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311破5号受理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11破5号受理清算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11破申12号

申请人:徐州最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区邳州市炒货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庆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迁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项王东路8号万达广场娱乐楼2楼。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徐州最喜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最喜公司)同意,决定将宿迁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孩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2月14日,本院对红孩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红孩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最喜公司与红孩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22)苏1311民初1340 号判决书,判令:一、红孩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最喜公司货款*****.31元及利息(以*****.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最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红孩子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务,最喜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苏1311执3474号,执行标的*****.31元,共计执行到位0元。因未发现红孩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喜公司因债权未能获得完全清偿,故而申请对红孩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再查明:红孩子公司系由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项王东路8号万达广场娱乐楼2楼,法定代表人董伟,股东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母婴用品、预包装食品、婴幼儿乳粉、保健食品、保健器具(医疗器械除外)、日用百货、服装、箱包、鞋帽、卫生用品、纺织品、

玩具、化妆品、工艺礼品的销售等。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红孩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宿迁市宿豫区项王东路8号万达广场娱乐楼2楼,在本院司法管辖辖区内,本院对其破产清算案件享有管辖权。红孩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最喜公司提供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能够认定其对红孩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获得完全清偿,故而能够认定红孩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喜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徐州最喜服饰有限公司对宿迁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长 张言伟

判员 钱月梅

审 判 员 侯顺忠

宿豫代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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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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