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菜篮子”流通环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23-04-0614:01

普陀区“菜篮子”流通环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23-04-0614:01

索引号 113*****002******H/2023-******公开日期 2023-04-06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文号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有效性
统一编号
普陀区“菜篮子”流通环节建设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0614:01浏览次数:

普陀区“菜篮子”流通环节建设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 “菜篮子”民生工程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浙农产发〔2022〕7号)、《舟山市“菜篮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资环〔2022〕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舟山市市级“菜篮子”供应店建设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舟菜办〔2022〕4号)、《舟山市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方案》(舟菜办函〔2022〕5号)、《舟山市“菜篮子”产销对接实施方案》(舟菜办(2021)9号)、《普陀区“小岛你好”海岛共富行动实施方案》(普小岛办〔20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菜篮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菜篮子”流通环节项目支持“菜篮子”流通市场建设、流通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海岛配送、产品产销对接、平价供应、应急储备等民生服务,确保“菜篮子”产品供给充足、价格稳定。

第三条区级“菜篮子”流通环节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保障“菜篮子”流通环节民生工程项目的资金,包括区级安排及上级部门转移支付的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服务民生、重点导向、公正公开、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区级“菜篮子”流通环节项目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菜篮子”办公室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菜篮子”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基础资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项目扶持政策

第五条织密“菜篮子”商品零售网络,丰富“菜篮子”流通模式。鼓励在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城区新开发小区、偏远海岛,以15分钟生活圈建设为导向,开设“菜篮子”供应店及社区菜店,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经工商注册登记且在“菜篮子”办公室备案,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含150)以上的惠民菜店(综合型),经申报验收合格并签订三年以上(包括三年)规范化经营协议的,按50%、30%、20%的比例,分三年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开办或建设费用。

(二)对经工商注册登记且在“菜篮子”办公室备案,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专营“鱼篮子”销售点(店),经申报验收合格并签订三年以上(包括三年)规范化经营协议的,按50%、30%、20%的比例,分三年给予8万元开办补助。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开办或建设费用。

(三)对经工商注册登记且在“菜篮子”办公室备案,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鱼篮子”销售点(店),经申报验收合格并签订三年以上(包括三年)规范化经营协议的,按50%、30%、20%的比例,分三年给予5万元开办补助。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开办或建设费用。

(四)对经工商注册登记,符合社区菜店网点规划布局要求的惠民便民店,按自愿原则,根据区供销社提出的提升改造或开办建议完成建设,挂牌“老供销”社区菜店,经区供销社验收合格并签订三年以上(包括三年)规范化经营协议后,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生鲜区经营面积50(含)平方米以上的补助5万元;生鲜区经营面积30(含)-50平方米的补助3万元。分三年补助,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30%,第三年补助20%。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开办或建设费用。

(五)区级“菜篮子”供应店网络考核奖励,按照《普陀区“菜篮子”供应店建设管理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建立海岛“菜篮子”体系,推进“小岛你好 ”建设,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海岛配送服务,保障小岛“菜篮子”需求。对承担海岛配送服务且与区“菜篮子”办公室签订配送协议的企业或单位,按因实施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补助。补助内容仅限于劳务费、汽油费、货物运费、物品损耗、车辆损耗、包装物等费用。

(二)支持小岛社区菜店建设,扩大“菜篮子”供应范围。对经工商注册登记、符合网点规划布局要求的六横、桃花、虾峙的本岛社区菜店,生鲜区经营面积50(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万元开办补助,生鲜区经营面积30(含)-5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开办补助;对其他偏远的悬水小岛乡村社区菜店生鲜区经营面积50(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生鲜区经营面积30(含)-50平方米的给予6万元开办补助。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建设费用,均按总补助额的50%,30%,20%分三年发放。

