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0破21号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
(2023)豫10破21号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法院
民事裁定书
(2 0 2 3 ) 豫 1 0 ? 破 2 1 号
申请人: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 紫云镇孟沟村。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六, 任 该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经被申请人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申请,许昌市襄 城 县 人 ?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3 月 3 日 以 襄 城 县 王老 五 种 植 有 限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 定将襄城 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 查。初步查明: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7 月 3 0 日 , 营 业 期 限 自 2 0 1 3 年 7 月 3 0 日 至 无 固 定 期 限 ,注 册 资本为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 表人为王六。该公司经营范国为果树种植及果品销售。 2020 年10 月13 日,襄城县公证处作出(2020)豫许襄证执宇第468 号执行证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等,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为90 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后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襄城县人?法院立案执 行 , 案 号 为 ( 2 0 2 1 ) 豫 1 0 2 5 执 8 0 3 号。 在 该 院 强 制 执 行 该 执行案件过程中,经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 年6 月28 日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今未 得到足额清偿。 另查明,在许昌市襄城县人?法院以襄城县王老五种植 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未能全部清偿, 且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 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经强制 执行程序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债务,且经强制 执行程序查证后,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资产明显不足 以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天清 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许昌市襄城县人?法院经征得申请 人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 法律规定,应子受理.依照 《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 人 ?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一 )》 第 四 条 第 三 项, 以 及 《最 高 人 ? 法 院 关 于适 用 (中 华 人 ? 共 和 国 ?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襄城县王老五种植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审判? 崔君
审判员 吴涛
审判员 李红伟
书记员 汪聪聪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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