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06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天津市2006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天津市2006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工作实施方案
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组
2005-10-18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 [2004]320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天津市2006 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关键环节设计更加科学,操作过程更加透明。积极利用医药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转变传统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模式。切实落实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原则;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降低药品虚高的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
二、工作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
(二)统一、规范、简化、高效,增加透明度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参加范围、组织形式
1、参加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医院为本市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各医疗机构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4、继续实行按剂型招标,全市统一组织、统一评标(竞价)细则、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评标、统一候选品种目录。
5、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对不同类别(按ATC编码)的药品进行招标。
a 、天津市卫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招标、竞价药品类别为:血液和造血器官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皮肤科用药,神经系统药物;
b、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招标、竞价药品类别为:消化道和代谢方面药物,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呼吸系统药物,其他类药(包括诊断用药)和部分中成药;
c、金冠医院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标、竞价药品类别为:全身用抗感染药、泌尿生殖系统药物和性激素,全身用激素制剂(性激素和胰岛素除外),肌肉-骨骼系统药物,抗寄生虫药、感觉器官药物。
四、业务流程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和审定
1、根据《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2004年医疗机构用药历史资料,以剂型为单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2、本次集中招标采购,以抗微生物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心脑血管用药、消化系统用药且销售金额在前200位以内的药品以及首次参与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品种为集中招标重点;其余的实行集中竞价。
医疗机构临床必需使用、市场反映良好的药品以及临床必需、市场短缺的品种和部分急救药品实行邀请议价。
3、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1)西药: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通用名、剂型及规格药品中,除麻醉药、精神药、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特殊管理的品种及生物制品类别中疫苗以外的其他所有药品品种;
(2)中成药: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部分中成药。
4、由中心组专家确定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及常用规格。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在公告发布时予以公示。在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但通用名或剂型不在招标目录中的产品(中成药仅限剂型不在目录中的产品),潜在投标人可在公示后3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增补申请,并提供生产批件和产品说明书一份。由招标代理机构汇总后,上报联席会办公室,由医疗机构中心组组织专家进行品种筛选,确认的品种进入招标目录。
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一经最终确定,不再做增补。
5、本次集中招标采购实行有标底集中招标采购。标底由中心组确定,原则上要求成交品种满足标底的要求。
不同质量层次和类别的品种,采购标底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
(二)评标(集中竞价)细则的编制和审定
《评标(集中竞价)细则》(附件)在招标文件中公示,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遵照此细则执行。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1、各代理机构网站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2、从公告之日起,同时按照规定时间,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咨询会
本次招标采购工作的答疑,由中心组统一组织进行,答疑结果以文字形式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上公布。
