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2023年第一季度农业执法典型案例
来宾市2023年第一季度农业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龚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3日,武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登录“牧运通-桂”备案畜禽运输车辆监管平台进行车辆监管时,收到象州县农业农村局电子反馈意见通知书,反馈承运人龚某某,2023年1月17日车辆行程异常,不按检疫证明记载的目的地运输畜禽到达广西象州保联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中心。经调查,确认2023年1月17日当事人运输生猪未到达广西象州保联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中心。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畜牧业)》序号66,罚款2500元。
【典型意义】依据农业农村部第285号公告规定“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货主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动物检疫秩序,还增加了防控风险和难度。农业执法部门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中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维护了我市正常的调运防疫管理秩序。
案例2:林某某安装禁用渔具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日11时,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来宾市桥巩电站坝下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的渔船船舱内安装有禁用渔具。经询问,当事人对安装禁用渔具一事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 当事人安装禁用渔具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三章(渔业)第一节(渔业管理)第3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禁用渔具1套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起案件是我市禁渔期查处的第一起案件,阻止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保护了我市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通过此案告诉每个人都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3:黄某某经营假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9日,兴宾区执法人员在黄某某的农资经营门店抽取了农闲除?32%滴酸·草甘膦水剂农药产品,并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测。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证PD********的持有者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2022年8月15日,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向兴宾区农业农村局发来《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确认了被抽检的该批次农闲除?32%滴酸·草甘膦水剂农药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也不是该公司委托生产的农药产品。依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上述被抽检农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
【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桂农厅规〔2020〕10号)“经营假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属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农闲除?32%滴酸·草甘膦水剂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32%滴酸·草甘膦水剂农药150克;没收违法所得385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产、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农药使用者带来减产甚至绝收的风险,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兴宾区农村部门依法对其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农药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
案例4:黄某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牌照及拖拉机驾驶证案
【基本案情】 忻城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来宾市忻城县城关镇加仁村路段巡查时,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农用拖拉机驶入检查点,在征得司机同意检查有关证件时,将车辆信息反馈给农业执法大队一同开展联合执法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得到确认后,对该机进行了检查和勘验。经检查,当事人黄某某登记日期为2017年08月30日的牌号码为湘06-F1396的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属伪造。【处理结果】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农机)》序号4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等隐匿车辆的真实信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农业农村、交通、交警三部门联合执法,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标签: 农业执法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