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招标文件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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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招标文件征求意见公告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 招标文件 项目编码:140*****150893-02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YHCG2015-028 招标人: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代理机构: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8月10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章政府招标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 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 第二部分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招标公告 第八章服务内容与要求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 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YHCG2015-028 2015年8月10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招标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招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集中招标机构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纸质和网上登记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污水处理厂管理、维护、修缮、运营。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设备、设施; 6.具有相应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 7.具有相应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能力; 8.具有运行1万吨/日规模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能力和环保行业颁发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9.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及重大投诉; 10.参加本次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开标时提交平陆县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 11.特许经营权获得者,在县住建局指导下,积极协助对一期项目的升级改造和发改部门的验收工作; 12.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政府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5.1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招标项目不接受除政府招标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章政府招标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招标公告 第八章服务内容与要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投标人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9.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守本章第11.1款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1.2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2.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招标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投标保证金 (5)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配备一览表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7)运营实施方案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15.2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根据《政府招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 16.投标报价 1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运营期内所投服务(包含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分析药剂、备品备件更换等一切费用)、保险、税费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作内容等所发生的一切全部费用等。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市场行情自报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本次招标为固定单价合同,实际结算时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执行。 16.4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招标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6.7投标报价依据: 16.7.1通过对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的水量预测,委托运行期间的保证(即保底)水量为0.7万吨/日,报价时按进水量0.75万吨/日报价。 16.7.2月处理量的计算 当月日均处理水量小于约定的保证水量0.7万吨/日: 月处理水量=保证水量×当月日历日天数; 当月日均处理水量大于等于保证水量: 月处理水量=当月实际处理水量。 16.7.3每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月处理水量。 16.7.4本污水处理服务单价由生产费用、管理费用、人员工资和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部分组成,包括但不仅限于: (1)生产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絮凝药剂费、污泥处置费、日常维修保养费等。 (2)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安全保卫费、绿化养护费等。 (3)人员工资包括现有全部人员的工资、补助和三险。 接收本项目现有全部员工,承担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相关费用。 17.备选方案 17.1除本章第16.4款另有规定外,本招标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2本章第16.4款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证明投标人的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运营实施方案的详细说明、具体保障措施等。 19.3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20.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转账、支票、汇票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其基本账户提交招标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3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0.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有《政府招标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合并装订成册,均采用无线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电子版投标文件也需单独密封,与开标一览表一起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7.2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4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7.3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4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7.5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7.6开标时投标人须携带的有效证件的原件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原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同类项目业绩(原件)、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2015年第二季度社保资金缴纳凭证及社保中心出具的明细表(原件)、2015年第二季度的税收缴纳证明(原件)、2015年第二季度公司全体人员工资记账凭证及明细表(原件)、提供2014年度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原件)、投标承诺书(原件)等其它有效证件。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8.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评标 29.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0.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31.1投标人对政府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在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1.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必须亲自送达、不接受邮寄形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投标人签收回执。 31.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1.5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1.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1.7投标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招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2.1在本章第20.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 33.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2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3.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特许经营协议) 34.1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 35.特许经营协议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5.1特许经营协议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招标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招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6.特殊情形 36.1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的情形。 37.特殊情形规定 37.1符合本章第36.1款情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不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招标需求的前提下与这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 37.2符合本章第36.1款情形未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的,按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2.1款规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当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2.1款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两家(不含两家)时,重新招标。 37.3谈判;投标人应按谈判小组的书面通知参加谈判、递交最终报价。 37.4评审标准:按满足招标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投标人。 九、其他规定 38.政策与法规 38.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招标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39.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0.其他规定 40.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总则 1.评标委员会 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 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招标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二、评标程序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项目预算的;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4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3.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预算; (4)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4.澄清有关问题 4.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4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4.3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4.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2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5.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6.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2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7.评分标准