澄清要求的答复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资质材料的提交和审查
本次集中招标采购投标人的资质材料的收集与审核由各代理机构负责,并实行开标后集中审查。但对于首次参与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需要对其产品的如下基本信息进行预审,并进行电子化、标准化。
1)药品生产批件(批准文号必须为国药准字或试字)复印件(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2)GMP认证证书复印件。非GMP企业委托GMP企业加工的药品,应提供药监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被委托加工企业的资格证明文件;
3)产品说明书;
4)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备案)文件。
以上资质文件在相关的权威网站发布的无须重复递交。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其中a - e为必交材料:
a、 纸质报价表(报价完成后,从系统平台直接打印,以保持与电子投标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b、 生产企业授权书,生产企业直接投标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书;
c、 开标解密密码(解密不成功以废标处理);
d、 配送承诺书 ;
e、专利证书材料(包括一类新药证书正本、药物发明专利证书)及单独定价以及过期专利证书复印件;
f、 2004年纳税申报表;
g、 其他生产工艺专利产品;
h、 高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证明材料
i、 对公益活动支持证书复印件;
j、 其他可以反映本企业特色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根据不同品种目录分别装封。其中,开标解密密码须单独装封。
投标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经审核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将成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开标启封后,不再作调整和修改,有关不良后果(如文件提交不齐全等)由投标人自负。
严禁重复投标,一标多投者按废标处理。
(六)投标
1、本次集中招标采购同一厂家、同一药品、同一剂型下的不同规格产品,均要由同一投标人投标。
2、药品在品种、规格、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其投标价格应不高于基准购入价格。已参加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原则上不能超过2004年中标价;首次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不能超过目前医院实际购入价;未在我市销售的药品参照相关地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确定的基准购入价报价。
3、报价单位:口服制剂(包括口服液和口服溶液)按最小包装报价,例如:盒、瓶、袋等;注射剂(包括粉针剂和大小容量注射液)按支、瓶、袋报价;外用制剂中的贴剂、贴膜、贴片等按最小包装报价;栓剂按最小包装报价,例如:盒;外用制剂中的乳胶剂、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按支报价。
(七)开标
1、投标报价截止后2小时进行开标;
2、鼓励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网上远程开标;
3、开标结果现场进行公示;
4、开标结果在代理机构的网站上对投标人和招标医疗机构进行公示;
5、监督组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开标结果刻盘封存。
(八)投标产品分流及资质审核
分流前进行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的审核,重复投标的品种取消投标资格。
集中招标目录中的投标产品超过3个(含3个)的进入评标流程,少于3个的实行公开议价。
对进入评标流程的产品与评标分值相关的资质进行审核,以确保客观分值公正客观,该项工作由代理机构配合中心组选派的专家完成。具体规定如下:
1、合格投标人是证照齐全,信用良好的生产企业或由生产企业授权的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必须持有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才能成为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合格投标人。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已通过GMP认证;配送企业必须已通过GSP认证。
2、为减轻投标人负担,投标人在历次招标中已涉及的各种资质材料和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可查询到的有关资质材料(未到期和未发生变动的),代理机构均不得再向投标人收取。
《药品生产(代理)企业授权书》格式做统一要求(附件三)。
3、药品质量分为(1)专利保护期内的化合物结构专利药品(以专利证书为准)及优质优价中成药;(2)单独定价药品及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化合物结构专利药品(以专利证书为准);(3)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
同属于不同质量层次的药品,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其质量层次。
4、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进行数据标准化处理,并依据投标人的意愿,免费上传产品样品图像资料,以便评标专家对产品的包装进行评审。
(九)评标
1、本次投标的品种按照同通用名、同剂型进行评标,即:同通用名、同剂型为一个标的,同一生产企业的投标品种,药品通用名、剂型相同而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或注册商标不同的,均由同一投标人投标。
注射液区分大小容量进行投标,大容量注射液100ml以上(包含100ml),小容量注射液100ml以下。
2、为防止奇异规格,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通用名、同剂型下所有规格不保证同时成交。
3、部分剂型合并进行评价,合并原则如下:
片剂:素片、薄膜衣片、糖衣片、异型片合并;
