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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2023年“50”家庭牧场建设项目实施公告
泾源县2023年“50”家庭牧场建设项目实施公告
根据《泾源县肉牛产业专班2023年工作方案》(泾党办发[2023]22号)和《泾源县“50”家庭牧场建设管理规范》精神,现就泾源县2023年“50”家庭牧场建设项目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县饲养肉牛存栏50头以上(含50头),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的家庭农场。
二、补贴方式及标准
(一)补贴方式:以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验收结果为准,对验收合格的家庭牧场通过法人开户行账号发放。
(二)补助标准:对于饲养肉牛存栏量在50头以上(含50头),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验收合格的家庭牧场,每个家庭牧场补助1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家庭牧场必须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注册时间为2023年4月4日之前(含4月4日),且家庭牧场法人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2、对历年享受过“50”家庭牧场建设项目、示范村内相关补贴的家庭农场、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3、必须是在县域内进行常年养殖,且存栏大于50头,适龄基础母牛达到10头以上的家庭牧场。
4、家庭牧场必须具有日粮机、青贮池、堆粪场、集污池等基础配套设施设备。
四、申报时间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3日
(二)申报流程
1、申请人自行打印填写《泾源县“50”家庭牧场补贴项目申报表》,携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一份,送至泾源县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备案。
2、县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现场退回,对初审合格的家庭牧场,组织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核查(养殖牛头数、基础母牛养殖数量、基础设施设备资料等),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补贴资格。对达到要求的指导企业根据《泾源县“50”家庭牧场建设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改造。
4、改造完成后企业向县畜牧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中心邀请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验收组,实地现场查看养殖情况、核对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联 系 人:李建强
联系电话:0954-*******
单位地址:泾源县百泉街27号
附件1:泾源县2023年“50”家庭牧场申报表
附件2:泾源县“50”家庭牧场建设管理规范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023年4月4日
附件1: 泾源县2023年“50”家庭牧场申报表 | |||||
家庭牧场名称 | 地址 | ||||
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家庭牧场注册时间 | |||
牛存栏 | 其中:基础母牛存栏 | 其中:育肥牛存栏 | |||
所在乡镇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泾源县“50”家庭牧场建设管理规范
为促进我县肉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进一步推动我县肉牛标准化养殖,加快我县肉牛产业向绿色化、规模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符合城镇总体计划,畜牧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布局总体要求,应该遵守禁养区、限养区要求。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经有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喂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根据相关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方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条。场区设置消毒室,并安装喷雾消毒或紫外线消毒设施;养殖区、生活区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并配备隔离设施。
第三条。配置疫苗冷冻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或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对应服务;配备青贮池、饲草料棚、堆粪场、积污池、医疗废弃物暂存间、日粮机等基础设施设备。
第三条。应该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包含:牛只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汇报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进出栏台账、新生犊牛台账、基础母牛配种记录表、育肥牛月称重台账、医疗废弃物台账无害化处理台账、粪物资源化利用台账、消毒台账、防疫信息台账。
第五条。肉牛存栏常年在50头以上(含50头),基础母牛存栏在10头以上,品种必须为安格斯、西门塔尔牛。
第六条。家庭牧场必须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且家庭牧场法人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注册时间为当年“50”家庭牧场项目补充公告发出之前;每个家庭牧场达到验收标准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申报流程
1、申请人按照农业农村局每年在泾源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泾源县“50”家庭牧场建设项目公告》自行打印填写《泾源县“50”家庭牧场补贴项目申报表》,携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送至泾源县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
2、县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现场退回。对初审合格的家庭牧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实行申报一批,核查一批,对核查符合条件进行登记汇总。
3、项目单位邀请财政局等单位成立验收组,实地现场查看养殖情况、核对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所在村级、乡(镇)、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三级公示。
第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另行补充。
标签: 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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