注:1.上述评委评分的有关证件,开标时均需携带原件备查。 2.计算评委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后算术平均值。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平陆县签署: 甲方: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址:平陆县傅岩路5号, 被授权代表:职务:; 乙方:【中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点:,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鉴于: 经平陆县人民政府批准,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通过特许经营,采取委托经营方式,运营、维护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平陆县人民政府授权(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县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委托运营权的授予工作,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运营商;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国务院第641号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及《山西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0日通过)规定的公开招标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为本项目的运营商; 【中标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在平陆县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代其履行委托运营协议,但【中标人】须对协议的履行负最终责任。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同意授予【中标人】委托运营权,以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将处理达标的出水排入黄河,并在委托运营期届满后将项目无偿、完好移交给县住建局或其指定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与解释1.1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甲方:指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乙方:指【中标人】。 (3)本协议:指《平陆县城污水处理委托运营协议》,包括双方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附件。 (4)项目或本项目:指平陆县城污水处理委托运营项目。 (5)委托运营权:指经平陆县人民政府批准,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内经营项目设施,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和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专营权。 (6)委托运营日:【中标人】与县住建局约定的开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时间,本协议中有时也称“服务开始日”。 (7)委托运营期:指委托运营权的有效时间段,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委托运营期限为八(8)年,自委托运营日起算。 (8)污水处理服务费: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第12.2款计算的,乙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 (9)项目设施:指以本项目围墙内附着的所有为实施本协议所需用的相关设备和设施和围墙外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路渠管线(见附件2)。 (10)基本水量:指甲方应给予乙方的最低结算水量。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当项目月平均每日达标排放水量低于该数值时,甲方将按照该出水水量计算支付给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项目委托期内的基本水量为:7500吨/日。 (11)设计水量:指项目的设计处理水量,即1万立方米/日。 (12)进水:指乙方从接收点引入的未经处理的污水。 (13)出水:指经项目净化处理后通过甲方指定的排放口排出的水。 (14)污泥:指除出水和间断渗漏之外,本项目污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消化污泥及其混合污泥,不包括栅渣和沉砂池砂砾。 (15)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第13.1款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事件。 (16)经营权:指由县住建局转让给【中标人】的、由其接受的在委托运营期限内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17)项目设施移交日:指第2.4.1款规定的项目设施移交日,应与委托运营日为同一日。 (18)化学药剂:指乙方在运营中用于处理污水/污泥的而非水质检测使用的化学品或药剂。 (19)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历日:指公历日,本协议中提到天数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日历日。 (21)工作日:指日历日中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22)运营维护手册:指乙方制定的设施设备定期检验、运营和维护方案,包括日常运营维护以及大中小修维护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等规定,并列明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23)谨慎运营惯例:指现行的同类项目运营时所普遍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b)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拥有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c)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d)拥有足够数量、有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项目设施各项有关设备的操作手册和规范运营,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e)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f)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 g)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本项目设施,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 h)符合城市文明创建的要求,包括厂容厂貌、室内外环境、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等。 (24)计划内暂停:指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因重置、检修(含大修)设备或其它原因而对污水处理的部分暂停或甲方为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原因要求乙方暂停污水处理后,乙方对污水处理的全部或部分的暂停。 (25)计划外暂停:除计划内暂停之外的其它任何暂停。 (26)中国法律: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及其不时之修订或修改;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27)进水水质标准:指本协议第9.1.2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28)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指按本协议第12.1款确定、按附件3进行调整的,乙方处理每立方米污水所获得的服务费。 (29)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协议第9.1.3款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30)进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该点应为南北线进水汇合处,以及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其它中间采样点。 (31)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该点应为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采样点。 (32)日常检测指标: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须检测的理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进出水的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及污泥含水率等。 (33)进水流量计:指根据本协议第11.1.1款规定安装的用于测量进水流量的流量计。 (34)出水流量计:指根据本协议第11.1.1款规定安装于本项目污水处理工艺末端的,测量出水流量的流量计。 (35)实际污水处理量:指在本项目进水流量计上测得的每日实际污水处理量。 (36)超进水量:指实际达标处理水量减去基本水量后的水量。 (37)运营年:指委托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从委托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委托运营期的最后一天结束。 (38)运营月:指委托运营期内任一个日历月,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委托运营日开始并至当月底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委托运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39)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次日00: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停产检修时间除外。 (40)项目设施收回日:指委托运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按协议规定的清单、条件和程序,从乙方收回项目设施之日。 1.2解释 对本协议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明示,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4)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7)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8)本协议任何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9)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10)提及本协议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协议及其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条款、协议附件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 (11)如同一协议的先后条款存在矛盾或模糊之处,以甲方的书面解释或者答疑为准。 第2条委托运营 2.1委托运营的内容2.1.1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项目的经营权委托给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2.1.2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提供的污水,并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2.1.3委托运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将项目设施及其相关文件资料按照协议规定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2.2委托运营期限本项目委托运营期限为八(8)年。委托运营期自甲方正式通知之日(即委托运营日)起连续计算,除非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 2.3委托运营的条件本协议项下经营权的转让需具备以下全部先决条件(除非已由本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放弃): 2.3.1甲方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审批机构对本协议及项目的批准文件; 2.3.2不存在任何政府机关限制、制止、禁止、宣布无效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止(或者寻求阻止)交易完成的行为或程序;2.3.3乙方已完成项目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已向项目公司颁发营业执照;2.3.4乙方已按第4条的规定如期足额提交履约保函;2.3.5至委托运营日止,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每一项声明和保证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真实、完整和正确;2.3.6其他本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应当满足的条件。2.4委托运营的程序2.4.1项目设施的移交(1)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根据本协议附件2所列清单,共同对项目现有的项目设施及第2.4.2(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和登记,并在必要时就其状况或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进行备注,形成项目设施移交记录后,由双方代表在项目设施移交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项目设施移交记录经双方签署之日,即为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项目设施移交日”)。 (2)项目设施移交的标准为现状移交,即将项目设施按移交日现状移交给乙方。项目设施移交后,乙方如认为需要对接收的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整修方案应报甲方批准。 (3)甲方保证在项目设施移交日以前,对项目设施继续进行维护。甲方应备好1个月内限于本项目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主要零部件和可供1个月使用的化学药剂备品。 (4)项目设施移交应在本协议生效日后的(3)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它时间内完成。 