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中的不同调节渗透压的成分合并评标;
软膏剂: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口服凝胶除外)合并。
4、药物的不同酸根合并进行评价,如:盐酸、磷酸、乳酸、甲磺酸、马来酸、富马酸等合并进行评价。
5、预冲式包装、一针一水等不单列。
6、大容量注射剂区分包装材质进行评标,如: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包装为不同标的。
7、定量评价:投标品种少于或等于7个的,选择定量评价得分最高的3个入围;投标品种8-12个以内(含12个),选择5个入围;投标品种13个—19个,选择7个入围;投标品种20个以上,选择9个入围。
8、定性评价:由评标专家委员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决定中标候选品种,若票数相同,定量评价得分高的品种成为中标候选品种;入围品种为3个,则最多选择2个中标候选品种;入围5个品种以内的,选择3个候选品种;入围7个品种的,选择4个候选品种;入围9个品种的,选择5个候选品种。
定量、定性评价的选择规则如下表(表一)所示:
表一
投标品种数 | 入围品种数 | 候选品种数 |
≤7 | 3 | 2 |
8—12个 | 5 | 3 |
13—19个 | 7 | 4 |
20个以上 | 9 | 5 |
9、监督组对评标进行全程监督,评标结束后当即现场刻录中标候选品种目录,由监督组人员进行封存保管。
(十)集中竞价
1、各代理机构提供公开竞价的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随时上网调整报价。
2、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的竞价报价对其有竞争品种的所有供应商完全公开,但具体投标人的名称不予公开。
3、供应商进行竞争性报价应当遵守的主要规则包括:
所有报价均不得超过基准购入价;
每次报价只能下浮,不得超过前次报价。
4、竞价候选品种的确定:
(1)供应商同意评审委员设定的标底要求的,按照以下选择规则(表二)确定成交候选品种;
表二
竞价品种 | 入围品种数 | 候选品种数 |
6个及以下 | 3 | 2 |
7—11个 | 5 | 3 |
12—19个 | 7 | 4 |
20个以上 | 9 | 5 |
(2)供应商不同意标底价格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酌情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由评审专家委员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决定入围品种,若票数相同,价格低的品种入围;
候选品种的决定,也由评审专家委员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决定,若票数相同,价格低的成为候选品种。
(3)对于邀请议价品种,符合标底要求的直接成为竞价候选品种;否则,评审委员会必须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进入竞价候选品种。
(十一)综合评审
为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审结果更加科学合理,防止价格倒挂(如GMP产品价格不能高于同品种的单独定价产品价格;低规格产品价格不能高于同质量层次的高规格产品的价格以及小包装价格高于大包装价格等),确保项目质量,更好地实现项目目标,将集中招标候选品种目录和集中竞价候选品种目录汇总后形成集中招标采购侯选品种,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剂型再对其进行综合平衡,剔除奇异规格,递补少量临床反映好、用量大、质优价廉但未进入成交侯选目录的品种。
最终综合评审结果确定后,即向所有投标人公示并接受企业质询。
(十二)成交确认
最终确定的《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由医疗机构进行成交确认。
1、招标医疗机构接到《成交候选品种目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医疗机构此次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内的临床使用药品品种及数量的确认工作。
2、代理机构负责将所代理的医疗机构确认的采购品种及数量进行统计汇总。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1、代理机构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没有被任何一家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确认的成交候选品种不作为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成交品种。
(十四)签订购销合同
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由代理机构代表医疗机构与中标人签定药品购销合同;
(十五)评标报告及结果查询
各代理机构要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15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药品购销合同签定后7日内,投标人或供应商可以向有关代理机构查询未成交品种评标或竞价结果,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候选品种等。
(十六)临时零售价格
临时零售价按照天津市物价局给定的公式进行计算。
政府定价的药品,核定后价格不能高于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核定后价格不能高于去年临时零售价格。
(十七)合同的履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方当事人,应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严格履行合同。
购销合同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到2006年12月31日截止,有效期为1年。
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的履行。
五、项目管理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实现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开标、成交品种全部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公示;评标(网上竞价)细则全部载入招标文件,未载入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在评审比较时一律不得采用。
