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庄上村土地整治招商招标公告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庄上村土地整治招商招标公告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庄上村
土地整治项目
招
商
文
件
招 商 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商公告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庄上村
土地整治项目招商公告
为有序推进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庄上村土地整治项目,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公开招商引进社会资本投资,确定投资建设人,实施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庄上村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整治项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招商人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二、项目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庄上村土地整治项目招商。
三、项目概况
(一)项目地址: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
(二)项目投资、建设主要内容:
1.项目投资。前期工作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勘测、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代理等费用)、林地临时占用调查费、水土保持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工程施工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相关费用(工程复核、工程验收、工程决算编制、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标识设定等费用)、不可预见费等相关费用。
2.建设主要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垦造水田区域、开发复垦旱地区域)、灌溉与排水配套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其他工程(公示牌2座)。
3.其他: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该立项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立项批复)、项目备案、勘测、设计、预算、项目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至取得《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验收证书》)、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新增耕地备案的全部工作内容,涉及费用全部由投资建设人全额投资。
(三)项目规模:以实际立项批复为准。
(四)资金来源:由投资建设人全额投资。
(五)项目工期:取得项目立项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立项批复之日到新增耕地备案的全部工作内容。
四、投资回报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统筹规划、分片实施的原则,由投资建设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投资建设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理,确保耕地质量;土地整理后的耕地等别不得低于复垦范围周边耕地等别。
(一)根据《验收证书》载明的指标数量,根据项目实施成本核算应由投资建设人享有的指标后,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取得的收益由招商人与投资建设人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招商人分配比例不低于30%,分配比例以评审中标单位数值为准。
(二)招商人优先享有购买权,如需回购投资建设人享有的指标,自取得《验收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根据指标回购计划,通过另行签订协议方式回购指标,指标回购最高限价水田9万元/亩,旱地4万元/亩,指标回购价格以评审中标单位报价为准。
(三)招商人如在取得《验收证书》后两年内未完成《验收证书》载明的指标回购工作,应允许投资建设人公开向市场出售投资建设人享有的剩余指标。
五、实施模式
投资建设人对项目进行投、拆、建、垦一体化全程实施。招商人按相关规定授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负责项目实施政策的指导和业务咨询。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与投资建设人签订项目三方建设协议,具体落实项目实施相关事宜。
六、响应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其他
本次招商接受联合体参加,联合体投资建设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组成最多包括2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含牵头人)。
(二)联合体投资的,应将共同投资协议书连同投资建设申请书一并提交,共同投资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各成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三)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纳投资保证金和本次报名及评审活动。
(四)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身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报名及评审。
八、报名须知
(一)凡有意投资建设者,请于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30时至11:30时,下午15:00时至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将下列资料交至攀枝花市西区经济合作局领取招商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2.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4.申请单位介绍信原件、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5. 申请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6.联合体共同投资协议书(联合体申请适用)。
(二)本项目不接受电话、口头及邮寄报名,逾期报名无效。
九、招商项目投资履约担保
担保金额:100万元,担保方式:履约保函。
十、投资建设申请书的递交和评审
投资建设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4月14日09时00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申请文件,项目招商人不予受理;邮寄、电子网络传输等其它方式递交投资建设申请书,项目招商人不予受理。
投资建设申请书递交地点:攀枝花市西区经济合作局。
评审时间: 2023年4月14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评审地点:攀枝花市西区经济合作局。
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商公告在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十二、与本次招商有关的联系方式
招商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谢先生、唐先生
联系电话:189*****896、189*****713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第二章 投资建设申请人须知
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庄上村土地整治项目招商 |
2 | 项目区地点 |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 |
3 | 项目投资内容 | 详见招商公告,完成招商公告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预计项目新增耕地不低于307亩,其中新增水田不低于203亩。 |
4 | 项目投资概算 | 约4100万元 |