2.4.2技术文件的移交(1)技术文件的内容和移交 技术文件应包括本项目所有为其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截止委托运营日现有的设计、可行性研究等技术文件和技术档案,所有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图纸、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等文件和资料,以及项目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2)技术文件的权属 所有上述技术文件仅为供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目的而移交,其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方。 (3)技术文件的正当使用 乙方应仅限于为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上述技术文件,并不得将该等技术文件使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除非已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及相应的任何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对技术文件的完善、更新及补充 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应时刻保持对技术文件的完善、更新及补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重置后技术资料的更新,工艺改造形成新的项目设施的全部技术资料。 (5)对技术文件的维护和保管 乙方对该等技术文件应在使用的同时,尽到善意的维护和保管义务,以保证在项目委托运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该等全部技术文件完整地交还甲方。 2.4.3人员的接收乙方对项目现有职工的接收按本协议附件4的规定执行。 2.4.4委托运营开始在项目设施移交日,甲方应同时将经营权转移给乙方,由乙方及其雇员正式进入并接管项目的各个部门和岗位,开始实际委托运营。 2.5风险转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自项目设施移交日后的一切项目设施灭失、损害及由此引发的第三人索赔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6对经营权处置的限制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在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获得所需审批机构的批准的前提下,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项目经营权,不得以项目经营权提供担保。 2.7项目债务处理本项目委托运营前产生的债务不由乙方承担。 2.8优先权乙方于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前一年可就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后本项目的继续运营提出续约申请,经甲方评估批准后,可续约。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此等权利。 第3条声明与保证3.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协议生效日期: 3.1.1甲方已获得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且甲方完全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3.1.2甲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3.1.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协议生效日期: 3.2.1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3.2.2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平陆县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和经营范围为从事本项目的污水处理业务。项目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以运营项目,并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3.2.3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3.2.4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3.2.5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4条履约担保4.1履约保函4.1.1履约保函的提交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5规定的格式,向甲方提交经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开出的金额为(按中标价的10%计取)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作为乙方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维护项目设施、终止移交后的保证等义务的担保。 4.1.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履约保函提交日起,至根据第4.1.5款的规定解除之日止。 4.1.3履约保函的兑取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第12.4.2、17.5.2款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中的款项。 4.1.4履约保函数额的恢复若甲方在委托运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乙方应在三(3)个月之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4.1.1款中规定的数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维护保函数额的证据。 4.1.5履约保函的解除(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在项目终止日后六(6)个月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解除履约保函并退还履约保函中的剩余金额。 (2)在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确保履约保函在提前终止日后六(6)月内继续保持有效。在此期间,乙方应承担本项目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届时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6)个月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解除履约保函并退还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 第5条甲乙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2)甲方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有权对乙方处理的污水水量,水质情况,项目的运行管理、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环境监测等情况进行监督; (3)制定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临时接管项目; (4)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权指派人员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信息,对乙方的运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者年度评估;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1.2甲方的义务(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甲方应确保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对本项目污水接收点以外进水管网的运营和维护不会对本协议项下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 (2)向乙方免费提供进水; (3)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4)协调污泥的处理事宜; (5)向乙方提供运营协助,就乙方对项目正常运营有关的申请、建议、通知等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6)协助乙方获取项目运营中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7)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乙方经营权的行为; (8)受理、处理公众对委托运营活动的投诉; (9)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污水处理委托运营实施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2.1乙方的权利(1)在委托运营期限内享有项目经营权; (2)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2乙方的义务(1)在委托运营期限内,根据协议中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2)乙方应始终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运营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含政府委托的单位)审核公司经营成本,接受社会的监督; (4)定期向甲方提交与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资料; (5)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将本项目的全部处理能力仅提供给甲方,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处理污水,不得将污染物总量指标转让给第三方; (6)保证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协议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除计划内暂停或不可抗力外,乙方就甲方提供的不高于设计水量1.1倍(1万立方米/日)的进水,不得拒绝处理; (7)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处理项目产生的污泥,并承担相应费用; (8)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不应造成平陆县城污水处理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平陆县城污水处理周边环境的干扰; (9)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6条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6.1项目设施的权属在委托运营期内,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项目设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始终归甲方所有(乙方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6.2对项目设施处置的限制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仅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所有的项目设施。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出售、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或以项目设施提供担保。 6.3项目设施的运营6.3.1委托运营服务的开始委托运营日即为委托运营服务的开始日,届时乙方应向甲方签发就项目设施开始委托运营的书面通知。 6.3.2运营原则在委托运营期间,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按《城市项目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运营本项目,持续改进污水处理的运行工艺和运营方法,保证实现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并达到届时有效的国家和地方标准。 6.3.3连续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乙方应按每日24小时,一年365日(闰年366日)连续接收并处理污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减少污水接收和处理量或停运项目设施。因设施设备检修需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须报甲方批准。 6.3.4乙方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6.3.5项目运行中发生设施设备重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时,乙方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立即报告甲方。6.3.6对项目设施范围内的土地、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6.3.7对整个项目设施产生影响的工艺和设备改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6.4项目设施的维护6.4.1乙方应根据项目设施情况,按照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项目设施定期和年度检验维护、日常运行维护以及大修维护的标准、程序和计划;手册同时应列明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乙方须将运营维护手册提交甲方备案。(投标文件中的运营维护方案为本协议附件6)。6.4.2乙方须将运营维护手册(中文一式两份,另加一份电子文件)在服务开始日之前及以后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提交甲方备案。6.4.3项目设施设备总功率为686KW,常开及间歇用电功率为190KW。维修、维护按照运营维护手册执行。6.4.4乙方应确保在委托运营期内:(1)使用的零部件标准不低于原设备的配置标准; (2)使用的化学药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4.5甲方有权依据国内行业惯例和乙方的维护计划,对乙方的项目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检查后对维护瑕疵(如有)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在接到整改意见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详细回复甲方的整改意见,包括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及其日程安排或解释。6.4.6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其在上述回复意见所述的补救措施,则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同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14.2.5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直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6.5项目设施的大修和重置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负责项目设施的大修,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6.5.1维护和大修计划的提交乙方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维护和大修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6.5.2例行大修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上述经甲方同意的的维护和大修计划以及运行和设备维护规程,对项目设施定期进行例行大修。 