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淘汰与削减项目”之重点管控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s)治理示范区的公告

关于征集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淘汰与削减项目”之重点管控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s)治理示范区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2009年5月,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化合物)被增列至《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B(限制类清单)。为履行公约要求,2013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包括PFOS类化合物在内的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修正案,修正案自2014年3月26日对我国正式生效,禁止PFOS类化合物除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特定豁免期满后,生态环境部联合十部委于2019年3月发布了《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10号),要求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PFOS类化合物除可接受用途外的一切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为持续推动PFOS淘汰工作,实现国家履约目标,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FECO)与世界银行联合开发实施了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的目标是在选定的行业和企业以可持续的方式削减PFOS。为此,项目组织了技术示范、替代技术/品推广,推动PFOS类化合物的淘汰和替代。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推进的必然结果,也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程中的内在要求。但相比于常规污染物,新污染物治理面临来源广、涉及行业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难等诸多问题,亟需打破传统常规污染物治理思路,采用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理念,构建多部门跨领域协同治理体系。为此,《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和企业先行先试,以达到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的目的。

  PFOS类化合物作为一类典型新污染物被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为推进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试点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拟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示范区开展重点管控全氟或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s)治理示范研究项目,积极探索新污染物治理的路径,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务奠定坚实基础。现公开征集项目示范区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

  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开展PFASs治理示范活动,主要包括PFOS、全氟辛酸(PFOA)、全氟己烷磺酸(PFHxS),但不限于上述物质,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探索制定多部门参与的部门协调机制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包括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协调机制的办事机构,工作规则等内容,编制并推动印发《PFASs治理工作计划》。

  2、开展区域内PFASs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在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PFASs环境调查监测,识别环境介质中(主要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及土壤)存在的PFASs情况,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并考虑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等因素确定示范区应当重点管控的PFASs物质清单。针对识别出的重点风险源,应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3、制定《示范区PFASs治理行动计划》。根据PFASs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结果,衔接本地生态环境规划,提出示范区PFASs治理行动计划。PFASs治理行动方案内容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在源头防控方面,包括严格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PFASs类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PFASs替代技术/品推广,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二是在过程管控方面,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推动清洁生产改造。三是在末端治理方面,包括加强对重点企业排污口及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风险、水体PFASs调查监测、污染地块调查及修复、含PFASs废物最终处理和处置。同时,本行动计划也应包括保障措施。

  4、加强PFASs治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至少1项地方PFASs治理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导则,编制标准/技术规范/导则草稿及标准说明,完成立项并推动标准/技术规范/导则的发布。

  5、对本活动可能产生的下游环境与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并针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提出缓解措施和办法。

  6、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地方基层PFASs治理能力。邀请知名专家针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开展PFASs、新污染物治理、化学品国际公约履约方面培训2次。针对中小学生,借助6·5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POPs进校园宣传活动2次,培养中小学生树立环保意识和绿色消费理念。举办PFASs相关研讨会1次。

  二、示范区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示范区申报主体应为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

  2、区域具有典型性。区域内有多家PFASs生产或使用企业PFASs。

  3、具备现行示范的基础。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具备一定的示范基础。能够结合本区域新污染物及重点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具备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活动内容的能力。

  4、可持续性。示范项目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在实施过程及结束后,项目建立跨部门的管理工作机制应保持,地方PFASs防治行动计划能够有效落实和实施并加以改进,以符合不断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发展要求。

  5、开展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无废城市”建设、“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积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和绿色发展的区域优先考虑。

  三、评审安排

  本次计划征集3个示范区,每个示范区的资助强度将根据各示范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对示范活动的响应程度由我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决定(必要时开展现场调研)。最终入选的示范区将与我中心签署示范合作协议,由我中心与示范区有关部门确认示范项目工作内容后,对有关项目内容进行招标,选聘具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具体实施活动,示范区申报主体负责项目的协调和监管和研究成果应用。

  四、活动执行期

  示范活动执行期拟从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

  五、评选标准

  我中心将组建评选小组,邀请7名行业专家,根据各示范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示范活动的响应程度,在总体申请材料达到60分以上的基础上,选取排名前三的意向单位为管控示范区。

  六、其他事项

  符合以上条件要求并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示范活动的区域,需根据工作大纲(附件1)的要求,编制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区基本情况介绍、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结构安排、预算方案以及时间安排等)。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意向函(详见附件2);

  2、示范区基本情况介绍等材料(详见附件3)。

  请申报单位于2023年4月28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七份(其中一份原件,六份复印件),同时提交一份材料电子版至我中心。

  联系人:陈文静,张扬

  联系电话:010-********,010-********

  传真:010-********

  电子邮箱:chen.wenjing@fecomee.org.cn

  zhang.yang@fecomee.org.cn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邮编: ******

  附件:

  1. 示范区工作大纲

  2. 申报意向函模板

  3. 示范区申报材料清单

  4. 示范区评分表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3年4月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FAS 管控 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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