2、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不得对任何投标人进行歧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进行期间不得私下同投标人直接接触;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标书中公布的电话受理供应商的澄清要求,对澄清要求的答复要公开发布。
(二)加强项目监管
1、代理机构必须在医疗机构授权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不得越权代理,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建立保密制度;
2、联席会议和代理机构都要公布监督电话、网站,及时受理投标人和医疗机构的投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项目规范进行;
3、对项目期间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不规范行为,一经查证落实要从重从快处理,处理结果要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六、集中招标采购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自2005年10月开始, 12月份结束,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采购合同。
七、本实施方案的解释工作由医疗机构中心组负责。
附件一: 工作实施流程
确定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招标公告 |
目录外 |
投标产品信息标准化 |
品种筛选 |
目录内 |
通过 |
网上投标报价 |
开标、竞价公示、审核授权委托书 |
竞争品种<3个 |
竞争品种≥3个 |
定性评价 |
定量评价 |
资质审核 |
公开议价 |
集中竞价 |
邀请议价 |
价格评审 |
价格评审 |
价格评审 |
议价候选品种 |
竞价候选品种 |
中标候选品种 |
竞价候选品种 |
综合评审 |
签订购销合同 |
采购中标药品 有条件的实行网上采购 |
附件二: 天津市2006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评价规则
---评标细则部分
一、评标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
(3)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不保证最低价格中标;
(4)保障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要,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5)没有纳入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评标流程
通过资格审查的评标品种 |
评标委员会
根据不同质量层次定量评价产生入围品种 |
评标委员会
定性评价决定中标候选品种 |
各院药事委员会
确定成交品种 中标品种 |
三、评分办法
1.定量评价的计分采取百分制,包括客观评价分值和主观评价分值。
2、客观分值的生成:药品质量层次、生产经营企业规模等客观评价指标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专家审核的结果录入评标系统中,由系统自动生成。
3、主观分值的生成:专家委员会成员分成两类对相应主观指标进行评价,药学、管理类专家对标有药的指标进行评价,临床类专家主要对标有医的指标进行评价,临床专家分为4个专业组(心脑血管、呼吸、肿瘤、抗生素),分别对相应专业用药品种进行评审。将评标专家的赋分汇总累计,分别减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将剩余积分平均,即为该投标品种的最后主观评价得分。
4、对企业信用的处罚性评估实行年度累计,即对腐败行为、欺诈行为和不履约行为的处罚均在两年内有效。
5、 注射液区分大小容量进行投标,小容量注射液100ml以下(不包含100ml),大容量注射液100ml以上;
药物的不同酸根合并进行评价,如:盐酸、磷酸、乳酸、甲磺酸、马来酸、富马酸等合并进行评价;
预冲式包装、一针一水等不单列;
大容量注射剂区分包装材质进行评标,如: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包装为不同标的。
部分剂型合并进行评价,合并原则如下:
片剂:素片、薄膜衣片、糖衣片、异型片合并;
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中的不同调节渗透压的成分合并评标;
粉针剂:除注射用头孢哌酮以外,均不区分制备方法,如: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
软膏剂: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口服凝胶除外)合并。
6、药品质量分为专利药品(专利药品的认定要求为化合物结构专利、同时要求以原发明国申请时间为准;一类新药按专利药品对待)和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及过期的化合物结构专利药品、GMP认证药品三个质量层次;单独定价以发改委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及招标人的需求,本次不对非GMP产品进行招标;
7、定量评价:投标品种少于或等于7个的,选择定量评价得分最高的3个入围;投标品种8-12个以内(含12个),选择5个入围;投标品种13个—19个,选择7个入围;投标品种20个以上,选择9个入围。
8、定性评价:由评标专家委员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决定中标候选品种,若票数相同,定量评价得分高的品种成为中标候选品种;入围品种为3个,则最多选择2个中标候选品种;入围5个品种以内的,选择3个候选品种;入围7个品种的,选择4个候选品种;入围9个品种的,选择5个候选品种。
定量、定性评价的选择规则如下表所示:
投标品种数 | 入围品种数 | 候选品种数 |
≤7 | 3 | 2 |
8—12个 | 5 | 3 |
13—19个 | 7 | 4 |
20个以上 | 9 | 5 |
9.标有机符号的指标,系统会根据已录入的客观信息,自动计算得分;所有标有药的主观指标由药学、管理类专家进行评价;标有医符号的主观指标,由临床医学类专家进行评价,不同专业的临床专家对相应类别的药品进行评价;标有审符号的指标,由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审核结果产生的相应客观分值录入评价系统。
四、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此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委员会共由45名专家组成,分三个评标小组,其中药学专家24人,临床专家18人,管理类专家3人,专家通过分层随机抽样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同时抽取候选专家18人,其中药学专家9人,临床专家6人,管理类专家3人。评标时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组现场监督。