5 | 结算方式及回购限价 | (1)根据《验收证书》载明的指标数量,根据项目实施成本核算应由投资建设人享有的指标后,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取得的收益由招商人与投资建设人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招商人分配比例不低于30%。 (2)招商人优先享有购买权,如需回购投资建设人享有的指标,自取得《验收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根据指标回购计划,通过另行签订协议方式回购指标,指标回购最高限价:水田9万元/亩,旱地4万元/亩。 (3)招商人如在取得《验收证书》后两年内未完成《验收证书》载明的指标回购工作,应允许投资建设人公开向市场出售投资建设人享有的剩余指标。 |
6 | 联合体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投资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组成最多包括2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含牵头人)。 2.联合体投资的,应将共同投资协议书连同投资建设申请书一并提交,共同投资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各成员单位权利和义务。 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纳投资保证金和本次报名及评审活动。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身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报名及评审。 |
7 | 投资建设申请人要求 | 详见招商公告,符合报名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 |
8 | 现场踏勘 | 投资建设申请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
9 | 投资建设工期 | 6个月完成立项批复之日到新增耕地备案的全部工作内容。 |
10 | 投资建设申请书份数 | 一套正本、两套副本。 |
11 | 投资建设申请资料的递交 | 投资建设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4月14日09时00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申请文件,项目招商人不予受理;邮寄、电子网络传输等其它方式递交投资建设申请书,项目招商人不予受理。 投资建设申请书递交地点:攀枝花市西区经济合作局 评审时间:2023年4月14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评审地点:攀枝花市西区经济合作局 |
1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1.综合评分总分100分,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指标回购价格各占50分,评审得分=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得分+指标回购价格得分 2.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评分规则:以招商人占比最高的分配比为基准数(招商人占比不低于30%),投标人投标收益分配比为投标数,投标数/基准数×50。备注:收益分配比=招商人:投标人 3.指标回购价格评分规则:最高报价不超过水田9万元/亩,旱地4万元/亩,以最低报价为基准数,(水田基准数/水田报价×25)+(旱地基准数/旱地报价×25) |
13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时间:合同签订前。 履约担保的方式: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壹佰万元整。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商所叙述的项目。
2.合格的投资建设申请人
合格的投资建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2.1具备第一章招商公告投资人资格要求。
2.2向招商人领取了招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2.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2.4招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商文件
3.招商文件的构成
3.1本招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商公告。
(2)投资建设申请人须知。
(3)协议书主要条款。
(4)投资建设申请书。
(5)评审办法。
3.2投资建设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资建设申请人没有对招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资建设申请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资建设申请书将被拒绝。
4.招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4.1在截止时间前,招商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4.2招商人对已发出的招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商文件要求的投资建设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2天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商文件的投资建设申请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3投资建设申请人要求对招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截止时间2天前按招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招商人。
4.4在投资建设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前,招商人可以视招商具体情况,延长投资建设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和评审时间,并在招商文件要求的投资建设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2天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商文件的投资建设申请人。
5.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投资建设申请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三、投资建设申请书
6.投资建设申请书的语言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投资建设申请书语言文字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投资建设申请书的签字
投资建设申请书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不能用打印体也不能使用签名章(签字章)代替。
8.投资建设申请书的页码
投资建设申请书应从目录开始连续编页码,不重不漏。
9.投资建设申请书的组成
9.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司鲜章)。
9.2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公司鲜章)。
9.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原件,报名人身份证复印件。
9.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9.5联合体共同投资协议书原件(联合体申请适用)。
9.6投资申请报价函。
10.投资建设申请书格式
10.1投资建设申请人应严格按招商文件第四章中提供的“投资建设申请书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投资建设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资建设申请人不得以“投资建设申请书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投资建设申请书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10.2投资建设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资建设申请书由投资建设申请人自行编写。
11.报价
11.1报价方式:本项目报价为投资建设申请人在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内容的基础上,在指标回购最高限价以下按亩均单价进行报价,否则投资建设申请书作废。各投资建设申请人报价保留两位小数点。
11.2投资建设申请人的报价为包括完成该项目投资内容的成本、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2.投资建设申请书的印制和签署
12.1投资建设申请人应按第四章“投资建设申请书”的格式及第二章“投资建设申请人须知”的要求编制投资建设申请书。
12.2投资建设申请书的副本由正本复制(复印)而成。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投资建设申请书正本为准。
12.3投资建设申请书除签字外,全部用不褪色的墨水(粉)打印(复印的证明文件除外),打印应清楚工整,不得行间插字或涂改,否则视为无效投资建设申请书。
