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要求,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3〕14号),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主体和实施期限
项目申报主体为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区(已确定为中央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建设项目的地级市不再参与此次竞争性评审)。申报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
二、项目申报内容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3〕14号,详见附件)的编制要求,逐条对照,组织专家认真编写,高质量完成相关申报文件。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时间
各地级市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将本市申报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上级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含全部电子文档),务必于2023年4月17日(12:00)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逾期申报的项目视为无效项目。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在确定项目实施内容时,应综合考虑所辖公立中医医院,包括辖区内省属公立中医医院。
(二)各市、县(区)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所辖县(区),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统筹协调,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建专班,明确职责,压实责任。申报地市要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主要内容、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对审查结果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要求。
(三)各市申报项目应体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具体思路、方向和路径,具有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项目实施方案要精心谋划,科学可行,要与自治区及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衔接,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在可承受范围内合理确定项目体量,科学设定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落实投入责任。要加强与上级财政资金和预算内基建投资统筹管理,避免交叉使用、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不得与其它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同时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28号)等要求,落实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主体责任,整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资金、医院筹资等各项资金来源,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所需资金。其中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2亿元。
(五)自治区将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筛选1个中医药工作基础扎实、改革积极性高、有改革与发展思路的地市,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评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单位要加强项目申报全过程的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资料高质量完成。
(六)请各市确定2名联络员,原则上为市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领导。请于3月24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办公室和手机)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卫生健康委。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3〕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联系人:陈 彬 联系电话:******* 183*****125 自治区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处联系人:张文霞 联系电话:******* 13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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