)离泊过程中操纵的安全性、准确性



3.船舶靠泊操纵





(1)准备工作

(2)通信设施、声响与灯光信号的运用

(3)操纵的合理性,缆绳系带的合理性



4.船舶抛锚操纵





(1)锚地选择要点



(2)锚位选择



(3)抛锚操纵



(4)号灯(号型)显示的时机

5.船舶起锚操纵





(1)掌握周边水域环境

(2)起锚前车、舵、锚机、助航仪器等情况检查

(3)起锚前运用VHF、声响与灯光信号与周边船舶联络

(4)起锚操纵



二、船舶应急处置





1.突遇能见度不良时航行操作





(1)安全航速选用

(2)了望、避碰

(3)与周围船的联系

2.大风浪中船舶操纵





(1)确保水密

(2)确保排水畅通

(3)确保船舶稳性,固定活动物体

3.船舶失控应急





(1)号灯号型

(2)应急操船



(3)与主管机关联系

4.船舶火灾的应急





(1)应急操船



(2)正确判断火情,并进行自救(灭火)

(3)对外求援

5.船舶触礁、搁浅的应急





(1)应急反应

(2)船舶操纵



(3)对外求援

6.人员落水应急





(1)变信号

(2)应急操纵船舶



(3)救助落水者


二、轮机人员

相关说明

  1. 表中“一级”、“二级”分别对应主机总功率在“250千瓦以上”、“250千瓦以下”带独立机舱的内陆渔业船舶;

  2. 表中“●”为要求掌握的内容。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轮机长

管轮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轮机工具、量具的使用





1.游标卡尺的使用(活塞销直径、活塞环厚度的测量)



2.厚薄规的使用(活塞环天地间隙、搭口间隙或气阀间隙的测量)



3.外径千分尺的使用(活塞、活塞销、轴瓦的测量与圆度和圆柱度的计算)



4.量缸表的使用(气缸套的圆度和圆柱度测量)



5.曲轴拐档表的使用和记录



二、动力设备的操作





1.船舶主柴油机的启动操作



2.船舶主柴油机启动后的参数监测和调整



3.船舶主柴油机的停车操作



4.发电柴油机的运行管理维护




三、动力设备的运行管理





1.船舶主柴油机及系统故障判断、分析与排除



2.发电柴油机故障判断、分析与排除


3.活塞式空气压缩机设故障判断、分析与排除




4.船用齿轮箱故障判断、分析与排除



5.舵机及系统故障判断、分析与排除



6.泵系故障判断、分析与排除



四、电工基本操作





1.电工仪表的使用



2.照明电路安装与检修



3.电缆的绝缘检测与电缆端头处理



4.蓄电池状态的判定与蓄电池的充电



五、应急处置





1.船舶消防



2.船舶污染事故



3.全船失电



4.机损事故发生时的处理原则



三、机驾长

相关说明

  1. 适用于无独立机舱的内陆渔业船舶。

  2. 表中“●”为要求掌握的内容。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机架长

一、渔船驾驶


1、掌握车、舵的使用

2、保持航向的稳定性

3、声号、信号的使用

二、渔船离泊


1、掌握车、舵的使用

2、合理借助风、流作用

3、掌握环境情况

三、渔船靠泊


1、掌握车、舵的使用

2、合理借助风、流作用

3、掌握环境情况

四、基本安全培训(内陆)

相关说明

  1. 适用于所有内陆渔业普通船员。

  2. 表中 “●”为要求“掌握”的内容。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内陆渔业普通船员

1、救生衣

2、救生圈

3、灭火器

4、人工呼吸

5、人工胸外心脏按压

6、包扎法

7、油污染处理

附件5

江西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船舶类型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长度≥45米内陆渔业船舶设立独立机舱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2名

24米≤长度<36米设立独立机舱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长度≤24米设立独立机舱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设立独立机舱

一级轮机长

一级轮机员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设立独立机舱

二级轮机长

二级轮机员

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设立独立机舱

二级轮机员


船舶长度不足24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非设立独立机舱

机驾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渔业船舶 渔业船 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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