12.4投资建设申请书应装订成册,不得有零散页,否则视为无效投资建设申请书。
12.5投资建设申请书应根据招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资建设申请书。
12.6投资建设申请书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3.投资建设申请书的密封和标注
13.1投资建设申请人应在投资建设申请书封面列明招商项目名称、投资建设申请人名称、日期,并在投资建设申请人名称处加盖投资建设申请人印章(鲜章)等内容,同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13.2投资建设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封袋内,并在封套上列明招商项目名称、投资建设申请人名称、日期等内容。
13.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投资建设申请人印章。
13.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资建设申请书将被视为无效投资建设申请书。
14.投资建设申请书的递交
14.1 投资建设申请人应在招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资建设申请书按投资建设申请人须知规定密封后送达评审地点。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申请文件,项目招商人不予受理。
14.2投资建设申请人在递交投资建设申请书时应同时向招商人递交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15.投资建设申请书的修改和撤回
15.1投资建设申请人在递交了投资建设申请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资建设申请书,但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商人。
15.2投资建设申请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修改书应按投资建设申请人须知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15.3在截止时间之后,投资建设申请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资建设申请书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四、初评、评审和确定投资人
16.初评
16.1招商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初评。投资建设申请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签到表上签到并出示证明材料,未签到者则视为自动放弃投资建设申请。
16.2按规定递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资建设申请书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资建设申请人;按本须知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资建设申请书,不予递交评审。
16.3初评程序:
(1)公布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投资建设申请书的投资建设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资建设申请人是否派人到现场,未到场的直接取消投资建设资格。
(2)宣布初评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按照投资建设申请人须知规定检查投资建设申请书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资建设申请人递交投资建设申请书的先后顺序进行初评,公布投资建设申请人名称,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资建设申请人代表、招商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初评记录上签字并确认。
(6)初评结束。
17.投资建设申请书的有效性
17.1初评时,投资建设申请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资建设申请书,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1)投资建设申请书未按照本须知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本须知规定的投资建设申请书未加盖投资建设申请人印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资建设申请书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未递交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的。
(3)投资申请书预计项目新增耕地不低于307亩,其中新增水田不低于203亩。
17.2招商人将有效投资建设申请书,送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比较。经审查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投资建设申请书少于三个(不含三个)时,招商人终止评审。
18.评审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总分100分,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指标回购价格各占50分,评审得分=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得分+指标回购价格得分
18.1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评分规则:以招商人占比最高的分配比为基准数(招商人占比不低于30%),投标人投标收益分配比为投标数,投标数/基准数×50。备注:收益分配比=招商人:投标人
18.2指标回购价格评分规则:最高报价不超过水田9万元/亩,旱地4万元/亩,以最低报价为基准数,(水田基准数/水田报价×25)+(旱地基准数/旱地报价×25)
五、协议的授予
19.协议授予的条款
中选的投资建设申请人,在公示期结束后由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
20.中选通知书
20.1评审结束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招商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投资建设申请人候选名单决定中选人,并向中选的投资建设申请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20.2中选通知书是协议文件的组成部分。
21.协议书的签署
21.1投资建设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庄上村土地整治项目投资协议书
甲方: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招商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投资建设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地点: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
二、项目投资、建设的主要内容
1.项目投资。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勘测、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代理等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工程施工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用(工程复核、工程验收、工程决算编制、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标识设定等费用)、不可预见费等相关费用。
2.建设主要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垦造水田区域、开发复垦旱地区域)、灌溉与排水配套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其他工程(公示牌2座)。
3.其他: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勘测、设计、预算、项目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至取得《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验收证书》)、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新增耕地备案的全部工作内容,涉及费用全部由投资人全额投资。
三、项目建设进度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招商人负责完成项目立项。自项目取得立项批复之日起,乙方负责在6个月内完成立项批复之日到新增耕地备案的全部工作内容。
四、招商人权利义务