五、评价的指标体系
根据评标原则确定评标要素(质量、价格、服务、信誉)形成指标体系。
(一)质量(46分)
1.临床疗效评价医药(10分)
以临床用药经验和药品临床疗效、安全性评价的文献资料为依据进行评价。
(1)临床疗效: 优6分, 良3分, 一般1分;
(2)安全性: 优4分; 良2分, 一般1分。
2. 产品质量可靠性审(13分)
以两年内药监部门公布的药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为依据进行评价。对生产假药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对生产劣药的投标人区别情况进行评价。
没有生产劣药记录的得13分;偶尔有生产劣药的记录,但其发生的原因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扣该项分数的50%,得5分;有生产劣药的记录但其原因采购人不能接受,扣该项分数的100%,得0分。
备注:偶有生产劣药记录的情况为:“从销售公司或使用单位,抽检出一次劣药记录的品种”。有生产劣药的记录的情况为:“从销售公司或使用单位,抽检出二次及以上劣药记录的品种,或从生产单位抽检出一次及以上生产劣药记录的品种”。
3. 质量标准审(5分)
以企业提供的内控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价。
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要求投标产品必须已经通过GMP认证,高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得5分;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得2分。
4. 生产管理质量层次审
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评价。
其他生产工艺专利产品加2分;
委托加工产品扣1分。
5. 药品品牌知名度医药(5分)
以招标人对企业形象及品牌的认同程度为依据进行评价。
知名度高的:5分;知名度一般:3分;知名度低的:2分。
6. 药品包装质量和实用性医药(5分)
重点评价制剂外观、包装材料质量、实用性和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因不收取样品,投标人可提供样品图片资料,以方便评审参考。
优,5分;良,3分;一般,1分。
7.企业生产规模机(8分)
以2004年度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按上缴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额排序进行评价。
销售额1亿元以下:1分;1亿元(含本数)~3亿元:2分;3亿元(含本数)~5亿元:4分;5亿元(含本数)~10亿元:6分;10亿元及以上:8分;
备注:进口产品由于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该项得分为6分。
(二)价格机(25分)
以投标报价为依据进行评价,基础分10分。
投标人对同一药品同一剂型下的所有规格分别投标报价。
原则上要求同一厂家同一剂型下的同规格、不同包装产品的报价有合理比率。
报价最低的得最高分25分,最高的得最低分10分,其他按比例赋分。
计算公式:S=25-(25-10)×(P-最低价)/(最高价-最低价)
S:某企业的价格得分;
P:某企业的投标价格。
(三)服务(13分)
1.配送服务能力药(3分)
以两年内配送企业对所有招标人的供货保证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参考标准是一般供货服务在48小时之内完成,加急供货服务在4小时之内完成。重点评价其对急救用药的及时配送能力、全天候服务能力和储备能力等。
优(24小时以内),3分;良(48小时以内),1分;一般(72小时以内),0分。
2.伴随服务药(3分)
以配送企业的物流设施情况及近两年来对招标人提供破损药品退换、近效期药品退换、短缺药品供应和其它伴随服务项目的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
优,3分;良,1分;一般,0分。
3.药品经营质量保障的可靠性审(3分)
以两年内药监部门公布的药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为依据进行评价。曾经经营假药、劣药的企业0分;无不良记录的企业3分。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的以其总配送为准。
4.经营企业规模机(4分)
以批发企业经营销售额为依据进行评价。销售额以2004年度增殖税纳税报表为依据,按上缴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额排序进行评价。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的以其总配送为准。
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1分;5000万元(含本数)~1亿:2分; 1亿元(含本数)~3亿:2.5分;3亿元(含本数)~5亿:3分; 5亿元(含本数)~10亿:3.5分;10亿元及以上:4分。
备注:新成立的药品经营企业,没有上一年度增殖税纳税报表,按销售额最低计,得1分。
5.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企业加2分。
(四)信誉(16分)
1.严重违法行为
以两年内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标人严重违法行为查处记录为依据进行评价。情节严重的,可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2.履约及货源保障能力(9分)
(1)履约情况药(6分)
以两年内中标人对所有招标人的履约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
无不履约行为,6分;有一次不履约行为企业,2分;二次以上不履约行为,1分。
(2)货源保障能力审(3分)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投标。
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得3分;经营企业投标,得1分。
3.投标信誉审(4分)
以两年内投标产品参与投标的信用为依据进行评价。
无不良记录的得4分;有违约行为情节较轻微的得2分;有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得0分。
备注:投标人对以往进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未能严格执行药品购销合同、中标品种不能按时供货,按有违约行为情节严重计;不能如数交纳代理服务费的,按有违约行为情节轻微计。