6.5.3大修项目可包括: (1)本项目设施制造厂商维修手册中提出的标准项目; (2)消除项目设施实际存在的重大缺陷; (3)有关检修、探测、检测及易损易耗件的更换等;及 (4)其它必需的项目。 6.5.4项目设施的重置(1)在委托运营期间,无论因项目设施的自然磨损和损耗和/或因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损坏而需进行的项目设施重置,均应由乙方于二十(20)日内书面向甲方报告拟招标设施的规格、型号、价格、和性能等情况,经甲方批准后安排招标,并承担费用。乙方对设备安装给予协助。 (2)重置后,原设备交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理,乙方应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 6.5.5停营批报大修和重置若需要停运设施的,须报甲方批准。 6.6污泥处置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项目运营计划,将污泥质量控制在环保部门要求的标准范围之内。达标的污泥由乙方按照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应给以协助。 6.7乙方的报告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履行如下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7.1日常报表包括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记录、水质和污泥检测、污泥处理、安全工作及财务等方面相应的日报、月报、半年报和年报。 以上报表中的财务年报应经过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进水和出水水质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应立即报送。 6.7.2年度的经营计划和项目建设维护更新计划乙方应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项目建设维护更新计划。 以上报告具体内容、表式及上报时间由甲方根据监管的需要确定或修改。 6.8保险6.8.1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按行业和国际惯例以及其它按照中国法律要求的强制性保险,自费投保。6.8.2乙方应保证其将所有因出险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用于已损坏或灭失的项目设施的维修或更新,使其恢复到出险之前的功能、性能和状态。若所获得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实现上述目的,则差额应由乙方承担;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差额部分由乙方与甲方各分担一半。6.8.3乙方在购买该等规定的保险后,应将保单及保费支付证明副本提交甲方备案。第7条暂停服务 7.1计划内暂停7.1.1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提前一(1)个月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书面通知提交甲方。甲方应在预定日期至少一(1)个星期前确认。如果甲方没有在预定计划内暂停服务一(1)个星期前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将被视为获得批准。7.1.2乙方提供的书面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1)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2)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3)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可能影响的污水处理量; (4)恢复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 7.1.3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小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并且乙方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单次持续不得超过十(10)日,累计不得超过十五(15)日。7.2计划外暂停服务7.2.1如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说明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并明确在此期间预计的污水处理能力。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7.2.2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四十八(48)小时,则乙方须采纳甲方关于应对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合理建议或意见。7.2.3在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14.2.2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7.2.4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造成暂停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第8条提标改造 8.1提标改造的规定如果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需要对本项目现有技术工艺、项目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以使出水水质达到更高的标准,甲乙双方届时需就提标改造事宜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9条标准 9.1基本水量与进出水水质标准9.1.1基本水量委托运营期间基本水量为 9.1.2进水水质标准项目进水水质指标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执行,其主要指标见下表:
出水水质执行《城镇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9.2污泥、大气、噪声的标准9.2.1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出厂污泥应控制在《城镇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标准之内。若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乙方出厂污泥不能满足该标准的规定,相应免除乙方的责任。9.2.2在委托运营期内,项目运行中产生的废气应控制在《城镇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标准之内。9.2.3在委托运营期内,项目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应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标准之内。9.3新标准的执行9.3.1本协议中规定的乙方应执行或达到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污泥处置标准等各项指标,若国家标准或行业、地方标准对此有更新或补充,乙方应执行并达到该等新的标准。9.3.2若要达到第9.3.1款新标准需增加污水处理工艺、设施及设备,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具体实施。9.3.3因第9.3.1款的规定需要执行新的出水水质标准而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的,甲乙双方应基于为执行新标准而发生的投资额及运营成本协商确定新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第10条检测 10.1检测内容检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进出水、污泥、噪声、废气等的自检,监管单位的抽检和对进水超标的复检以及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的监测等。10.2乙方的自检及结果报送10.2.1自检原则乙方对进出水水质、出厂污泥以及大气污染物的取样与监测按照《城镇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分析方法进行监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 10.2.2日常监测指标日常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氨氮NH3-N 总氮TN 总磷TP 粪大肠菌群数 污泥含水率 10.2.3检测结果报告检测结果报告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超标情况所作的其它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报告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分析,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10.2.4乙方就进出水水质指标进行的连续在线检测,可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考核计费依据。10.2.5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妥善保存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10.2.6乙方应自觉接受环保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环保等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监测得出的数据可作为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依据。10.3甲方的核实10.3.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及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和核实。10.3.2乙方应接受经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第10.2.1款规定的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10.3.3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10.3.4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10.3.5甲方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时,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10.4不符合标准的通知10.4.1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立即予以整改:(1)出水水质不符合第9.1.3款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2)出厂污泥、噪声、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不符合第9.2款规定的排放标准。 10.4.2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该不符合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10.5进水超标复检10.5.1乙方发现进水水质超过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标准时应随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环保监管部门报告,要求组织复检。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进水混合样复检。按五项指标(CODcr、BOD5、SS、NH4-N、TP)中超标倍数最高的计算:(1)若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乙方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上述天数自甲方组织取样日起计算) (2)若1.0<实测浓度(除PH、色度指标外)值/进水标准值≤持续三(3)日,则从第四(4)日起,乙方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上述天数自甲方组织取样日起计算) (3)如污水进水pH值小于5或者大于10,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出水符合出水水质标准,如仍然无法达到该标准,甲方不就此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4)如果进水水质持续二十(20)日超标,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通过改变或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及设备等方式,尽力与甲方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包括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增加运营成本及其他可能解决方案。由此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由甲方负责。 10.5.2甲方对乙方的免责,不能作为其他监管部门对乙方免责的依据;同时其他监管部门对乙方的免责,也不能作为甲方对乙方免责的依据。第11条计量 11.1流量计的现状和首检11.1.1流量计现状本项目现有1套进水流量计和1套出水流量计。进水流量计安装于进水处,生产厂商为北京九波声迪科技有限公司,型号WL-|A|。出水流量计安装于总出水口处,生产厂商北京九波声迪科技有限公司,型号WL-|A|,为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现有流量计均具备提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功能。 11.1.2流量计的首检在项目设施移交后,当流量计(现有或新安装的)首次应用于本项目时,都应在乙方牵头、甲方派员参加的情况下,由平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流量计进行检查和检定/校准,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计量11.2.1乙方在使用上述流量计时应确保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进出水水量,并应确保该等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甲乙双方传递计量结果。11.2.2现场流量计计量的进水水量作为乙方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并以此作为计费依据。11.2.3当出水流量计因不具备工作条件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暂时不能正常工作时,实测水量以进水流量计读数为准,并以此作为计费依据。11.2.4当进出水流量计均不能正常工作时,以前三个月平均出水量为计费依据。11.2.5乙方对于超过1.1倍设计水量(1立方米/日)的进水,有权拒绝处理。