第七条支持“菜篮子”商品零售终端、配送企业、集散中心等流通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建设,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加强市场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提升产品流通效益。对建设或购买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农批市场主体或“菜篮子”商品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后,经区“菜篮子”办公室认定,并与区“菜篮子”办公室或有关管理部门签订三年以上农副产品加工、市场平价投放、冷链物流、储备保供等内容协议的,按其设备投资(含技术改造项目)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网点提升改造,加强流通环境建设。单个取得“菜篮子”供应店授牌经营满四年,根据区菜办要求,供应店可向区菜办提出申请,根据要求完成改造建设任务。按其投入总金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总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建设费用。

(三)鼓励“菜篮子”信息化建设,提升流通网点经营管理水平。对建设线上“菜篮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物联网等项目,建设数字“菜篮子”信息服务平台及销售终端配套设施,宣传、采集并发布“菜篮子”商品供求、价格等信息,以及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的建设项目的“菜篮子”商品经营企业(单位),报经区“菜篮子”办公室备案且纳入平价供应体系的,按设施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菜篮子”流通模式创新,提升“菜篮子”流通现代化水平。对发展“线上下单”、“网上直销”、“网上宅配”等“菜篮子”商品新型流通模式的“菜篮子”商品经营企业(单位),年度线上订单超过*****单的,给予每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物流费用补助。

第八条鼓励“菜篮子”产品产销对接,打通流通绿色通道,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积极推进“菜篮子”商品产销对接。鼓励农贸市场经营单位、“菜篮子”商品加工企业、直供直销店、惠民便民店等经营企业(单位)与各生产基地对接,建立产销协议。对于在政府指导下,经营企业(单位)与基地、农户建立产销对接机制的,并列入平价供应体系的,按以下条款补助:(1)市内蔬菜产销对接补助。当本地蔬菜出现大量滞销时,由区菜办下达对接计划和任务,给予生产者保本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根据市场行情,对收购方给予最高不超过0.5元/斤的补助。(2)省外产销对接补助。对区内批发市场经营户、“菜篮子”商品加工、经营、配送、零售企业、惠民菜店等,从东北三省、安徽、江苏、福建、山东、云南、河北、河南、陕西、甘肃等外省,对接购进蔬菜、猪肉、禽蛋(鸡蛋、鸭蛋),并直接投放到本市市场销售的,对单车次进货量在10吨(含10吨)以上,给予运输费500元/车次补助。

(二)积极推动“菜篮子”企业(单位)与东西部贫困地区的合作。对与四川万源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长期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展销宣传推介活动、生产基地建设与合作等项目的企业(单位),按照项目或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提高调控保障能力,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加快平价供应体系建设,稳定“菜篮子”商品价格。建立和完善全区“菜篮子”平价供应经营主体和网络布局,在价格平稳时确保市政府确定的“菜篮子”品种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5%-20%的水平销售,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惠民利民的责任,并视“菜篮子”规定品种的全年销售量及与市场平均价格的价差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在灾后、休渔期、夏淡季节、旅游旺季、重大节假日等价格异常波动期间,由区“菜篮子”办公室组织临时小型供应会、优惠券发放、平价供应或应急供应,并落实应急保供购销倒挂补偿机制,根据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差额给予补贴,优惠券发放则根据实际核销金额给予补贴。

(二)建立流通储备制度,提升“菜篮子”应急供应能力。确定一批“菜篮子”商品经营骨干企业,签订保供协议,实施猪肉、禽蛋、黄豆、冷冻品或6到8种蔬菜的应急储备,保障紧急条件下7天的消费供应。对参与区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平价供应、应急调运的企业(单位),按照核定的储备品种、规模和应急储备调运计划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如下:

1.蔬菜储备补助标准:损耗总量(吨)=日储备量(吨)*储备天数*1.3%损耗,损耗总量给予4000元/吨的补助。

2.冻猪肉储备(轮换)补助标准:按合同协议签订金额进行补助。补助内容包括利息、仓储费、装卸费、损耗费等。

3.活体猪储备补助标准:下达的总储备量(头),给予35元/头的补助。

4.冻水产品储备补助标准:储备总量(吨)=日储备量(吨)*储备天数,储备总量给予8.4元/吨的补助。

5.豆制品原料(黄豆)储备补助标准:储备总量(吨)=日储备量(吨)*储备天数,储备总量给予280元/吨的补助。

如市场行情和相关因素出现明显变化,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可按实际市场行情对以上补助标准做出适当调整。

(三)加大对“菜篮子”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列入区“菜篮子”工程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或年度重点工作项目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提升改革管理能力,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鼓励企业(单位)提供“菜篮子”流通建设服务。鼓励社会中介组织、文化服务业发展机构等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对提供“菜篮子”流通领域综合改革重大事项的政策咨询(包括课题研究)、调查评价、管理服务、广告宣传、咨询设计、“菜篮子”统计数据的监测、开发、分析与应用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合同有关内容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方案具体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商定)。

(二)鼓励企业(单位)配合“菜篮子”工程体系建设工作。对在“菜篮子”办公室备案且参与落实“菜篮子”商品储配、调控、监测、数据统计、调研检查等工作的协议基地、重点企业(单位)、“菜篮子”供应店等,给予每家单位(店)一名统计员1200元/人/年的补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区“菜篮子”办公室应切实加强项目跟踪指导,了解项目实施进度,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项目的监督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实施。

(一)“菜篮子”供应网络建设项目。经营主体将实施项目向区“菜篮子”办公室备案,经区“菜篮子”办公室实地考察后,对符合开办要求的项目提出建设或提升改造意见,供应店建设完成后并验收合格的,纳入“菜篮子”平价供应体系,授区级“菜篮子”惠民店、“鱼篮子”销售点(店)牌子,分三年进行建设补助。

(二)“菜篮子”商品储备、应急调控、海岛配送项目。由区“菜篮子”办公室牵头,组织“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储备调控单位的遴选、指导、监督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汇总整理项目申请和审计所需资料,如商品采购、进出库登记、运输凭证、工资凭证、用人合同、图像资料等。根据资金补助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区“菜篮子”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三)“菜篮子”供应主体提升改造、设施设备购买、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各供应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设申请,经“菜篮子”办公室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确认项目实施必要性后,申请单位按“菜篮子”办公室提出的建设意见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根据资金补助申报通知,凭有效采购凭证、审计报告等资料向区“菜篮子”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四)“菜篮子”平价供应项目。区“菜篮子”办公室负责供应方案的编制,各平价供应承担单位根据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平价供应的实施、管理等工作。根据资金补助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进货和销售相关凭证、审计报告、带有平价供应标识的图像材料等。申请补助时,补助数量必须以计划总数内的实际销售数量为准,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五)“菜篮子”产销对接项目。各供应主体根据资金管理办法中产销对接补助条款和资金补助申报通知,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进货凭证、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图像材料等,结合各店实际向区“菜篮子”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六)“菜篮子”供应店考核项目。区级“菜篮子”供应店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区“菜篮子”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供应店进行考核打分,对达到《普陀区“菜篮子”供应店建设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奖要求的,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或已处理的,由区“菜蓝子”办公室向供应店发布考核结果通知,各店根据资金补助申报通知要求,填写资金补助申请表,凭相关有效文件向区“菜篮子”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与“菜篮子”流通环节建设密切相关的环节和内容,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以及与“菜篮子”产业发展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领域。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申报制,由区“菜篮子”办公室联合区财政局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如实申报,并对项目和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申请“菜篮子”专项资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随申报通知另发);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按申报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区“菜篮子”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会同区“菜篮子”办公室联合发文下达资金,原则上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区“菜篮子”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菜篮子”流通环节建设项目及资金监督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申报、验收、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停止拨付财政资金;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收回已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区商务局
打印

标签: 菜篮子 流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