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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政府效能高质量发展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数智政府效能高质量发展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数智政府效能高质量发展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重庆中基 竞争性磋商文件




数智政府效能高质量发展服务

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号:CQCBJQ2303-046







采购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篇采购邀请书 - 1 -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 1 -

二、资金来源 - 1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 1 -

四、磋商有关说明 - 1 -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2 -

六、其它有关规定 - 2 -

七、联系方式 - 3 -

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 - 4 -

一、项目背景 - 4 -

※二、项目主要内容 - 4 -

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 - 6 -

※一、完成时间、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 - 6 -

※二、报价要求 - 6 -

※三、付款方式 - 6 -

※四、履约保证金 - 7 -

※五、违约条款 - 7 -

※六、保密要求 - 7 -

※七、知识产权 - 8 -

※八、不可抗力 - 8 -

九、其他 - 8 -

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 9 -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 9 -

二、评审标准 - 11 -

三、无效响应 - 12 -

四、采购终止 - 13 -

第五篇供应商须知 - 14 -

一、磋商费用 - 14 -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 14 -

三、磋商要求 - 14 -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 15 -

五、成交通知 - 16 -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 16 -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 17 -

八、签订合同 - 18 -

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 - 19 -

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23 -

一、经济部分 - 23 -

二、技术部分 - 23 -

三、商务部分 - 23 -

四、资格文件 - 23 -

五、其他 - 23 -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委托,对数智政府效能高质量发展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号:CQCBJQ2303-046)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项目内容

最高限价

(万元)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数智政府效能高质量发展服务

19.8

1

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预算金额为:19.8 万元(含税金额)。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需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http://jjxxw.cq.gov.cn/)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采购内容。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4日(9:00-17:00)。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内,供应商将标书费转账凭证扫描后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

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 元/分包(售后不退)

3.收款账户:

户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号:1144 6718 4234

(四)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006会议室

(五)响应文件递交开始和截止时间:2023年4月18日北京时间14:00-14:30

(六)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4月18日北京时间14:30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三)本项目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http://jjxxw.cq.gov.cn/)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季老师

电 话:(023)********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南路12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亚东、胡琳

电 话:(023)********

传 真:(023)********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九楼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标注部分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项目背景

围绕数智政府治理效能、运行和管理,从数智化体系重构、流程再造、能力重塑等方面提供调研及培训辅导服务,以数据流打通决策流、业务流、执行流,打通高效协同、整体智治,实现我委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并针对问题提供工作推进解决方案。

※二、项目主要内容

(一)需求调研

通过实地调研、人员访谈和调查问卷等多种调研方式,对委内各处室重点任务工作现状进行全面盘点,充分了解委内重点工作内容及管理流程,发现管理卡点,挖掘管理堵点,总结管理难点,分析管理痛点,进一步明确项目需求,为项目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内部资料分析

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资料收集清单,整理分析内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政府相关要求,主要领导讲话,上级指示,委内各处室年度工作计划及各类专项工作方案等,对委内重大战略部署进行全面梳理。

(三)外部研究

收集整理外部相关资料,深刻借鉴其他省市类似项目的先进做法做法,对系统内优秀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吸取先进经验,同时对系统外标杆案例进行研究,取长补短,搭建项目总体框架。

(四)提出建议

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委内重点战略工作和任务进行全过程分析、全环节整理、全要素识别,结合调研结果、内部资料及外部案例研究,形成《重庆市数智经信-重大战略落实场景提升解决方案建议》。

(五)战略分解

在委内现有管理流程的基础上,建立责任机制,明确责任边界,将委内各处室现行工作计划及方案整理汇编,按照战略分解的思路和方法,编制战略分解模板,总结相关规范,制订统一编写要求,形成《重庆数智经济-重大战略落实场景任务分解指南》、《任务分解模板表》。

※三、项目成果要求

形成《重庆市数智经信-重大战略落实场景提升解决方案建议》、《重庆数智经济-重大战略落实场景任务分解指南》、《任务分解模板表》等成果文件,并通过市经信委评审,作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标注部分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完成时间、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所有工作、提交成果资料并通过验收。

(二)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或同意地点。

(三)验收方式

1.验收组织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工作后提请验收,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对成交供应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若有需要,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完成项目审计。

※二、报价要求

(一)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研费、数据收集费、统计分析费、成果编制费、印刷费、交通费、人工费、验收专家费(若有)、税费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二)供应商的分项报价为含税价(即税费不单列),应包含本篇“二、报价要求(一)”所列的所有费用。

(三)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的“相关信息”一栏中详细列出明细报价组成情况。若明细内容较多的,供应商可自行增加列表。

※三、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采购合同、足额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及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等材料,采购人完成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50%;

(二)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并通过验收,同时提交采购合同、足额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等材料,采购人完成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三)如成交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四)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主动提出不支付预付款的,则无需提交预付款保函;成交供应商主动提出降低预付款比例的,支付比例按约定比例执行。

※四、履约保证金

若本项目无需支付预付款,则供应商需按以下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金额:成交金额的5%;

缴纳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前;

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退还时间: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一次性无息退还;

不予退还情形:成交供应商出现四次及以上服务质量审核不达标的。

若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违约条款

(一)若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的,每延后1天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延后时间超过10天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不支付合同款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法律责任。

(二)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成交供应商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出现一次审核不达标的,采购人予以口头警告;出现两次不达标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出现三次不达标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至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出现四次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所获悉的所有项目内容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公布、不得转交给第三方。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若有违反按保密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将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保密协议详见第六篇附件3)

※七、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本项目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对本项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八、不可抗力

因相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招标项目延期或取消或调整的,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后因无法履行而解除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

九、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三)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响应文件签字和盖章