11.3对流量计定期检查和测试甲乙双方应对流量计按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11.3.1甲乙双方的代表至少每年一次联合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1.3.2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等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要求方承担;但是如果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显示有关流量计的误差超出规定范围,则上述费用由对方承担。11.3.3甲乙双方应记录流量计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对该结果核对并签字后由双方分别存档备查。11.3.4若发现流量计误差超出规定范围,乙方应尽快修理或更换并承担费用。但更换方案必须由甲方批准且更换时由双方人员现场监督、共同验收。11.4读数和记录抽检甲方有权对流量计的读数和乙方所做的纪录不定期的进行抽检和确认。 12条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与支付12.1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为乙方在投文件中的报价: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初始单价为____元/立方米。 12.2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12.2.1正常运行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处理服务费+超进处理服务费 基本处理服务费=适用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基本水量′该月正常运行日数 超进处理服务费=适用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该月处理的超进水量′0.7 12.2.2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污水处理服务费=适用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可抗力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 12.2.3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在发生暂停服务的月份,非暂停服务期间的基本处理服务费和超进处理服务费(如有)按未暂停服务的实际日数计算;暂停服务期间的基本处理服务费和超进处理服务费(如有)按已达标处理污水的实际污水处理量计算。 12.3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12.3.1甲方应从服务开始日起按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且一律以人民币支付。12.3.2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当月的月度水量报告,向甲方书面提交“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其中应按照本协议第12.2款的计费方法,列明上个运营月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结果、费用构成及按照本协议第14条规定计算的违约金等。12.3.3乙方应提供所有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甲方能够核实,甲方核实并确认无争议金额部分,应按第12.3.4款规定付款。12.3.4在每个月结束后七(7)天内,乙方应将无异议部分金额的付款申请递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该申请后的十(10)天内向乙方支付该申请中详列的应付金额。12.3.5甲方对“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如果在此期间未发出通知,则应视为无异议。12.3.6如果甲方对“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的任何部分有异议,乙方应当给予合理解答,双方应为解决异议进行协商,协商期为七(7)个工作日或按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间。12.3.7甲方收到乙方该付款申请后的十(10)天内不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付款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书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甲方需按第14.1.3款规定支付乙方利息。12.3.8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汇入收款方指定的固定帐户。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12.3.9各方对付款申请的任何部分的争议应首先在争议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在该协商期结束时仍未能解决,则应依照本协议第18条的规定,提交运营协调委员会决定,直至提交仲裁解决。12.4违约金扣减额12.4.1如果因乙方违约事件发生扣减额,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14.2款的规定计算应被甲方扣减的违约金,并由甲方将该金额从最近一期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应付款项中减扣。扣减额计算的细节应在付款申请中列明。12.4.2若经计算违约金扣减额后付款申请中甲方应付账款小于零,甲方有权从下一个运营月的应付账款中扣减相应金额或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款项。12.5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在委托运营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按本协议附件3进行调整。 第13条不可抗力13.1定义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征用、征收; (6)导致本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法律变更。 13.2免责13.2.1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规定义务的,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13.2.2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第13.3款通知及提供证明文件义务的,不得主张根据第13.2.1款的规定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3.3通知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在通讯条件已经恢复后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十(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协议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其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详细说明,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权威机构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3.4费用承担及补救措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 13.4.1除双方另行协商或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其造成的损失。13.4.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13.4.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13.5不可抗力期间的付费不可抗力期间甲方按照实际污水处理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乙方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乙方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金。 13.6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13.6.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设施损坏,但损坏部分经修复后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且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九十(90)日内,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则乙方应使用保险赔付资金对设施进行修复,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果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九十(90)日内,未能就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可按照第16.1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13.6.2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设施的严重毁损,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项目设施被保险公司宣告为全损,则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没有完成重建或修复项目设施的义务,甲乙双方不承担本协议下的违约责任,并各自承担损失。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将项目设施按当时的现状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第14条违约及赔偿14.1甲方的违约14.1.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对乙方委托运营权的使用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14.1.2甲方基于对委托运营的监管而对乙方实施处罚、取消委托运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14.1.3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须就该等污水处理服务费按违约利率计付违约利息;违约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利息从应付款日的第二(2)日起计算。14.2乙方的违约14.2.1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金如果乙方在任一运营日的出水水质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则乙方应向甲方就该运营日出水不达标支付出水水质不达标违约金,计算依据如下: 出水水质不达标违约金=按本协议规定计算出的当日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A1*A2 A1:为程度调节系数,按照该运营日出水水质混合水样的各项指标与国家法定的各项指标标准间的比值取加权平均值(各指标权重相等)。 A2:为项数调节系数,按照该运营日出水水质混合样的法定检测指标中超出国家标准的指标项数予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当超标项数小于等于2时,A2=0.5;当超标项数大于2,但小于等于4时,A2=1;当超标项数大于等于5时,A2=2。14.2.2计划外暂停服务除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的计划外暂停外,计划外暂停期间乙方应按照以下公式支付甲方违约金: 计划外暂停服务违约金=(上二个月的日平均处理水量-暂停期间的日均实际处理量)×暂停天数×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2 如果上式计算的结果小于零,则计划外暂停服务违约金等于零。 14.2.3擅自调整流量计的违约金乙方若擅自调整流量计或修改读数,当日污水处理量按上一月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第一次擅自调整违约金为壹万元人民币(¥10,000);第二次为两万元人民币(¥20,000);第三次为肆万元人民币(¥40,000),甲方同时可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4.2.4其他违约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或未履行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或保证的,经甲方责成改正而未改正的,每发生一次,应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向甲方支付3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违约金。 第15条临时接管15.1.1临时接管15.1.1委托运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且在甲方要求下仍未改正,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出租委托运营权的; (2)擅自将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置、抵押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4)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5)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5.1.2临时接管期间,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服务。临时接管发生的相关费用(除污水处理服务费外),由乙方承担。15.1.3实施临时接管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如乙方未能履行该等配合义务,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15.1.4乙方纠正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后,可书面申请终止临时接管,经甲方确认批准后,可恢复乙方的委托运营权。15.1.5临时接管持续超过六十(60)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乙方的委托运营权。15.1.6受限于第15.1.3款,如果甲方采取的临时接管措施不当或有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赔偿。第16条协议终止16.1终止事件本协议应在下述任一事件最先发生之时终止: (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委托运营期限届满时; (2)甲乙双方就提前终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3)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终止本协议; (4)因第13.6.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提前终止本协议; (5)因第3条约定的一方声明不属实导致本协议终止; (6)因第16.2、16.3款约定的一方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终止。 16.2导致终止的乙方违约事件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并且未在允许的时间内得到改正,应视为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任何政府批准、许可、执照被取消或不再有效; (2)乙方的注册资本被抽逃或挪用; (3)资不抵债或被清算; (4)不履行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义务; (5)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连续十(10)天时间中止对项目的运营; (7)在任何一个运营年,出水未达到出水水质标准的情况累计超过(10)日的。 (8)在任何一个运营年,累计(5)日发生第5.2.2(7)款规定的拒绝处理行为。 甲方行使上述权力时,还可以按本协议第14.2款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3导致终止的甲方违约事件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所致,并且未能在允许的时间内得到补救,应视为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擅自撤销乙方的委托运营权或将委托运营权授予第三方; (2)累计拖欠乙方两个月污水处理服务费,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 (3)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在收到乙方发出说明此违约的书面通知和要求甲方就此进行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天内,甲方未能补救; (4)乙方行使上述权力时,还可以按本协议第14.1款的规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6.4终止意向通知16.4.1按照第16.2或16.3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16.4.2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16.5终止通知16.5.1在第16.4.1款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1)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意见;或 (2)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16.5.2发出终止意向通知规定的终止时间即视为本协议的终止。在收到此通知时,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开始将项目设施交回甲方或其指定机构。16.6终止后的责任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按第17条的规定完成终止移交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6.7提前终止补偿16.7.1因发生16.2款情形导致的提前终止,甲方不予补偿,并可视损失情况向乙方追溯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16.7.2因发生16.3款情形导致的提前终止,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1)在委托运营开始至委托运营期结束前十二(12)个月前,补偿数额为一(1)年利润的补偿; (2)在委托运营期的最后一年,补偿数额为(剩余月数/12)×一年利润。 上述利润按投标文件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构成中利润数额计算。 第17条终止移交17.1移交委员会委托运营期结束前六(6)个月(或提前终止后七(7)日内),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人员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 17.2对乙方人员的接收甲方可自行选择在委托运营权收回后其愿意继续聘用的人员。 17.3乙方所订立合同的取消委托运营期届满终止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取消其已签订的、于委托运营期届满后仍将有效的与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有关的任何合同、协议。甲方对于因取消该等合同、协议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和甲方将不因此受到任何不利、损害和利益损失。 17.4乙方所有物品的移走17.4.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于委托运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日之后六十(60)天内,自行从项目设施场地移走全部属于其所有的物品。17.4.2第17.4.1款规定的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任何项目设施(含技术文件)或者其它营运和维护本项目设施的必需物品。17.4.3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该等物品,甲方可在提前三(3)天通知乙方之后,移走该等物品或将之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因搬移、运输和保管该等物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风险。17.4.4若乙方在委托运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九十(90)天后仍未能移走该等物品,甲方可以对该等物品自行处置以补偿其保管费用。17.5项目设施的收回17.5.1由乙方在项目设施收回日前负责对项目设施整修以达到届时相关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所有构筑物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满足性能、工艺参数要求及届时的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3)所有建筑物要求外观整洁,设施完好,结构无损坏。 17.5.2项目设施若不能达到第17.5.1款标准则乙方应进行恢复性大修或由甲方整修以达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从终止结算压金中扣除或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甲方按上述标准验收后,按届时的项目设施清单收回项目设施。17.5.3项目设施清单届时的项目设施清单是以项目设施移交清单为基础,根据项目设施重置及工艺改造等情况调整更新而形成的新的项目设施清单。 17.6技术文件和运营记录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及其正常运行必需的所有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其在委托运营开始和整个委托运营期间从甲方获得的所有技术文件、资质证书(如有)、会计资料、运营记录和其它管理文件等。 17.7知识产权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可能形成的一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文件,甲方将有权无偿继续在本项目中使用该等知识产权。 17.8无财务、法律瑕疵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在项目设施收回日无负债、无对外担保、无法律诉讼等情况,除非乙方与甲方或平陆县政府就项目设施在收回日的债权债务处理已另外达成协议。 17.9收回前的检测及其结果17.9.1乙方应于项目设施收回日三(3)个月之前(若为提前终止则应自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向甲方提交其自行检验的项目设施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种类和结果应保证项目设施可以满足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处理性能和排放指标及其设计处理能力。17.9.2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和人员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其自行检验项目设施的检测报告后进入项目对项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并提出对项目设施瑕疵的整改意见。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整改意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措施。17.10终止结算押金17.10.1甲方可自委托运营期满前六(6)个月起,暂停向乙方支付百分之五十(50%)污水处理服务费,以作为终止的结算押金(“终止结算押金”);若为提前终止则自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暂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7.10.2在委托运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如乙方未能或拒绝按时完成移交,甲方有权暂时扣留第17.10.1款规定的终止结算押金,直至乙方移交完毕,并可在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时用于弥补乙方或第三方为弥补此瑕疵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和损失。17.10.3终止结算压金的有效期至终止移交完毕,甲方应在终止移交完成日后第七(7)个工作日解除终止结算压金并退还终止结算押金剩余的金额。第18条争议的解决18.1运营协调委员会18.1.1在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后三十(30)日内,甲乙双方各派二(2)名代表,同时双方共同指定一(1)名专家组成运营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应独立于双方并基于争议事项本身作出公正判断和决定。18.1.2若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则任何一方应先将该等争议提交运营协调委员会(“运营协调委员会”)决定。18.1.3该运营协调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委员会成员的一致通过。18.1.4可由运营协调委员会决定的争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设施的运营计划和程序;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设施运营时应采取的紧急步骤; (3)乙方是否达到本协议第9条所规定的各项指标的认定; (4)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的计算结果和甲方复核结果的认定; (5)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调价公式的解释和执行; (6)其它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事项等。 18.1.5运营协调委员会应在收到一方的争议裁决申请后三十(30)日内或者双方均同意其他期限内作出关于该等争议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双方。双方应向运营协调委员会提供作出决定所需要的任何资料、证人,并协助运营协调委员会调查和勘探(如有)。18.1.6任何一方若在收到运营协调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后十五(15)日内不提出仲裁申请,则视为对运营协调委员会决定的认可,并应服从运营协调委员会的决定。18.1.7在运营协调委员会审议争议的过程中,双方都应继续尽职尽责地善意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责任和义务。18.1.8双方各自承担运营协调委员会代表的工作费用,并承担共同指定代表的工作费用的一半。18.2仲裁 18.2.1若运营协调委员会在收到一方的争议裁决申请后三十(30)日内或者双方均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未能作出关于该等争议的书面决定,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项提请仲裁。18.2.2若任何一方收到但不服运营协调委员会的决定,则其应在收到该决定十五(15)日内将争议事项提请仲裁。18.2.3上述仲裁提请平陆县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以中文在平陆进行仲裁。18.2.4在仲裁过程中,除作为仲裁标的的有关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下的其它义务。第19条附则19.1保密19.1.1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委托运营期期满之后的三(3)年期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19.1.2对于下述情形,无需保密或不视为泄密:(1)披露时已为一方拥有的信息,不包括在谈判期间从另一方获取的信息或在违反任何保密义务情况下获取的信息; (2)从合法拥有该等资料且无需对另一方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 (3)信息接受方为获取专业意见而必须向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披露的信息; (4)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等强制性文件的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 (5)任一方依据对其有监督管理权的任何监管部门的要求而披露的相关信息。 19.2本协议的内容19.2.1本协议及其附件已包括了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述事项的全部共识,并且取代双方以前就同样事项而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声明、协议或安排。19.2.2如果本协议及其附件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1)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 (2)双方应商定以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对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加以修改或替换,其结果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19.3书面通知19.3.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的所有通信联络应以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在内的书面方式进行。19.3.2任何一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均应以中文书写,并用传真、电子邮件、速递或面呈方式迅速发往或寄往有关当事各方。19.3.3该等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1)接受方签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应在邮资付讫的挂号信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七天,或在送交国际知名的专递服务机构后的第五天,视为有效送达; (3)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则在接受方书面确认当日,应视为有效送达。 19.3.4一切通知均应发往甲乙双方的下列地址,除非该等地址的变更已按照本条的规定通知了本协议所有双方:甲方 名称: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名称: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4本协议的效力19.4.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即生效,并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30)日内报县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9.4.2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9.4.3任何一方除非通过书面形式声明弃权,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9.4.4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效力。