(一)在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招商人按相关规定授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负责项目实施政策的指导和业务咨询。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与乙方签订项目三方建设协议,具体落实项目实施相关事宜。
(二)招商人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业主与各环节责任主体单位的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拨付资金。
(三)招商人积极协调乙方与区县级有关部门、乡镇及村社的关系,维护好项目周边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招商人负责组织、报请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终验。乙方工程施工完成后,将整理后耕地移交招商人,由招商人负责分配,并承担分配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整治完成后耕地上作物的种植工作由招商人督促完成,种植标准需满足验收要求。
(五)招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实际取得的收益,在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成本的基础上,与乙方对指标交易取得收益进行分成,并享有指标优先购买权回购乙方获得的指标。
(六)招商人积极支持乙方争取国家、省、市、县符合条件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各类专项项目资金。
(七)招商人有权督促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督促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八)招商人支持乙方运用政策完善项目融资相应手续,但招商人及相关单位不为乙方提供任何担保,也不向乙方提供招商人的融资平台。
(九)招商人应按招商文件要求按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十)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招商人不因当地政策变化、人事变动等原因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五、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并按照项目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各环节实施进度,加强对项目资金、工程质量、进度实施监管,如期达到建设目标。
(二)乙方按照项目进度依法依规确定项目第三方服务单位。
(三)乙方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安全“三同时”政策,落实相关环保、安全措施。
(四)乙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土地整治相关政策以及本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愿参与农户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质量。
(五)乙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就地缴纳相关税、费等,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内的各类保证金。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乙方不因经营状况、人员变动等原因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六、收益分成及指标回购
(一)根据《验收证书》载明的指标数量,根据项目实施成本核算应由投资建设人享有的指标后,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取得的收益,由招商人与投资建设人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二)招商人优先享有购买权,如需回购投资建设人享有的指标,自取得《验收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根据指标回购计划,通过另行签订协议方式回购指标,指标回购价:水田万元/亩,旱地万元/亩。
(三)招商人如在取得《验收证书》后,未完成《验收证书》载明的指标回购工作,应允许投资建设人公开向市场出售投资建设人享有的剩余指标。
七、违约责任
(一)项目未取得立项批复,乙方前期所投入费用自行承担。
(二)本投资建设协议签订后,若招商人单方面终止协议,招商人须赔偿乙方前期投入的工作费用及相关损失。
(三)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己方责任及损失,招商人需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负责项目收尾工作。
(四)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招商人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五)因乙方原因未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本协议建设内容,每逾期一天,乙方向招商人按照*****元/天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一)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本着尽可能减少双方损失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二)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招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商人(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23年 月 日
第四章 投资建设申请书
(项目名称)招商
投
资
建
设
申
请
书
投资建设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招商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报价如下: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 %(招商人分配比:投标人分配比)、指标回购单价水田万元/亩、旱地万元/亩。
2、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商文件和我方的投资建设申请文件签订协议。
投资建设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二)投资建设申请书真实性声明
(招商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资建设申请书(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资建设申请人不存在骗取中选等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行为。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资行为,我方自愿按招商文件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资建设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年 月 日
投资建设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系(投资建设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建设申请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资建设申请会适用。
本人(姓名)系(投资建设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资建设申请书、签订协议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建设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 字)
委托代理人:(签 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1)委托代理人参加投资建设申请会适用。
四、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资建设申请。现就联合体投资建设申请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申请文件编制和协议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协议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资建设申请文件,履行协议,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商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资建设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投资建设申请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1、附投资建设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若为联合体投资建设申请,则所有成员单位都要填写本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附件资料