响应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方案

只能有一个方案参与磋商。

报价唯一

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数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响应文件内容

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中(※)号标注部分的要求

磋商有效期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3.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7.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9.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详见评审标准)。

10.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磋商报价

(20%)

20分

满足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2

技术部分

(60%)

60分

1.项目理解(10分)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工作目标、相关政策及相关行业熟悉度等总体理解的准确性、透彻性以及阐述的详尽性进行评分。

优(理解非常准确透彻、阐述非常详尽)得10分;

良(理解较准确透彻、阐述较详尽)得7分;

中(理解基本准确透彻、阐述基本详尽)得4分;

差(理解不够准确透彻、阐述不够详尽)得1分;

未提供的得0分。

根据供应商方案评分。

2.实施方案(20分)

供应商编制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分析方法、具体执行措施、管理要点、质量保障等,根据供应商实施方案的完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针对性进行评分。

优(方案非常完善合理、可行性和针对性强)得20分;

良(方案较完善合理、可行性和针对性较强)得15分;

中(方案基本完善合理、有一定可行性和针对性)得10分;

差(方案不够完善合理、可行性和针对性较弱)得5分;

未提供的得0分。

3.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10分)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的透彻程度,及相应解决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进行评分。

优(分析非常准确到位、方案非常合理可行)得10分;

良(分析较准确到位、方案较合理可行)得7分;

中(分析基本准确到位、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4分;

差(分析不准确到位、方案不够合理可行)得1分;

未提供的得0分。

4.进度安排计划(10分)

供应商编制本项目的工作进度安排计划,根据供应商进度安排的合理性、时效性进行评分。

优(计划安排合理、时效性高)得10分;

良(计划安排较合理、时效性较高)得7分;

中(计划安排基本合理、时效性一般)得4分;

差(计划安排不合理、时效性差)得1分;

未提供的得0分。

3

商务部分(20%)

企业

资质

(2分)

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调查服务”的,得2分;不满足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团队

配置

(13分)

1.项目负责人(6分)

(1)项目负责人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PMP证书的,得3分;不满足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调研调查或咨询评估或规划(报告)编制项目经验的,得3分。

提供拟派项目组人员名单、学位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业绩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团队成员(7分)

(1)供应商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每有1人得1分,最多得4分。

(2)供应商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有1人得1分,最多得3分。

业绩

(15分)

供应商承接过调研调查或咨询评估或规划(报告)编制项目的,每有一项得5分,满分15分。

提供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采购服务需求;采购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共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统一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份数等。信封的封口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文件的装订形式为胶装。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参阅采购邀请书。

3.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可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期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四)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内容、时限

1.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招标项目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 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 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主管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

供应商中标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招标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含)以下

1.5%

1.5%

1.0%

100以上-500

1.1%

0.8%

0.7%

500以上-1000

0.8%

0.45%

0.55%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上表计算出不足3500元的,按3500元计取。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八、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号: )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项目内容

总价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合计人民币(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二、验收标准、方法:


三、付款方式:


四、履约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采购文件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六、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备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1: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验收单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验收单

处室名称:

采购类别:货物□ 服务□ 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备注

1





2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签字: 时间:

使用单位验收意见(盖章)




验收人签字: 时间:

备注


附件2:服务质量审核表

数智政府效能高质量发展服务

政府采购项目

成交供应商

名称

审核日期

审核结果及说明

审核人签字

成交供应商代表

签字






















附件3: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范围

1.保密资料指在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由甲方或其授权代表以文字、图纸或任何其他形式透露给乙方,或者乙方以任何其他形式从甲方获取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资料。

2.任何包含保密资料的手册、说明、报告、图纸、信函、电传、电子邮件和其他资料或载体,均视为保密资料。

3.在甲方告知乙方时,已经是公开资料的,不是保密资料。

第二条 保密义务的内容

1.乙方应对任何保密资料保密并促使、监督其雇员对保密资料保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关于保密资料存在的信息或为第三方使用、复制保密资料或以任何形式了解保密资料的内容提供便利。

3.除为合同的履行外,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三条 保密对象

保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其关联公司及其相关人士。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咨询者、代理人、顾问等。

第四条 保密期限

乙方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所解除的甲方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自《采购咨询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五条 其他

1.任何保密资料的版权,除有明确规定外,都归甲方所有。

2.当合同履行完毕或被解除时,乙方应立即将保密资料归还给甲方。不能归还的,应在按照甲方的要求或者在甲方指定人员的监督下将其销毁。

3.因履行合同的需要或根据本保密承诺书,保密资料需要为第三方所知时,乙方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确保第三方签署一份与本保密承诺书中的保密义务相等的保密承诺书。

4.如乙方未按上述条款所述义务保密从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索赔、支出、法庭或仲裁庭或任何其它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罚。

(以下无正文)

甲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签章日期:年 月 日 签 章 日期:年 月 日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二、技术部分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

四、资格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如果有)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五、其他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一、经济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 。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月日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号:

项目名称: 单位:元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用项目

相关信息

数量

单价

合计




































总计(元):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可自行设计表格格式,分项内容应当完整;

2.供应商的分项报价为含税价(即税费不单列),应包含“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二、报价要求(一)”所列的所有费用。

3.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明细报价表”的“相关信息”一栏中详细列出明细报价组成情况。若明细内容较多的,供应商可自行增加列表。

二、技术文件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可扩展。

三、商务文件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商务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可扩展。




(二)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月日



(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如果有)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五、其他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三个行业外,其余行业无需填写资产总额项;

2.农、林、牧、渔业无需填写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项;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填写所属行业,或所填写企业类型与相应行业划型标准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若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投标的产品若涉及到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将一并进行公告。

附: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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