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政府单一来源采购公告(第1批)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政府单一来源采购公告(第1批)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邮政特快专递服务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行政区域 | 成都市 | 公告时间 | 2023年04月06日10:55 |
预算金额 | ¥395.******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null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天府新区兴隆镇梦溪路139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null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代理机构地址 | 天府新区兴隆镇梦溪路1399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采购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邮政特快专递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法院法律文书邮政特快专递业务服务、 1项、 预算金额 3,950,000.00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法律文书特快专递(“法院专递”)服务一方面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将诉讼文书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以提高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中所规定的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公文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国邮【2004】526号)、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川邮管【2016】126号)、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法院专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高法办发【2005】3号)的相关规定精神,在国内除了中国邮政机构外,其他快递企业均不能进行法院法律文书的寄递工作,故我院的法律文书寄递工作只能交由中国邮政机构在成都地区的下属公司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具有一定的“唯一性”。因此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该项目。
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分公司
地址: 四川天府新区兴隆街成都科学城天府新经济产业园D-1层1552号
2023年04月06日至2023年04月13日
无
联系人: 张萍
联系地址: 天府新区兴隆镇梦溪路1399号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何老师
联系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366号
联系电话: 028-********
法律文书特快专递(“法院专递”)服务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论证.23.3.29pdf.pdf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06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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