第五章 评审办法
一、投资招商评审
1.投资招商评审由区经济合作局主持,招商评审小组成员由区经济合作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格里坪镇组成;区财政局对评审进行监督。
2.招商人代表、招商人委托的监督单位人员、投资建设申请人代表共同参加初评。投资建设申请书经确认符合密封条件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资建设申请人名称、投资报价和招商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并做好记录。
二、评审方式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2.评审步骤
评审程序分初评(符合性审查)、报价评审、推荐中选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
2.1初评
初评主要是对投资建设申请书的合格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是:
2.1.1投资建设申请人满足招商文件规定的其应当具备的条件。
2.1.2投资建设申请人的投资建设申请书按照招商文件规定要求编制、签署、密封和标记。
2.1.3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2.1.4按照招商文件的规定提供了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对通过审查的,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投资建设申请书合格、完整、有效,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申请书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1)上述资格文件、证件载明的名称、名字与报名提交的资料不符,相互有出入,或有假冒、伪造的。
(2)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投资建设申请人以其他人的名义参加投资、串通、以行贿手段谋取中选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加投资的。
(3)投资建设申请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
①投资建设申请书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
②投资建设申请书中关键内容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③投资建设申请书附有招商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④不响应招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4)预计项目新增耕地不低于307亩,其中新增水田不低于203亩。
存在重大偏差的,经评审委员会许可,投资建设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或补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更正或补齐材料的,按不符合要求处理。
没有通过审查的投资建设申请书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审查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投资建设申请书达到三个及以上的,评审委员会继续进行下一阶段评审。
2.2.2报价及评审
2.2.2.1投资建设申请人按招商文件,在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风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2.2.2.2投资建设申请人的报价应涵盖招商文件及投资建设协议规定的所有责任。
2.2.2.3确定报价。若参与投资建设申请的投资建设申请人报价中最低价出现报价相同的,由报价相同的投资建设申请人进行二次或者更多次报价,根据评分办法,直至计算出只有一个最低价。
2.2.2.4评审标准
综合评分法。通过初评的所有投资建设申请人按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指标回购价格综合打分后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列为第一、第二、第三中选候选人,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1.综合评分总分100分,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指标回购价格各占50分,评审得分=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得分+指标回购价格得分。
2.节余指标或节余指标交易后的收益分配比例评分规则:以招商人占比最高的分配比为基准数(招商人占比不低于30%),投标人投标收益分配比为投标数,投标数/基准数×50。备注:收益分配比=招商人:投标人
3.指标回购价格评分规则:最高报价不超过水田9万元/亩,旱地4万元/亩,以最低报价为基准数,(水田基准数/水田报价×25)+(旱地基准数/旱地报价×25)
2.2.2.5中选候选人的确定
招商人根据评审报告从推荐的中选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选人。若第一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招商人可以确定第二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以此类推,若第一、第二、第三中选候选人均放弃中选,招商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商。
3.评审委员会
3.1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经济合作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格里坪镇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3.2.1投资建设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3.2.2与投资建设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4.评审的监督
4.1评审活动依法进行,由区财政局对评审进行全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4.2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须接受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评审过程必须在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非评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5.评审的保密
评审过程必须严格保密。招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工作人员以及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不得透露对投资建设申请书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6.评审的纪律
6.1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应的纪律,违反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时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6.2.1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能使用手机和场外通话。
6.2.2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能离开评审场所,确须离开时,须经允许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三、评审报告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向招商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书面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审委员会将通过初评的投资建设申请人按评审得分从低到高排序,分别列为第一、第二、第三中选候选人。
四、确定中选人
评审结果在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招商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并发出中选通知书。
若第一候选人未按中选通知书规定时间与招商人签订协议的,招商人没收其投资保证金,通知第二候选人签订协议;第二候选人未按中选通知书规定时间与招商人签订协议的,招商人没收其投资保证金,通知第三候选人签订协议;第三候选人未按中选通知书规定时间与招商人签订协议的,招商人没收其投资保证金,重新组织招商。
标签: 土地整治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