19.4.5对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正文保持一致。如果本协议正文与其附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协议正文为准。19.4.6除非导致本协议的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19.4.7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三份。19.5附件本协议包括以附件: 附件1:平陆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 附件2:项目设施清单 附件3: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办法 附件4:项目职工安置原则 附件5: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6: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手册 附件7: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 附件8主要设备及其参数签署页 双方代表已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平陆县签署本协议,以兹证明。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平陆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 【此附件内容由招标人在项目正式签约前就本项目委托运营授权委托向平陆县人民政府申请,并将经批复的授权委托书附于此。】 附件2项目设施清单 【此附件内容由甲方在项目正式签约前按本项目现状对项目设施自行清点并记录成册,乙方按该成册清单予以核实后,双方签字确认】 附件3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办法 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在委托运营期的第5个运营年准予调价一次,具体的调整公式为: Pn=Pn-1K 其中:n:为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当年,n≥4; Pn:为第n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Pn-1:为第n-1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K:为调价系数 K=a(En/En-1)+b(Ln-1/Ln-2)+cChn-1+d(Taxn/Taxn-1)+eCPIn-1 其中: a是电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现按__%计; b是人工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现按__%计; c是化学药剂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现按__%计; d为企业所得税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现按__%计; e是价格构成中除电费、人工费及化学药剂、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现按__%计。 a+b+c+d+e=1 En:第n年份调价公式启动时乙方所付的最新电度电价; En-1:第n-1年份乙方所付的电度电价; Ln-1:;第n年时平陆县统计局编制的《平陆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对应的第n-1年时的工资数; Ln-2:第n-1年时平陆县统计局编制的《平陆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对应的第n-2年时的工资数; Chn-1:第n年时中国统计局编制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对应的第n-1年时的百分比指数。Chn-1大于110%时,按110%计。 Taxn:第n年时乙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Taxn-1=第n-1年时乙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CPIn-1:第n年时平陆县统计局编制的《平陆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总指数”对应的第n-1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百分比指数)。CPIn-1大于106%时,按106%计。 E、L、Ch和CPI于签署日的值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确认。 如果在签署日和移交日之间上述任何指数的名称被平陆县统计局修改或不再可以得到,则甲乙双方应商定替代指数,如果不能商定一致,则根据第18条确定。 如果Ln、Chn和CPIn指数的基点在任何时候有变,所公布的Ln、Chn和CPIn值应相应调整,以提供相对于上一次公布的指数的指数值。 附件4本项目职工安置原则 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现有人员26人,为维护稳定,降低社会化运营阻力,运营商全员接收现有人员。 附件5履约保函格式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函出具机构名称和地址) 日期:_______________ 致:(甲方) 鉴于【】(以下称“乙方”)已承诺根据于年月日签订的《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委托运营协议》运营、维护和移交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 鉴于双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同意,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经甲方认可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首次要求即付的履约保函,以该担保函中所述的金额保证乙方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有关维护项目设施以及遵守乙方在上述协议中给予的保证的义务; 鉴于我们已经同意向甲方出具上述履约保函;我们特此确认,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向甲方负责,担保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我们承诺,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我们将不加挑剔和无可争辩地向甲方支付上述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但是甲方在每份书面要求中应说明如下情况,即其所要求支付的数额是由于乙方在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有关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方面发生违约或违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加所做的保证而导致的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我们在此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或对乙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要求。 我们还同意,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特许经营协议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任何其它修改,绝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 本保函有效期自履约保函提交之日至特许经营协议第4.1款规定的解除日为止始终有效。在到期日,履约保函在用于支付到期日前按本保函要求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由甲方予以解除。 本保函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特许经营协议的一份复印件) 银行/金融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6项目运营维护手册 【此附件内容来自于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提供的运营维护方案,在正式签约后向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递交,且按照本协议规定持续更新备案。】 附件7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 致: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___年___月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 发票号: 日期: 以下为自月日开始至月日止的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 1、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当月应付给乙方的不含违约金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根据协议第12.2款计算) (1)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元/立方米; (2)当月每一运营日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明细表; (3)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共计元人民币; (4)当月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付给乙方的不含违约金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总计(A)元人民币。 2、乙方当月应付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违约金(根据第14.2款计算) (1)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金为元人民币; (2)计划外暂停服务的违约金为元人民币; (3)擅自调整流量计的违约金为元人民币; (5)其他违约金为元人民币; (6)当月乙方应付给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违约金总计(B)元人民币。 3、其他协议规定应付款项(C) 4、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当月实际应付给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D=A-B+C)元人民币。 【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8主要设备及其参数 【说明】:项目主要设备参数将由招标方在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开放的资料室中予以提供,并在本协议签署前正式提供给中标的运营商。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 招标人(全称):(甲方) 投标人(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招标组织形式: (2)招标方式: (3)项目名称: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招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特许经营协议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分项价格表 四、投标保证金 五、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配备一览表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七、运营实施方案 八、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YHCG2015-028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一、投标函 致:(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1、商务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投标保证金、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配备一览表、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2、技术文件:运营实施方案、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年服务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每立方米处理单价为:(人民币大写)。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条规定,我方承诺: (1)我们在参加本项目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背法律的行为,并提供“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我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没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行为; (3)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废标后,在收到贵方的通知后,我方本投标函及所有投标文件中声明、授权、承诺、盖章签字等,对于贵方采用竞争性谈判招标仍然有效。我方遵守贵方招标文件关于特殊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招标的有关规定,并无异议。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备注: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承诺与声明从单位成立始至参加本项目政府招标活动止(后同)。 二、开标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1)应按照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条的要求报价。 (2)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5.5款、第16.6款、第27.3款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外另有价格折扣的,应当直接在投标总价中给出;招标文件允许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_ 日期:年月日 三、分项价格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1)应按照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条的要求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外另有价格折扣的,应当直接在投标总价中给出。 (2)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3)项目内容由投标根据各自的方案及投入自行填写。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 备注:提供: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五、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配备一览表
