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关于注销部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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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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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证届期未延续和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届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报》晋环函〔2021〕467号)的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申请延续的2户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注销(企业名称:1、交城鸿宝粘合剂厂 ,证书编号:********MA0KEMGU*****U 2、交城县德瑞铸锻,证书编号:********748******C001Q),并予以公布。
注销后又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
标签: 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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