4.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支持程度审(3分)
对药品生产企业支持、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以提供的证书为准。
有,得3分;没有,得1分。
六、取消评标(中标)资格的情况
1.有腐败行为(行贿、非法回扣、非法进行临床促销和其他被执法、监督部门认定的腐败行为)、欺诈行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被执法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欺诈行为)、扰乱招投标秩序行为的,或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将拒绝其投标,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如投标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两年内拒绝该投标人参加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2.两年内药品质量公告中有生产、经营假药记录的投标人,取消其参加投标的资格。
附表: 评标体系表格
项目 | 要素 | 要素权重 | 评价指标 | 评价人 | 指标权重 | |||
评标标准 (100分 +2-1+2分) | 质量 | 46 +2 -1 | 临床疗效评价 | 医药 | 6(6-3-1) | |||
临床安全性 | 医药 | 4(4-2-1) | ||||||
质量标准 | 审 | 5(5-2) | ||||||
产品质量可靠性 | 审 | 劣药记录 | 13(13-5-0) | |||||
生产管理质量层次 | 审 | 其他生产工艺专利 | +2 | |||||
委托加工 | -1 | |||||||
药品品牌知名度 | 医药 | 5(5-4-2) | ||||||
药品包装质量和实用性 | 医药 | 5(5-3-1) | ||||||
企业生产规模 | 机 | 8(8-6-4-2-1) | ||||||
价格 | 25 | 投标报价 | 机 | 25(25-10) | ||||
服 务 | 13 +2 | 配送服务能力 | 药 | 3(3-1-0) | ||||
伴随服务 | 药 | 3(3-1-0) | ||||||
药品经营质量保障可靠性 | 审 | 3(3-0) | ||||||
经营企业规模 | 机 | 4(4-3.5-3-2.5-2-1) | ||||||
承担政府储备任务 | 审 | +2 | ||||||
信誉 | 16 | 有无严重违法行为 | 审 | 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 ||||
履约及货源保障能力 | 药 | 以往履约 | 6(6-2-1) | |||||
审 | 货源保障 | 3(3-1) | ||||||
投标信誉 | 审 | 4(4-2-0) | ||||||
对公益活动支持程度 | 审 | 3(3-1) | ||||||
评标方法 | 1、采用综合评价方法; 2、通过定量评价,选择入围品种;通过定性评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 | |||||||
本评标体系完全符合卫生部工作规范的要求 | 1、 质量分数占总分的46%; 2、 价格分数占质量分数的54%; 3、 信誉分数占总分的16%; 4、 主观评价分数占总分的33%。 |
天津市医疗机构2006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评价规则
---集中竞价细则部分
一.集中竞价应遵循的原则和优先考虑的因素
1.集中竞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不保证最低报价成交;
(3)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综合评价为主;
(4)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2.专家委员会采用《工作规范》明确的方法对报价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在确定评价要素时,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1)药品质量和产品包装的实用性;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知名度;
(3)药品配送企业的商业信誉、经营规模、质量保证和及时配送能力、仓储设施情况和涉及货架交货、退货、换货的服务水平;
(4)投标人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二.集中竞价流程
公布网上竞价品种目录 |
网上竞价品种报价 |
相关资质审核 |
评审委员会
确定竞价候选品种 |
各院药事委员会
确定成交品种 |
三.评审委员会
1.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27名专家组成,分三个评审小组,其中药学专家18人,其他专家9人。
2.评审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审委员会和参与集中竞价采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入围品种情况以及与集中竞价有关的其他情况。
4.评审委员会对符合集中竞价、邀请议价、公开议价要求的报价品种分别进行评审和比较。
四、集中竞价报价规则
1.集中竞价产品在截止期内可以随时调整自己产品的报价。
2.每次调整的价格不允许超过上一次所报价格。
五、集中竞价报价参考设定
以基准购入价为依据,设定报价上限。
六、竞价候选品种的确定
(1)供应商同意评审委员设定的标底要求的,按照以下选择规则确定成交候选品种;
竞价品种 | 入围品种数 | 候选品种数 |
6个及以下 | 3 | 2 |
7—11个 | 5 | 3 |
12—19个 | 7 | 4 |
20个以上 | 9 | 5 |
(2)供应商不同意标底价格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酌情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由评审专家委员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决定入围品种,若票数相同,价格底的品种入围;
候选品种的决定,也由评审专家委员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决定,若票数相同,价格底的成为候选品种。
(3)对于邀请议价品种,符合标底要求的直接成为竞价候选品种;否则,评审委员会必须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进入竞价候选品种。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