注:后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若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六、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 2.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签字的; 4.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或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按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企业员工工资表的相关证明 *附4、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5、法律、行政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五(二)、附件1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招标代理机构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五(二)、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年月日五(二)、附件2投标人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成立或注册日期: (3)注册号码: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值: (6)法定代表人姓名: 2.经营范围: 3.近年营业额:
4.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体系认证情况等 6.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自然人为投标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二)、附件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企业员工工资表的证明材料 备注:1、提供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提供2015年第二季度投标人的纳税凭证、提供2015年第二季度投标人的社保资金缴纳凭证及社保中心出具的明细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2015年第二季度投标人企业员工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二)、附件4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招标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山西省市政公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五(二)、附件5法律、行政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备注:1.提供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资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的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 3.投标人的荣誉、获奖证明资料复印件。 4.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YHCG2015-028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七、运营实施方案 (投标人自行编制、内容不限) 八、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YHCG2015-028 2015年8月10日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附页5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本次招标代理费按八年进行计算。 第七章招标公告 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就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密封投标。 一、项目名称: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 二、项目编号:140*****150893-02 三、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内容共一包,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平陆县污水处理项目地址位于平陆县辛庄村南700米。始建于2009年9月,设计总投资3600万元,占地35亩,设计处理城市生活污水一期为1万m3/天,二期为1万m3/天。2010年8月项目一期建设完成。2010年10月通过县环保验收并投入运行,12月通过市环保验收。(2)通过公开竞争机制选择运营方,转让平陆县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权。中标人须在平陆县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污水处理厂管理、维护、修缮、运营,并依法依规上缴相关税费;接收本项目现有全部员工,承担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相关费用。特许经营期满后,接受委托的专业运营商将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平陆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并保证能正常运行。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3.服务期限:八年。 4.项目预算金额:295.6955万元/年 四、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设备、设施; 6.具有相应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 7.具有相应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能力; 8.具有运行1万吨/日规模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能力和环保行业颁发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9.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及重大投诉; 10.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开标时提交平陆县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 11.特许经营权获得者,在县住建局指导下,积极协助对一期项目的升级改造和发改部门的验收工作; 12.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报名、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进行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 2.报名地点: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写字楼西二楼) 联系人:姜女士联系电话:****-******* 3.领取招标文件地点: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财富大厦二单元902室)。 联系人:谭女士联系电话:****-******* 4.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的资料:⑴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原件);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⑹税务登记证(原件);⑺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标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现场;⑻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9)提供2015年第二季度的社会保障金缴纳凭证及社保中心出具的明细表(原件);(10)提供2015年第二季度的税收缴纳证明(原件);(11)提供2014年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原件);(12)提供2015年第二季度公司全体人员工资记账凭证及明细表(原件);(13)法人身份证明、如不是法人须持有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份。注:社保缴纳月份与工资表月份需对应,以上证件开标时均需携带原件。 5.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人民币/份,售后不退。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兹定于2015年9月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在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陆县分部公开开标,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仪式。 七、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开户单位: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振兴支行 行号:********0220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码(140*****150893-02)。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址:平陆县傅岩南路5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138*****198 采购代理机构: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财富大厦二单元(902室) 邮编:044000 邮箱:ycyuheng@163.com 联系人:谭女士 电话:0359—2238558 第八章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招标项目名称 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 二、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A、项目概况 平陆县县城污水处理项目位于平陆县辛庄村南700米,始建于2009年9月,设计总投资3600万元,占地30亩,设计处理城市生活污水一期为1万m3/天,二期为1万m3/天。《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环境研究所编制,市环保局对项目予以批复,2010年8月份项目一期建设完成。2010年10月通过县环保验收并投入运行,12月份通过市环保验收。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包括:进出口自动监测仪、厌氧池、氧化沟、污泥脱水设备、深度处理系统、污泥干化场等。原设计工艺为奥贝尔氧化沟工艺,因该工艺能耗高且处理效率不良,2012年经申请对厌氧池和氧化沟进行技术改造,现工艺为A2O工艺。企业现有员工26人,通过了省环保厅、住建厅的运行岗位培训,全部取得了上岗资格证。 B、三年来的运行情况 2012年处理水量为*******吨,COD进水浓度为383.42mg/L,出水浓度为41.18mg/L,氨氮进水浓度为26.22mg/L,出水浓度为5.03mg/L,运行天数为327天,加药量为689.41千克,产泥量为606.5m3,COD消减量为665.69吨,氨氮消减量为41.58吨,耗电量为*******度。 2013年处理水量为*******吨,COD进水浓度为362.92mg/L,出水浓度为37.29mg/L,氨氮进水浓度为39.84mg/L,出水浓度为4.68mg/L,运行天数为365天,加药量为2008.2千克,产泥量为1994.8m3,COD消减量为824.67吨,氨氮消减量为89.42吨,耗电量为*******度。 2014年处理水量为*******吨,COD进水浓度为323.57mg/L,出水浓度为39.63mg/L,氨氮进水浓度为37.89mg/L,出水浓度为4.72mg/L,运行天数为365天,加药量为4675.7千克,产泥量为1607m3,COD消减量为745.48吨,氨氮消减量为90.33吨,耗电量为*******度。 C、现有设施设备资产情况 总投资5021万元。其中:土建3083万元,设备1695万元,土地343万元(不包括租赁土地6亩)。 (二)服务要求 A、服务范围 转让平陆县城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中标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并在委托运营期届满时,完好的将污水处理项目移交给招标人或其指定机构。 B、委托运营期 委托运营期限为8年。如遇国家法律、政策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C、特许经营形式 本项目委托运营范围内作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 D、招标条件 1、中标后中标人需在平陆县依法成立本项目运营公司。 2、具备完善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体系、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并有组织保证; 3、在污水项目交付使用后,确保处理工艺运行正常,确保其水质标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5、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运输至招标人指定处置地点,符合环保要求; 6、保证水质监测点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确保监控中心运行正常,所有指标、数据符合环保部门监控要求; 7、保证项目内构筑物(建筑物)、所有设备等正常运行、养护、管理; 8、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噪音及曝气产生的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9、招标人提供污水项目运营及维护所需要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上水、雨水、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线等。 10、提供基本水量。项目进入委托运营后,若进水水量不足基本水量,则招标人将根据项目合同按基本水量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11、项目公司自行处置污泥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对污泥的处置给以协助。 12、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现状,提出提标改造建议方案,使项目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招标单位同意;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履约,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单位违约处罚;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2015年月日 注:此表只需在开标前携带原件一份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否则拒绝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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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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