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口县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大力倡导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根据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铜仁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力打造我县建筑品牌的影响力,扶持建筑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推动建筑业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建筑业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县建筑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

(一)建筑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全县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2亿元以上,创税2亿元以上,从业人员达到2000人。

(二)企业综合实力更快提升。全县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稳定在20家以上,培育和发展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家以上或者现有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增加一项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企业突破10家,建筑、市政、水利、公路等主要资质类别均衡发展。

(三)建筑业生产组织方式持续升级。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全过程咨询等加快推广,建筑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三、扶持政策措施

(一)扶持新注册企业发展。在江口县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同时取得至少两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并进入我县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

(二)实施建筑业“引进来”战略。引进一批优秀建筑企业或在我县设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特级资质或同时拥有3个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本县或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且正常生产经营,书面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我县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本县或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且正常生产经营,书面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我县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三)支持企业提档升级。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为特级资质或同时拥有3个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企业50万元;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为一级资质或者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增加一项一级资质的,奖励企业2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

(四)鼓励企业本地纳税。县内企业在县外承揽项目且全部税费在本县缴纳的,当年承接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工程价款结算价的2.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

(五)推行联合体投标方式。支持县内企业与县外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在县外承揽工程,联合体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中我县企业产值占比达1亿元且项目产值全部纳入江口县且在我县依法纳税的,给予我县企业10万元奖励,占比金额在1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税务局等)

(六)激励企业增产增值。县统计局样本企业库内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及以上的,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产值在1亿元基础上每增加2亿元,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我县建筑业企业承接县外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项目合同约定金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2)项目合同期任一年内完成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3)依法履行本项目的纳税义务。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等)

(七)激发企业创优夺杯。全面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理念,促进企业以优良工程提升企业信誉和竞争能力。本县企业独立承接县内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铜仁市“梵净山”杯优质结构工程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3万元的奖励;本县企业独立承接县内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贵州省建筑工程优质质量结构工程”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本县企业独立承接县内的工程项目获得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工程奖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本县企业独立承接县内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或同一等级不同类别奖项的,以最高奖计,不重复享受奖励。

举办省级观摩会的,给予主承建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举办市级观摩会的,给予主承建单位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举办观摩会的企业优先纳入评优评先。

县内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县外省内项目获得以上奖项(荣誉)的或外省相当于“黄果树杯”优质工程奖及以上工程奖项的,奖励减半。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

(八)鼓励自主发包本地企业。社会类投资项目以自主发包方式直接发包给我县建筑业企业且在我县实现产值和税收的,给予发包方工程结算价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责任单位:县投促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

四、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规范招标市场行为。招标文件合理设置企业和人员的业绩奖项分值。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责任单位:县产权交易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

(二)强化人才支撑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梯队建设。人社等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举办技能培训和竞赛,鼓励施工一线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规范建筑行业证书管理。(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

(三)实行用工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

(四)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先评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产权交易中心等)

(五)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建立健全创优活动监督管理机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创优费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

(六)支持建筑业资质合并、重组、分立。引导企业实现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大力推广预制装配式技术的应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七)推进应用建筑创新。支持建筑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和先进工法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推进装配式建筑、磷石膏建材和新型绿色建筑材料的使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成立江口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投资促进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分析建筑业经济指标运行情况,研究对策措施,研究审议建筑业发展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奖励兑现机制。

1.建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基金500万元。对推动和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在县财政资金中设立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2.奖励兑现。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拨款程序。符合

条件的企业,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县住建局递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在3月底前完成会审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等内容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等)

(三)强化服务意识。

加强对税收额度和建筑产值较大的在外企业的管理指导,为企业在外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组建县建筑业法律服务与权益保障团队,指导企业增强法制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助企纾困相关措施,对建筑业企业实施跟踪联系,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到企业协调相关工作,依法帮助企业协调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兑现扶持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氛围。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认同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推动。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建设行业的先进典型,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附则

(一)本意见中享受扶持的企业为本县依法纳税、入统的建筑业企业,且需承诺5年内不迁出本县。否则,应追回奖励支持资金及相应利息。

(二)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当年享受政策意见的资格:企业当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查实;拖欠员工工资被立案查处的;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且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存在质量、安全、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且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对骗取或套取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从其规定执行。所有奖励政策不与省市相关政策重复享受。

附件:

附件1.江口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doc

附件2.江口县建筑业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营业收入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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